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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39:20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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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煤炭工业部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煤炭工业部1994年联合颁发的《煤炭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支护工等16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煤炭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支护工等
16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附件:工种目录
1.支护工 6.巷修工
2.采煤工 7.穿孔机操作工
3.巷道掘砌工 8.露天采剥机械机修工
4.锚喷工 9.钢缆皮带操作工
5.综掘机司机 10.矿灯管理工
11.综采维修钳工 14.井筒维修工
12.液压支架(柱)修理工 15.绞车操作工
13.主扇风机操作工 16.主提升机操作工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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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10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投资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统一,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奖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当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整体完成情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固定资产项目供地完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推进、保障落实和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完成情况,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情况。
  (三)考核标准
  1.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完成率(30分)。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达到10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市重点办统计数据、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30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地率(10分)。当年供地率达到80%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供地率以市国土局统计数据为准。
  4.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推进、保障落实和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完成情况(20分)。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提出重点项目推进措施并组织实施的得7分,反之,视情扣分。每月及时报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和相关信息资料得10分。谋划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
  5.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情况(10分)。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年度形象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工、竣工投产的得满分;提前新开工1个项目,加2分;按规定建设期提前竣工投产1个项目,加3分。否则相应扣分。
  二、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推进奖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建管局、市文旅集团、市招投标中心、市水务集团等部门。
  (二)考核内容
  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的整体完成和组织推进情况等内容。项目综合服务部门:主要考核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标准
  1.对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辅以定性考核内容,其中:
  (1)基本分(100分)
  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单项得分相加,经加权平均后,为各部门的基本得分。
  (2)附加分
  根据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增设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项目最少的单位数量难度系数为1,以此为标准,其余市直项目责任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递增0.1。
  基本得分乘以项目数量难度系数,为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的最终得分。将最终得分结合平时组织推进工作实绩等考核内容,作为市直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评选先进的标准和依据。
  2.对项目综合服务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定量考核,其中:
  (1)“项目单位评部门”满意率(60分)。满意率达到100%的单位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无下限。具体以市统计局开展的“提升服务、改进机关部门作风”问卷调查和企业回访结果为准。
  (2)“中心评部门”满意率(20分)。满意率达到100%的单位得满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无下限。市便民中心、市长电话受理中心评议结果各占基本分10分。 
  (3)重点建设组织推进、优化投资服务活动牵头工作和配合工作完成率(20分)。工作完成率达到100%的单位得满分。每少完成一项工作,扣5分,扣分无下限。具体以市重点办、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
  三、重点建设项目优胜奖考核
  (一)考核对象
  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各项目建设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项目建设管理、投资完成和投资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1.项目建设管理(25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计5分;层层分解责任目标任务得2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得4分;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得4分;积极组织建设资金到位,资金能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得6分;统计报表、资料上报及时准确得4分。否则相应扣分。
  2.投资完成及投资控制(10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得4分;已完成项目的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范围内得6分。未经批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和规模扣2分;已完成项目的工程投资超过批准投资扣3分;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投资计划扣1-3分。
  3.工程进度控制(20分)。编制了工程总进度网络计划及年度网络计划得2分;有与工程总进度计划相匹配的主要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得2分;严格按照总进度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得6分;按照预定工期完成了进度目标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
  4.工程质量(25分)。工程建设实行了政府质量监督得6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得8分;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优良率达到目标要求得8分;关键工艺或设备安装调试一次试车通过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合格率与优良率以监理单位提供、质监机构核定的为准。此项扣分累计一般不超过13分,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累计扣25分。
  5.安全文明生产(20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得5分;管理规范、措施得力、现场文明得5分;一般安全伤亡事故频率控制在标值以内得10分。发生了重大安全伤亡事故,取消考核资格,其它相应扣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的组织。市重点建设和优化投资服务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二)考核的方法步骤。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平衡,按照考核标准统一打分,得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总分值,然后依总分值排序,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奖和推进奖的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部门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奖励措施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出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优胜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人民币8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重点建设及优化投资服务推进一等奖2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重点建设项目优胜一等奖6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8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12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核拨。获奖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做出贡献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配套奖励。
  六、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政办发〔2006〕70号、201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96 号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管理,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调查、登记初审工作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征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通过划拨和出让、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其土地使用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审批权限办理。
第九条 除房地产开发外,中方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生产企业(属我市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不改变中方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前提下,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
第十条 中方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合营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金额可在评估值的30%内上下浮动。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双方应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作价入股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无力交纳出让金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股参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征用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依法批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但不得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让、租赁使用土地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使用年限;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使用期限。使用期满或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的,土地应交回市人民政府。
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60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用地申请。
第十五条 凡利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单位应凭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通知书和其他材料申办企业批准证书。待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执照后,签订正式场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三)用地地址、面积、用途和期限;
(四)交费方式、日期、币种和金额;
(五)经营期满或终止经营交回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使用合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利用原有场地的,缴纳场地使用费;属自行开发的按场地使用费的40%缴纳;委托代开发的除缴纳40%的场地使用费外,并支付场地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应按年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其中,主城区内每年每平方米0.6元,其他地区每年每平方米0.1元至0.3元。
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场(土)地使用费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场(土)地使用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专户储存,按年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按有关优惠政策并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拟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调整间隔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土)地使用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从批准的用地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缴纳,不足半年的免缴。
第二十一条 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场地使用费由中方或合营双方约定缴纳。向依法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租用土地的,其场地使用费由出租方或双方约定方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年或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的用地之日起,5年内缴费额不变;5年后场地使用费调整变化,每次调整幅度应不大于30%。
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场地使用费在合同期限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台湾、香港、澳门和国外华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其用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按期缴纳场(土)地使用费。逾期交付场(土)地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应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及复议、诉讼等事宜,按国家、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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