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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6:13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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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57号
 【发布日期】2006-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促进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带,现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2006年7月21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





商 务 部
国土资源部


二OO六年7月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
1、自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了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国家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以利用外资为主、以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一致力”),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率先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外商投资密集的外向型工业园区,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十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4.51%,对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2%以上。“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95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4.49%;工业总产值(现价)达到23377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7.77%;工业增加值达到5981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5.24%;税收总收入达到1219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2.77%。国家级开发区对所在城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城市的比例达到10%~30%,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3、外向型经济成效显著。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区域,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999.32亿美元。其中,2005年实际使用外资130.23亿美元,占全国的21.59%。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投资热点,截至2005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内兴办的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台商在一些国家级开发区投资比较集中,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交流。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2005年进出口总额达2252.35亿美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47.92%,其中出口1138亿美元,年均增长47.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93%。
4、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国家级开发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产业聚集效应日益明显,成为了国际产业分工和国际市场循环的重要环节。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形成了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生物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航空航天和食品饮料等产业集群,在国内同行业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逐步形成了我国现代制造业的核心集聚区。物流、软件开发、金融、保险、咨询与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也得以初步发展,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发展优势。
5、高新技术产业日益壮大。“十五”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累计达到3205个,引进和建设研发中心超过600家,财政投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累计超100亿元。国家级开发区集聚了一批涉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环境保护、海洋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群。2005年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0.90亿元,占国家级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46.4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774.3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8.04%。
6、土地资源利用高效集约。国家级开发区高度重视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利用,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坚持滚动开发、少占耕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为主的原则,土地单位面积产出迅速增加。“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累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约591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为13.87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39.56亿元/平方公里,单位工业产值增加值率达25.5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税收贡献率为14.84%。
7、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了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了“管委会”的管理模式,提出并成功实践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率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政企关系,构建了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国家级开发区在依法行政、土地开发与管理、外向型经济管理、投融资体制、人才管理机制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积累了新鲜的经验。
8、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级开发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累计投入开发(基础设施)资金3310亿元人民币,形成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改变了所在区域的旧面貌,一批新城区迅速崛起。国家级开发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成了一批“国家环保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营造投资软环境,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高效服务体系,投资环境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成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首选地。
9、吸纳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对外开放的大学校和人才培训基地,各类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器不断涌现,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同时也推动了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转变。目前,国家级开发区从业人员中,10%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聚集了所在城市1/3—1/2的海外留学人员。
10、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社会保障制度、人才机制、征地农民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会建设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各项社会事业获得了健康发展。同时,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扩大了全国就业规模,目前,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17万人,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和解决农民工进城等闯出了一条新路。
二、发展环境
11、“十一五”时期,国内外形势正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发展迎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级开发区也步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国际发展环境
12、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快。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要素的全球性流动与地区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日益加强。中国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港澳CEPA的实施以及推动东北亚经济合作等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加快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使我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家级开发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有条件率先抓住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提高国际化程度,实现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日俱增,有可能对经济的稳定性、安全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立有效防范应对机制。
13、全球经济处于一个新的上升期。“十一五”时期世界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将继续推进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将保持增长势头,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外包将成为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
14、国际制造业转移加快。生产制造的全球化日趋明显,产品的研发、营销、制造环节相分离,制造及部分生产性服务业趋向离散化,研发、管理控制等环节趋向集聚化。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从简单加工组装环节向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环节扩散。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平台,也是跨国产业资本转移中国的聚集地,能够较快地与世界生产体系融为一体,成为“世界工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5、科技研发活动的全球化步伐加快。制造业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跨国公司经营本地化战略,推动了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全球化布局步伐,特别是与产品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应用性研发活动趋向全球化。国家级开发区作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主要集聚地,只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则有条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引进的平台。
16、服务贸易全球化。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与生产活动紧密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如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会计、进出口服务、信息服务等,必然伴随着生产的全球化而趋向服务网络的全球化。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有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全球服务业外包发展,服务贸易规模和类型迅速扩大,跨国投资中服务业所占比重将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潜力巨大。
17、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都在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扩大优惠措施,加强投资促进,这些都与我国形成直接的竞争,这也要求国家级开发区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和低廉的要素成本,转向更多地依靠完善综合投资环境,来增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国内发展环境
18、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国将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一五”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将保持平稳运行,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实施,对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机遇,促使开发区在新的发展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走出一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19、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当前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国家级开发区新一轮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同时也要求对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级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
20、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当前,我国体制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加快体制改革仍然是国家“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级开发区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创造体制的优势,为全国深化改革摸索新鲜经验。
21、资源与环境瓶颈制约长期存在。我国总体上是一个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资源要素的瓶颈问题将日益突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土地、水等资源需求绝对量将增加,如何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益,已经成为国家级开发区面临的重要任务。同时,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国家级开发区内部发展环境
22、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与优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区域规划起点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配套完善,能够满足各类项目发展的需求,拥有产业发展环境优势;体制精简、运作高效,拥有管理体制优势;聚集了一大批富有特色的产业群,产业结构优化,拥有产业优势;实现了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财力优势;引进了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成为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的区域,拥有人才优势。上述这些都是国家级开发区实现新一轮发展的重要保证。
23、优化综合投资环境面临新任务。中国入世后,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逐步取消,国家级开发区在对外开放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面临着再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任务,迫切需要从依靠政策优势向依靠体制优势和综合投资环境优势转变。
24、面临内部制约因素。在国家一级法规体系中缺乏规范国家级开发区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有效管理,也不利于依法行政;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制造业中低端加工环节多,关键零部件、核心制造环节少,尚未形成高附加服务业集聚;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发展不平衡,内资与外资融合不够,在自主创新方面尚未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建设发展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园区管理水平、提高人才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国家级开发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类型开发区之间功能趋同,竞争加剧,协调发展的机制不完善。
25、国家级开发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形势下,继续办好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窗口,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参与国际分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已经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可以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迎接新一轮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和重要载体,在推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全有可能也有责任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节约型经济、培养国际型人才等方面创造新的经验。
三、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26、“十一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的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在世界同类经济功能区中的竞争优势,努力提高发展水平,为建立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原则
27、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在产业结构上,从单纯发展工业为主向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转变,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在发展导向上,从注重外源型经济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转变,努力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相协调;在科技发展上,从偏重技术引进向注重消化吸收创新转变,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引进外资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在资源利用上,从注重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向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更加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能源、水等资源,努力促进各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在环境建设上,建设绿色开发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28、必须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进一步增强吸纳全球生产要素和利用全球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立起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内在机制,形成内资与外资相互融合、联动发展的平台。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协调发展。
29、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选择合适的创新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产业园区。
30、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坚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与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提高,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努力在思想观念、对外开放、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城市建设与管理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相接轨的体制环境,做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31、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促进协同合作;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加强公共服务,关心弱势群体,使全体建设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做建设和谐社会的表率。
(三)总体目标
32、“十一五”期间的国家级开发区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到2010年,全国国家级开发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期达到:
——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20000亿元,年均增长20%,占全国总量的8%左右;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1000亿元,年均增长17%;税收收入3400亿元,年均增长22%;出口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1%。
——科技指标: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达23000亿元,年均增长20%;建成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600万平方米。
——效益指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万元/人,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15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63亿元/平方公里。
——人口与资源、环境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0%;区内实现就业775万人。
(四)区域发展目标
33、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的密集带;成为承接跨国公司高端制造环节、研发环节和服务外包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综合体制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各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强大平台,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4、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成为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地区城市化的综合示范区,力争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才、资本及现代服务业互动集聚发展的构架,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5、环渤海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设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究开发机构和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聚集区;成为实施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成为带动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的强大引擎,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6、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中部崛起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基地;成为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推动力。
37、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西部现代制造业积聚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西部对外开放的窗口,吸纳跨国公司和国内优秀企业投资的重要承接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引擎。
38、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装备制造业等产业的优势,积极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成为国际性现代工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区域中心,成为本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以及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增长极。
39、海峡西岸及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的国家级开发区。要成为对台经贸合作的基地,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吸收外资质量
40、推动招商引资模式转型。国家级开发区要从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数量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根本的转变。在项目选择上,要从来者不拒向有选择地引进转变;在招商引资领域上,要从单纯引进资金向引资源、引人才、引技术、引管理相结合转变;在招商引资方式上,要从传统方式向以信息化、国际化为核心的方式转变;在招商引资机制上,要从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主向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主转变;在招商引资服务上,要从提供咨询单项服务向提供咨询、代理、筹建、生产经营全程服务转变。
41、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招商。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择引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投资强度高、产出率高的项目。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装备制造业、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重点鼓励的行业。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42、率先开放外商投资的新领域。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试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试点。在加大对工业领域外资引进力度的同时,开拓金融、保险、物流、旅游等服务贸易和港口、道路、桥涵、城市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公益性项目领域的外资引进。
43、促进外资与内资协调发展。充分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我为主,将利用外资与优化国内经济结构相集合,按照对内资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
44、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内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与竞争,到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设立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发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增强“走出去”的竞争力。努力把国家级开发区建设成为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走向国际化的重要平台。
45、完善开放型经济的风险防范机制。高度重视国际贸易摩擦、金融危机、投资转移、能源价格波动、污染转移、有害生物入侵、跨国犯罪等全球化风险因素。熟悉、掌握WTO规则,积极为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运用WTO规则争取和保护企业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涉外政策法规,并加大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引导,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完善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二)优化出口结构
46、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按照重点突破、多元发展、全方位开拓的方针,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建立和完善鼓励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适当倾斜。做好重点出口企业的引进和扶植工作,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鼓励企业增强与跨国连锁商业网络的经贸合作,借助外方力量开拓市场。
47、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意识、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并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促进外贸出口由低效益、低附加值的数量型增长,向高效益、高附加值的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
48、扩大技术和服务出口。重视和鼓励技术出口,努力开拓国外技术市场,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并通过转让技术带动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出口,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拓展服务业国际市场,扩大现代物流业、工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和建设业、旅游业、分销业等产业的对外投资,提高服务业出口的比重。
(三)发展现代制造业
49、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培育和壮大以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精细化工、能源开发和食品饮料等为重点的支柱产业,特别是要注重发展与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行业相匹配的装备制造业,如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大型船舶装备、汽车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形成现代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沿海有条件的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配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着力吸引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形成临港工业带。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发挥现代制造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支撑作用。
50、促进企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积极实施产业集群战略,围绕龙头核心项目、重点产业开展招商,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骨干项目,带动相关企业的聚集和配套,实现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和产业链的延伸。以产业集群为基础,鼓励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组织。规划和建设一批规模集中、产业集聚的专业化工业园区,鼓励同类产业的企业向专业化工业园区集中,优化园区企业间的生产协作和配套,搭建产业集群发展的载体。
51、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促进制造业从下游低端简单加工装配向上游高端核心技术研发延伸,拓展以技术研发、关键零部件、产品营销为核心的价值链。建立科技创新与产业集群互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提升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走以分工高度专业化、技术高新化和生产生态化为特征的可持续产业发展道路,巩固提升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52、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群。大力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地区营运中心。致力于在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环境保护、现代医药、航空航天等重点技术领域培育一批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发展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讯、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等技术,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壮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力。
53、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加强产业高端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步以及建立技术标准。扶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着重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促进引进外资、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融合,引导跨国公司建立本地的研发机构,发挥技术外溢效应,实现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开发的本地化,培养本地化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的国际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54、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规划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器、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打造一批软件园、电子信息园、创新科技园等特色科技产业园,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科技产业园集聚。建立政府支持的各类博士后工作站,有条件的开发区要投资建立公共实验室、标准化中心和检验中心,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平台。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帮助区内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换、产业化进程相配套的各种中介服务业。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融资环境。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五)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
55、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遵循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规律,结合国家级开发区自身实际和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工程装备配套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抓住CEPA实施的机遇,主动接受香港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辐射带动,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新兴服务业,使开发区成为高附加值服务业的集聚地,成为企业地区总部的集聚地。
56、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选择产业相对集中、服务业水平比较发达、外商投资较多的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与跨国公司合作,进行承接服务外包的试点,逐渐形成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基地。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实行分步实施的战略,先从与制造业直接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开始,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然后逐步向承接高新技术行业的外包转移,成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研发与设计、信息服务、金融财务、创意媒体等领域的外包基地。优先开展对在华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和趋势,国家级开发区要积极开展服务外包特定职业培训,引进国际专业培训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创办培训机构。
(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7、加强与其他特殊经济功能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积极推动港区联动试点,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与现代物流配套,整合资源提高效能。要充分考虑国家级开发区与周边特殊经济区域的功能衔接,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
58、正确处理好开发区与母城的关系。坚持把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与母城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依托母城,服务母城,在开发区与母城之间建立起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要根据母城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准确把握开发区的发展定位,调整修编发展规划,调整自身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实现开发区与母城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59、促进开发区之间差异化发展与协同合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部署,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自的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和区位优势等因素,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开发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努力实现开发区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缩小经济发展差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开发区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进行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经验交流,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60、切实做好发展过程中的农民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司法仲裁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多渠道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针,发挥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让被征地农民融入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中,共享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成果,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区域农村城市化进程。整体规划改造农民住宅,建设新型农民公寓,改善农民生活居住环境。加强培训,提高农民综合劳动技能和整体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61、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化解劳资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建立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与服务机制,推广建设员工公寓,改善员工生活居住条件,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适应城市生活秩序。探索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关心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教育、就医等问题。
62、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同时,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针对性地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育创新型人才,积极构建开放型终身教育体系。要加强对文化事业的规划和建设,倡导“刻苦勤劳、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奋发图强”的开发区创业精神,形成开发区特有的区域文化。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改善企业员工医疗保健条件,特别是要做好职业疾病的防治,建立健全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
63、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64、创新投融资体制。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贷款。探索新的投融资方式,在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权转让、企业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争取更多的境外资金。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65、创新投资促进体制。创新政府投资促进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开发区产业和功能建设,积极转变招商引资方式,探索实践招商引资的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招商网络,建立招商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66、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结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提升开发区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发展和改革。推进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化服务、治理能力。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健全、开放的要素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完善科技、资金以及人才服务市场。
67、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国家级开发区新时期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积极开展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工作,争取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城乡统筹等各项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权,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在重大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经验。
(二)营造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环境
68、高标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际一流经济园区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与跨国企业投资要求相适应,建设完善国际化的配套生活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稳步推进国际性会议展销场馆、文体康乐场所、学校、医疗机构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打造国际化的园区环境。
69、推进信息化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加快以高速宽带网络为重点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个集网络化办公、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管理、国际化交流于一体的信息化园区,实现园区管理、园区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国际交流的信息化。努力创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资源网”和“国际园区信息网”,促进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企业之间、开发区与国际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知识、信息、技术、经济、资源等在跨地区、跨国界的互动和整合。
70、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它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推进行政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来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坚持依法治区,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建立客商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71、积极完善便利化的通关环境。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海关监管模式。强化联网监管和通关便利化,努力建设电子审批以及电子报关等综合电子政务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通关。积极探索海空港联动、多式联运的现代物流通关架构。启动加工贸易的现代化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7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鼓励和促进自主发明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援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正确运用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国家级开发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环境,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园区。
(三)坚持集约化发展
73、做好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国家级开发区未来发展建设用地的空间,并纳入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效益优先、适度超前、引导集聚、集约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土地资源,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优化用地结构,统筹安排入区项目。
74、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设置项目准入条件,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和动工、竣工期限。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的结合,逐步淘汰占地多、用地少、效益差的项目,把土地调整供应给用地省、效益好的项目,充分挖掘土地潜力,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
75、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76、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综合国家级开发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水平等因素,分层次地评价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定期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报告。
77、建设节水型园区。研究编制园区水资源供给、管理专项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节水管理机制,建立节水指导、监督、服务体系,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重点研究解决污水处理后再利用、工业废水处理,节水工艺改造等技术问题。加强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设备、设施和节水工艺,积极开展中水回收利用,构建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网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以上。
78、建设节能型园区。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开发区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强对引进项目的筛选,要大力引进能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使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采用高效节能产品、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资源消耗量,增大资源开发、利用深度。鼓励生活消费领域采用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合理、节约使用能源。
(四)建设绿色开发区
79、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财政预算的比重。积极拓宽环保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多种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弃处理设施、排污管网等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发区建设、产业发展相同步或适度超前。
80、强化环境控制与保护。提高区域规划与建设的环保意识,认真做好国家级开发区环保规划,确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与区域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事前环保审批,完善项目环保审核制度,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于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禁止入区投资,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根据各开发区实际,制订专门政策,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污染源。推广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高标准控制和治理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构建完善的区域环境监测和检测体系,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噪音控制达到国家三类标准以上。开展经常性环境保护检查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
81、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全面推行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的贯标认证工作,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到2010年,各国家级开发区通过认证企业应占进区生产性企业总数的60%以上,促进区域环境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国际化,率先建立国际环境示范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开发区内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82、营造良好生态环境。要将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将集约利用土地与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区的绿化建设。
8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计划,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配套推进。积极引导传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生态化改造,运用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创建循环型企业。引导企业之间形成低消耗、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合作发展机制。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积极创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再资源化处理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循环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重点扶持一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带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五)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84、打造高素质人才聚集地。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和配套服务政策,大力集聚、培育和输送能引领我国未来各发展领域的高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国际经贸人才、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人才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人才,通过大力培育具有全球视野、战略眼光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全面提高开发区人力资源的规模与质量。积极引进和建立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人才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孵化器,为高科技人才引进创造良好环境,把国家级开发区建成为高素质科技人才特别是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首选地。
85、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探索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模式,破除人力资源开发、投入、配置和分配等环节的制约,鼓励全社会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探索个人、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人才投入机制,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促进企业人才培训和教育。探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人才教育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培育职业培训教育市场,将国家级开发区打造成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基地和输送基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规范人才的市场管理,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86、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
87、关于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发展的宏观指导。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布局,对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体系,逐步将高新技术产业密集程度、自主创新、技术转移和吸收率、环境保护、GDP增长与能耗关系、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比、妥善安置农民等指标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范畴,建立国家级开发区评审机制。对于管理混乱、经济发展水平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坚决整顿清理撤并。逐步把发展动力强劲、辐射带动作用大、区位优势明显的省级开发区纳入国家级开发区序列。
88、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报批制度改革试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效率。国家级开发区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坚持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89、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专项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手段,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中西部外贸发展基金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积极争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援助资金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建设。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90、关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在继续实行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
91、关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外商在区内投资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视为生产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级开发区享受与省级同等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在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点,进一步下放服务贸易领域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在商业、物流、运输、货代、进出口贸易、人才中介、咨询管理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外资优先准入。选择部分人才基础好、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服务外包工作试点。设立专项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保险公司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
92、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93、关于促进内源型经济发展。积极为国家级开发区内民营经济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国内多元化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在鼓励投资的行业,开展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互相融合,共同发展。
94、关于促进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整合。整体考虑特殊经济区域的布局和整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并将其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进行整体管理,有效整合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实现联合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选择发展水平高、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自由贸易区试点的尝试。在国家级开发区推行海关信息化联网监管,实现快速通关。
95、关于增强人才竞争力。制定国家级开发区人才战略,在提升企业和政府人才结构和能力上,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制定政府公务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发区政府管理人员与国外机构开展交流培训。东部沿海的国家级开发区要与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建立人才定向交流。鼓励设立人才培训、创业服务机构等,研究制定开发区人才鼓励政策,吸引生产、技术、管理骨干人才进区,帮助企业提高人才竞争力。
96、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管理。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各国家级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快实现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在改革开放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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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5〕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12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关系群众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长热线办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文电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交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
  (四)自治区、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领导批示、交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
  (五)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负责。


(六)市长热线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八秘科负责。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条 交办督查原则。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根据自治区、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市领导批示、交办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交办督查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
  第八条 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九条 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讲求实效原则。按照“ 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 严格保密的原则。对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只能在督办通知中打印显示,不得向承办单位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要严格限定发送范围,做好发送登记;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一)《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解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落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落实。


(三)领导交办事项,凡领导已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指示意见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根据其内容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披露需要督办事项,由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动承担办理。
  第十三条 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二)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自办。对重点工作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督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下达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及时督查。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市政府督查室对逾期未回告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实行“催办制”,原则上距办结截止时间的前 3 天进行电话催办,要求其回告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告的,即刻下发催办通知单;逾期半个月未回告的,上门催办或召开协调会,加大催办力度。
第十五条 协调落实。对分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协调时,一般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协调;特殊情况的,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第十六条 反馈回告。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告,做到事事落实,件件回音。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 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办理情况,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每 2 个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


(三)领导交办件按交办的时限要求进行回告。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批评性报道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论是否有自治区、市领导同志过问,都要在报道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调查情况、整改结果或进展情况,并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


(五)市政府督查室将认真审查各承办单位的回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回告,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告,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告。


(六)市政府督查室每 2 个月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 督查通报》形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领导交办的重要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在《督查通报》上予以刊发。


第五章 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八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示件要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九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不断提高整体承办工作水平。
  

第六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其办公室一名主任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 胡利敏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却存在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法律价值
Abstract: the regulation of self-defense has a long time history,and it has transformed from individual department to social department. In the society of rule by law it purses much legal value which co-ordinate with each other to promote the human civilization. However, there is defect of legal value in the whole structure of regulation of self-defense in our nation, and we should focus on it.
Key words: self-defense individual department social department legal value

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中的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从本能的反应到理性的肯定
人由动物进化而来,动物自身的防卫本能也在人类身上得到继承,但是有意识的行为活动使人与动物的界限得以划清,正如让•雅克•卢梭所说:"在我看来,任何动物无非是一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毁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在人体这部机器上,我恰恰看到同样的东西,但有这样一个差别: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 ,因此,正当防卫只能是由本能和大脑共同支配行为的人类所拥有,体现出本能反应之外的理性特征。随着人类的群体形式——人类社会的出现,防卫行为也表现出内外有别。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与人们对来自自然界攻击的反应都是出自本能的自我保护,但是前者除了消极的反射本能,还被赋予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能动的社会属性,即人类社会所包含的人对人的攻击的争斗则要求一定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则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公元前1792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一个例证,其中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出处死并掩埋之。” 在一千多年之后的古罗马,“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的严肃文字永远刻在了矗立的铜柱之上,历史的沉积遮挡不住理性的闪光。此外,雅典、古印度、古代中国等的相关记载无不表明正当防卫所走过的从本能到个人理性再到社会理性的进化历程。
(二) 正当防卫——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这种正当防卫所维护的价值中心的转变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关怀——法律给个人的防卫行为穿上国家意志的外衣,在这层华丽的外衣之下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受到保护,而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反击行为则成为社会的弃儿。因此,防卫权由个人的防卫本能,发展为整个社会意识所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人报复行为,发展为合乎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质的飞跃。〔1〕(P47)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的范围及防卫限度等方面的量的变化上。首先,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的范围经历了从个人及他人的私人利益到社会利益的扩大。由于正当防卫行为来源于早期的自然复仇的个人行为,因此,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例如,上述汉穆拉比法典及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并且雅典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我国古代的著作中也有记载,如《周礼•地官•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行为也。”封建社会的规定也呈现出这一特点。例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之后的北齐律、唐律、明清律等均有典范的规定。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突出了对于“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即明确肯定除了针对自身及与自身有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如被西方国家刑法奉为蓝本的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而为杀人行为时不为罪。” 之后的英国和1845年沙俄的刑事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说这一阶段的法律规定中“他人”只限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利,那么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中“他人”中则内含有自然人、法人、团体及国家或公共利益之意。如德国刑法典第32条第2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对自己或者他人的现实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 (“紧急防卫”多数学者译为“正当防卫”)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7条中 “为了保护防卫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权利、社会和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明文规定则从立法上给予了肯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充分体现国家的本质,旗帜鲜明的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摆在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前列。如195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9条规定:因防卫国家政权、国家财产,或自己、他人正当权利的现在不法侵害,……;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的变化也呈现出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在原始社会表现为自然复仇的正当防卫只是遵循着同态复仇的习惯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被统治阶级允许的正当防卫没有度的限制,甚至超出了同态复仇的模式,如对盗窃者杀之无罪的规定,表现出正当防卫权膨胀的趋势。这是当时社会统治的残酷性与人治的特点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为了冲破中世纪对人性的极端束缚和压抑的黑暗,给个人的天赋权利罩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光环, 在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权利几乎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正如洛克所说:我享有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个体意识走向了极端个体主义的形成为刑事立法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提供了思想基础。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与经济领域出现的国家调控相一致,法律上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的限度也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即国家赋予的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有害于国家统治的社会整体利益。如果防卫行为产生过分的伤害,则造成个体间利益的失衡,从而有害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就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制止。同时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思想家提倡的“人是世界的模型”的思想也从早期的矫枉过正走向成熟,所以,各国的正当防卫立法中出现了对防卫过当进行制裁的规定。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相一致的,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成为必然的要求。因此,历史发展到今天,作为个人权利的正当防卫在得到肯定和保护甚至提倡的同时受到社会整体利益的限制,实现了转向以社会为本位的历史嬗变。
二、 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追求
从上述正当防卫的发展演变来看,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进行。法治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2](P229)其法律制度不再仅仅是统治的工具,而在更大意义上成为促进人类社会整体幸福的指引,因此法律价值当然受到法学界的诸多关注。由于法受到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法存在多元的价值追求,我们在不忽视法所具有的外在形式价值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法所促进的价值法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例如正义、自由等内容。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理学学者没有理由不对正义的法律秩序的基础进行探究,即使这个任务可能有必要从侧面涉入哲学、人类学和其他非法律学科的领域。社会科学不能拒绝考虑‘善社会’的问题,也不应当把这一责任推给政治家和立法者,因为他们全神关注的乃是那些在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果最有才智的人也因认为正义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想的、非理性的概念而 放弃探求法律中的正义与公正问题,那么人类就有退回到野蛮无知状态的危险,在这种状态中,非理性将压倒理性,黑暗的偏见势力就可能摧毁人道主义的理想并战胜善良与仁慈的力量。” 正当防卫制度步入法治社会的今天,在促进人类文明方面如何做出更大的贡献,就必然面临更为深刻的法律价值的探究。
(一) 正当防卫制度与秩序
秩序是指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3〕(P177) “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阻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 因此可以说,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如马克思所说,法“是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 因而法既是秩序的保证也是秩序的化身,秩序是法的直接价值追求,同时也是与其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正当防卫制度作为法的一部分也是以秩序作为其价值基础,其存在是秩序的要求,其完善必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与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同的是正当防卫制度从两个方面予以表现,一是从对自然复仇行为的法律规制到防卫范围的扩展以积极授权希望行使的方式为秩序服务,二是从对防卫过当进行惩办的消极限制方面对秩序的法律价值给以体现。因此,正当防卫制度与秩序价值不仅内在契合,而且具有追求秩序价值的自身特点。其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是要实现由法所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这一状态的实现就是社会的各种利益达到平衡,而为了实现利益的平衡,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就要求做到对社会利益、防卫人利益和被防卫人利益进行合理的划分、恰当的分配和正确的协调,而这些方面又无不与平等、正义、自由等法的价值相关,可见正当防卫制度同样是法律价值多元。
(二) 正当防卫制度与正义
正如上面所述,秩序与正义密切相关,但“秩序侧重的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 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制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因此,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必将正义作为其迫切即时的目的和远大终极的追求。
自古以来学者们根据自己的思想进路对正义有着不同的注解,例如,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神学家埃米尔则称“无论是他还是它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物就是正义的;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赫伯特•哈特指出“正义观念的运用是不尽相同的,但隐于其间的一般性原则乃是,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人们应当得到一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对地位。” 等等,使得正义像是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但是当我们仔细观察这张脸的内在秘密时,就会发现自由和平等始终是正义的重要观念。从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发展及现时代的立法完善来看,人的自由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一直内在于其法律精神之中。自由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它始于类人猿摆脱自然界的毁灭得以生存的时刻,是人所拥有的一项唯一原始的权利,而“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正当防卫的法律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人自身防卫行为自由的肯定,在今天各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是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并且将这种行为的自由扩大到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任何人都要求自由,任何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的侵犯就有进行防卫行为的自由,因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和自由密切相连。“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格言所阐述的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赋予某人在其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防卫的自由权利,因为被侵犯人与侵犯人是平等的,平等的人之间不能存在侵犯和压迫。同时法律也要保障侵犯人的行为自由只能在侵犯行为的范围内受到惩罚和限制,因为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将惩罚权和保护权让予了国家,对人的保护和惩处就要由国家来决定。侵犯人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侵权行为受到的惩罚不能由防卫人自由发挥,而要由国家意志确定。一旦防卫行为超出国家意志限定的范围就会变为不法侵害,既然面临的都是不法侵害,那么被侵害人就应平等的享有行使防卫权利的自由,因此,正当防卫和“逆防卫”(即针对防卫行为变成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权利)〔4〕(P15-22)都是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正义的应有之意。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冯• 李斯特认为,可以针对合法攻击过当变成不法攻击,也即可以针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5〕(P221)意大利刑法学者也认为,即便非法侵害是由被侵犯者(即犯罪人,笔者注)引起的,也不排除其(即防卫人,笔者注)违法性。〔6〕(P18) 因此,真正正义的正当防卫制度要全面的体现自由和平等,就应包含对正当防卫的保护、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及对逆防卫权的肯定等方面的内容。
(三) 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权
“人权是一个魅力无穷而又聚讼不定的概念,” 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生命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权的最基本内涵。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法律价值的追求应充分体现刑法所发挥的人权保障机能。
对于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保障什么人的人权存在不同的理解,我国著名学者陈兴良先生指出,由于刑法自身的特殊性,人权保障主要体现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对一般人权利的保障。〔2〕(P139-144)因此,在正当防卫制度中体现为对侵权人的人权保障和防卫人及其他公民的人权保障。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7〕(P31)这是因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是全部自然人的人权,现代人权观念已经冲破了启蒙运动时期所谓的“理性”人权的局限,不能对其做出不同的人的人权限制。因此,就对侵权人的人权保障而言,侵权人也是人,虽然防卫人被赋予对侵权人的防卫权利,但是被防卫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社会对他的人权的公共保护,也就是说侵权人的生命权等人权在防卫的范围外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防卫人并不能以防卫行为而无限打击被防卫人,这也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相一致。就对一般人权利的保障而言,正当防卫制度应对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给予保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出刑法是公民自由的大宪章。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公民既然保留着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家就不能强行剥夺被防卫人自身的正当防卫权,否则,国家就会变成利维坦,公民自由就会受到侵犯。
(四) 正当防卫制度与效益
效益是当代法学家,尤其是经济分析法学家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价值,在他们看来,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法律的效益价值就是指法能够使社会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不管什么形式存在的效益,必须是有效的而不是无效的;对主体是有益的而不是无益的。法律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至少包括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3〕(P203-207)正当防卫制度也应为追求效益的法律价值进行设计。一般而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进行惩罚是属于事后的权力资源的投入以挽救和恢复社会所遭受的经济利益和公正利益的损失,这也是由刑罚权统一于国家所决定的。但是,这种权力的运作毕竟是滞后的,不能积极主动的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为了提高效益而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力以及时有效的避免和减少损失。同时,正当防卫制度也应该恰当的对司法资源进行分配,以便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司法个案中的公正来达到社会公正。立法的任务就是为司法提供一把正义而明确的标尺,司法的职责就是使用这把标尺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裁量,因此二者的权责界限分明,才能充分的发挥和正确的使用有限的资源以达到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公正效益。否则,如果立法不明确,就会造成司法资源过多投入,并且还有可能丧失个案的公正;如果立法亲自过问具体的司法问题,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立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资源利用的萎缩,甚至产生整个社会公正的负面效益。
三、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法律价值的考察
现行的1997年刑法典,是现代刑法改革的产物,正当防卫制度在其诞生之时就带上了“刑法得以完善”的五彩光环,赞誉之声在刑法学界响成一片,但是随着人们激动的心情平静下来,看到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些学者对其进行了冷静的思考,提出各自的批评意见,不乏真知灼见。在此,笔者将在前人思考的基础上,把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放在显微镜下进行价值层面的观察。
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重要的正当防卫制度以弥补国家公权救济滞后的不足,更好、更及时的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1979年刑法典第17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定,曾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证明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司法中出现对正当防卫认定困难,尤其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不好掌握,掌握得太严动辄就成为防卫过当而不利于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掌握得太宽,则又易造成防卫人权利的滥用。因此1997的正当防卫制度对此作了修正,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技术的缺憾,使司法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在更大程度上鼓励了防卫权的行使,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然而97年刑法唯恐作的仍然不够,又增加了被学界称之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一些学者认为,1997年新刑法典关于强化正当防卫的修正,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对防卫人(即被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的人权保障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将其付诸实施无疑也会具有这种功效。〔8〕(P23)但是从价值的层面分析,97年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画蛇添足、过犹不及之嫌,还存在法律价值错位的严重问题,另外,有关的学理解释中也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且97年的正当防卫制度付诸实施的几年来也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效果”。
(一)“不法侵害”界定中的法律价值失衡的倾向
因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采取的是不做明确规定的形式,所以,如何界定不法侵害的范围便拥有了很大的自由,而不当的法律解释将有损于正当防卫的应有价值。
首先,在对不法侵害的性质界定上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目前,许多学者以“从刑法使用的术语来看,五六十年代提出的刑法草案中虽曾先后使用过‘不法侵害’、‘犯罪侵害’的术语,但后来的法律规范中摒弃了‘犯罪侵害’的概念,显然认为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为依据,认为“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而且包括违法行为[9] P261-262)。不可否认,如果对不法侵害仅限定为“犯罪侵害”难免失之过窄,但如果认为对一切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的一般违法均可进行正当防卫又未免失之过宽。例如,不问不法侵害之主体,对明知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仍然可以进行积极的防卫,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成立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虽然‘法不容情’,但法律却体现出一定的人之常情——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如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如果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选择其他方法避免的情况下,仍然对其防卫造成损害,是不符合保障侵权人人权的法律价值要求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来自未满14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不法侵害,只有在被害人确实不知道其为未满14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或者虽然知道,但被害人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这是合乎法律要求的,是有法律根据的,而非仅仅“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呼吁” 。另外,如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进行防卫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额外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这是不符合正当防卫之效益精神的。例如,关于对不作为的违法犯罪的正当防卫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此不法侵害同样造成了作为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急迫情况,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实践中的情况,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即使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对其侵害对象的保护的紧迫程度,都远远大于对侵害人防卫的紧迫程度。如果允许对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防卫很有可能导致私权滥用的恶果。
其次,对不法侵害不作区分的进行防卫也会造成正当防卫意义的失衡。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存在,但并非是说,只要是具有“急迫性”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便可,其程度如何及针对的是何利益可以有所不问。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某甲抓起茶杯正要摔时,某乙强行从其手中夺下茶杯的行为是正当防卫。〔10〕(P126)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此种针对财产利益的轻微的不法侵害是没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的,完全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在刑法是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其次,即便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制止行为也不可能是防卫的形式。因为,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既然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此时某乙的行为并没有对某甲造成损害,因此不是正当防卫。在此时,正当防卫的形式只能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人身的积极损害,那么,就会极易出现所保护的财产利益与所损害的人身利益的失衡。另外,有的学者在对正当防卫进行分类时,将尊严型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归为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11〕(P30),笔者不敢苟同。对于一般的名誉侵权和隐私侵权如果能进行正当防卫,那么,防卫的形式是什么呢?只有对名誉侵权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犯罪的严重程度——构成侮辱罪,如向他人身体上泼到污秽之物、撕裂他人衣裤的行为,笔者认为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二)绝对否定对防卫过当的防卫权造成正义的缺失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当然是一种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根据正义的价值要求,对于此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当然可以再次进行防卫。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否定的,即不允许对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过当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主要理由是:其一,一般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当时是很难做出适当的判断的;其二,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因行为,与一般不法侵害是不同的;其三,对防卫过当允许正当防卫也不利于正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其四,防卫过当已不存在侵害的急迫性。〔11〕(P57)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只是一种主观想象,缺乏现实根据,这种观点背离正当防卫制度的正义追求,会造成平等的丧失、自由的剥夺。
“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因此,正义的正当防卫制度必定要考虑正当防卫者与不法侵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当保全的法益于侵害法益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平衡的场合,正当防卫的成立受到限制”, 这也是正当防卫之正义所在。那么,就应该在允许正当防卫的同时,力求防卫人与加害人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因此,法律在肯定正当防卫的同时,否定防卫过当。如果不允许对任何防卫过当行为进行防卫,将会导致法律对双方利益保护的失衡,即使我国在法律上要求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却往往因为免除或减轻处罚造成最初加害人的利益的明显严重损失。另外,法律不但要保护守法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和限制,同时也要保护违法犯罪人的自由不受过分的剥夺和限制。如果不允许对任何防卫过当行为进行防卫,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犯罪人可以免受个人自由的过分剥夺”的否定。所以,笔者认为对过当行为的情况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如果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基本相同,无法从手段上辨别损害结果的,不允许不法侵害人或第三人对此进行防卫,否则构成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性质明显重于加害人的侵害手段,从防卫手段上可以判断其必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并且,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法侵害人或第三人可以对此进行防卫。例如,甲与乙身体条件基本相当,一日,甲以赤手空拳对乙进行侵害,而乙则顺手抓起一把刀乱砍。甲又无法逃跑。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此时并非上述否定理由的一般情况,从乙的防卫手段上明显可断定防卫过当。其二,即便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其正当性的一面,但不可否认也有其犯罪性的一面。其三,如果不允许进行防卫,防卫人的正当防卫目的也就没有实现,而是造成了犯罪的结果。其四,此时的防卫过当明显存在侵害的急迫性。由此可见,上述否定观点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此时就可以允许甲或者第三人进行必要的防卫,否则,对于甲而言法律是显失公平的。不能因为“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因行为,与一般不法侵害是不同的,就否定侵权人的防卫权;也不能为了保护防卫人的正义而侵犯侵权人的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另外,我们可以在国外的相关法律中看到对侵权人正义的维护。例如,美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里关于自身防卫的规定中,有侵犯者的自卫权的规定,其中“如果侵犯者的暴利显系非致命性的,而防卫者使用了致命性暴利。超过限度便成了‘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者有权进行自卫。” 的规定明确附条件的赋予了防卫显然过当时侵犯者的自卫权。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允许对于明显的防卫过当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才能真正实现对侵犯者的人权关怀,从而真正体现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
(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导致法律价值的错位。
笔者认为刑法典21条第3款的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 是正当防卫制度最大的败笔。
首先,此款规定使立法的价值平添缺憾。就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而言,立法的明确有助于司法实践,同时立法应保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给司法一定的执法空间。如果说旧刑法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规定不明确、操作性差一些,使得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案件的裁判有过严之倾向的话,那么新刑法的第2款的修改可以说已经弥补了这一不足,并且恰到好处的留给司法领域一定的实践空间。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全可以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进行裁定。因此,第3款的内容属于司法的范畴,立法不能因为司法者本身的业务水平低下就屈尊去解决司法领域的具体问题,这样只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司法资源自身提高和利用的枯萎。第3款的规定不仅使立法的技术水平倒退,而且使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走向了反面。
其次,所谓“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更易矫枉过正,使得对防卫行为的裁定由失之过严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失之过宽,从对防卫人的不公平走向对侵害人的不公平,甚至于更易造成国家鼓励更多的暴力犯罪的出现,与法治国家之精神背道而驰,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恶法”。根据立法者的意图,所谓“无限防卫权”并非说明防卫权的绝对无限性,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同样要受到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制,以免造成对侵害人正当权利的过分损害。然而正如大家所知,我国的司法现状如此不容乐观,对于素质水平不齐的司法者来说,有些司法人员也许更易僵化的望文生义,将某些正当防卫条件缺失的行为一律视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而过分的扩张防卫人的权利,过分的忽略对侵害人利益的保护,造成更多的司法错误。另外,此款立法很可能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由于目前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一般公众对立法精神的领会和理解可能较之于某些司法者更差,这必将导致私刑的滥用,从而产生针对暴力犯罪的防卫过当的更加残暴的犯罪。笔者绝非危言耸听,有些地方不就出现了“对于持刀抢劫的车匪路霸,可以当场击毙,群众打死有奖”的血淋淋的标语吗?当初有些学者的忧虑“防卫权如果滥用,就会蜕变成私刑权,私刑权行使之结果只能是坏人打好人,好人打坏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如此的话,就会出现违背立法者设立无过当防卫制度初衷的局面,不仅社会稳定不可得,反而造成社会混乱。” 已经变成了现实,恶法开出了“恶花”,正如有些学者所疾呼的那样,“对其如不及时予以废或改,等到有一天开出可怕的‘恶果’来,才采取措施,恐怕已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12〕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有三件事情要作:一是加强对“不法侵害”的司法解释;二是取消第3款的规定;三是增加有条件的逆防卫的规定。只有这样,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具有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田宏杰. 防卫权限度的理性思考[J]. 法学家,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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