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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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证办[1996]3号
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
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发[1996]10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清理金融机构
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 银发[1996]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6]10号)的精神, 加强金融监管,
防止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现就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已从事商品期
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规定,限期将已持有的头寸
全部平仓;凡已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并在规定
时间内平仓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全部代理业务。所
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已成为会员的,要限期了结所有期货自营
和代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会员资格。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机
构的客户,已成为客户的,要限期平仓销帐。凡违反规定继续从事商品期货自营和
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各分行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
保。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人资金支持期货交易。各分行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
流入期货市场。
三、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投资人股期货交易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已投资入股
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股份转让出去。
四、凡过去在我行领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有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必须自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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