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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2:21:40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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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
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
,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采集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将采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接收并载入征收机关上报的下列数据: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在载入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后,立即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删除已载入的数据,并要求征收机关更正后重报。
1.发票存根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2.发票抵扣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三)检查所有征收机关的数据报送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四)《失控发票明细表》。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各类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4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比对结果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二)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7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九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十条所列各类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三)《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省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9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于上报数据前,确认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完成所规定的统计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统计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如遇有未提取上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
部门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21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生成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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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赣西南分院今年3月份专题报告(执行婚姻法总结)收悉。
这一报告对于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优缺点和在执行上所得到的体会与偏差,检讨得都还仔细。但正如所说宣传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够,以致在各级干部中有不少的人还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如安远县法院的干部,曾以威胁手段强迫诉请离婚的妇女回去,压迫妇女;龙南县乡干部竟敢抓了几十个妇女,说他们有奸情就加以拷打,或会戴高帽子游街,不但不能按婚姻法政策,相反地还更破坏了婚姻法的实施。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还必须大力去做,首先应督促各级干部抓紧学习,务使各级干部全面了解这一法令真义,然后才能正确地掌握这一政策的实施。同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应按当地可能具备的条件,尽量采取陪审方式,通过实际事例的审判,向群众做宣传教育工作,其收获当更迅速有效。检阅报告,该分院所属区内各司法机关对婚姻案件均未试行陪审,希即查照本院上半年秘字第413号通令,引起重视,遵照试行。
原报告中所称存在问题,除(一)、(五)两问题应属于宣传教育说服范围外,我院对其余各点提出下列意见:
(二)非现役革命军人离家外出无音讯,应过多少时间,才能离婚?可结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参考斟酌,不要孤立的只就多久时间没有音讯一个条件做考虑。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对现役革命军人离婚的规定,对非现役革命军人自不能适用这一条。
(三)孟县法院对嘱其处理的案件久未答复,可再通过平原省人民法院转为催促。
(四)结婚应由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这在婚姻法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干部仅呈县委批准而不履行结婚登记,自与婚姻法的规定不合。如有发现,应通知干部所属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是我院就该分院这一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几点意见,如你院研究后无不同意见,可转知照。

附:江西省人民法院赣西南分院执行婚姻法总结(1951年3月)
一、案件收结情况
由于长期封建的统治,荼毒人民是非常深的,尤其是青年男女在婚姻制度上,受的压迫束缚痛苦祸害更非浅鲜。多少男女在那残酷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葬送了青春,断送了生命,什么包办、买卖、强迫、早婚、抱婚、重婚纳妾、童养媳、望郎媳、寡妇守节……等等花招,埋葬了千万青年男女的幸福。如上犹县一个妇女年仅22岁,已被出卖3次,换了3个丈夫。安远县一妇女杜道秀却被辗转出卖了6次,寡妇赖贱秀守寡时,与一男人相好,愿结终身伴侣,而其亲房却把她强迫嫁卖得谷50担,嫁去3个月,赖贱秀因夫妇感情不洽,却潜逃他去,这种情形是不胜枚举的。又如南康县老■唱的山歌:“十七十八没老公(丈夫),当得棺材钉了钉,半夜三更想一起,滚床滚席到天明。”龙南县老■唱的:“害咕害绝害了■(我),嫁个老公一筒柴,睡到半夜没侧转,好比死了不曾俚”。这些正说明童养媳,望郎媳早婚及包办等婚姻方式之贻害,亦为受害者对不合理的吃人的礼教葬送其一生幸福的痛苦的写照,由于婚姻的不合理,因而产生年龄悬殊,感情不洽,遗弃、虐待及与人通奸等情事,更加上“父权”、“夫权”的吃人礼教,使广大的妇女被压迫得直透不过气来。如安远县郭观连因不满丈夫家,乃转往娘家,约一月左右,经娘家送返,而送返后,其夫便串通其父亲将郭观连割耳斩指。又如唐矮古发现其妻与人通奸后,把她捉住捆起,拿香火一把,烧她的阴部,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完全是封建婚姻制度所遗留的,在蒋匪统治时期,受苦受害的人,还有向那里申诉呢?没有的,只是泪往肚里流。在黑无天日的地狱中生活挨过一天算一天,再加上解放前,由于匪特们制造谣言,什么“共产党来了,男女排队编号强迫结婚,不论老头子编到青年处女,以及老太婆挑到青年的男子,都要强迫遵从”,等等。使未婚的青年们恐怖盲目的乱结婚,亦就是所谓“炮火鸳鸯”,由于恐怖致盲目的结合,因而演成同床异梦,吵口打架,感情破裂的种种挂名夫妻异常之多。现在解放了,新婚姻法颁布了,受苦受害受骗的人,有了申诉的地方,知道了婚姻法是给他们放射光明,开放幸福,从黑暗痛苦的深渊中救他(她)们出来的根本大法,因之婚姻纠纷案件之多,在民事案件中占50%以上是必然的现象。
据1950年1、2、3月份,我区直属县受理婚姻案件459件,连同上年旧存共546件,其中离婚的462件,占总数的84.6%,且9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现共已结案378件,尚在调查证据而未结84件,准离290件,未离婚76件。
二、执行婚姻法及案件处理情况
(一)自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半年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的锻炼,干部已对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在处理案件中,采取慎重态度,灵活运用婚姻法精神,并结合陪审制度,采用民主审讯方式方法,邀请当事人附近的居民小组妇女代表及民主妇联等出席陪审,根据妇联与陪审群众的意见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深入宣传婚姻法,教育和纠正当事人对婚姻问题所抱的不正确观点和态度。1.离婚方面: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洪金与陈洪宝离婚案,双方感情本来很好,惟因目前生活困难引起吵闹,女方激于一时气愤,轻率提出离婚,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女方提出离婚的观点错误,进行了一番说服教育后,自动撤回了诉讼,回家后仍为一对和好夫妻。又如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刘凤娣离婚案,刘因时受家婆和丈夫的虐待打骂,初来法院声请离婚时,经调解由男方找保具结保证不再虐待女方,女方亦受调解自愿返家,但返家后的当天晚上其家婆与丈夫即以你还到法院告状为词,又将刘毒打,打得遍体鳞伤,并锁在房里不给饭吃,第二天还强迫劳动,刘乘机逃来法院,经查验属实后,不但准了她离婚的请求,而且还对其丈夫等论以伤害罪责。2.解除婚约及脱离同居方面:解除婚约脱离同居关系,或一夫数妻者,经妻妾之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经调查属实后,一律无条件准许。如大庚县法院处理的雷慕淑与汤克通解除婚约案,经查明后即予判决解除。凡解放前的重婚纳妾,一般采取不告不阻,解放后的重婚纳妾,如在进行尚未成为事实,则即予制止;如已成为事实,经查觉或被人告发,首先即进行劝导说服自动脱离,否则处以重婚应得之罪。3.子女方面:离婚后的子女教育问题,我们是根据有利子女条件来处理的。如安远县赖子孙与唐石保老子女案,赖子孙原向广东五华地方买来女孩子缪来秀准备充作孙媳,后来赖子孙女儿赖福英嫁与唐石保老之子唐凤德时,赖家以缪来秀伴嫁至唐家,因此,唐石保老乃将缪来秀扣作孙媳,赖子孙诉请原审法院判还后,唐石保老不服控称是1946年买来的,复声请再审,经裁定驳回。而唐不服上诉来我院,我们认为缪来秀判还缪家也是不对的,应该从取消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及保障子女合法利益来处理,缪来秀年仅13岁,一切婚约均应认为无效,居住地应由其自择,今后婚姻由其自主。又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董惠君与董质夫离婚案,男方系地主成份,南康原籍另有妻儿。土改开始进行时,男方只身潜走,撇下董惠君与二个孩子在赣市居住。女方提出离婚后,其原籍发妻派人来要把孩子带回去,虽然女方生活困难,但为子女利益问题,归女方抚养较男方较为有利,所以判决时仍判归女方抚养。4.夫妻财产及离婚后女方生活费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完全是根据婚姻法第七章各条规定办理的。如赣市钟淑凤与谢大鹤离婚案,我们为了照顾女方生活不能独立及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并审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将生活费由一机米18石增至36石,并加判女方财物仍属女方所有。又赣市法院处理的王幼英与舒君溢离婚案,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女方不堪男方虐待,早于去年8月携带自身衣服返娘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表示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财物。经查明女方所携衣物确系其自有衣物,乃向男方说服教育,并根据婚姻法第七章规定予以判决。5.关于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的,我们是坚决取缔的。如龙南刘学群将丫头刘美凤卖与李绍房为妻,得身价谷39担。刘美凤不愿,诉请法院时,经讯问明白后,不但将犯罪所得之稻谷没收,并判处劳役3个月。又如龙南一乡长唐汝全强迫16岁女孩嫁给唐茂芳,除判决婚姻无效外,并给乡长予以警告处分。
(二)执行婚姻法中的几点体会与偏差:
1.体会方面:由于对婚姻法的宣教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农村,虽城市居民对婚姻法稍有认识,但亦不够全面,思想中封建残余仍时在作崇。对于自求解放的妇女,予以无情的打击。如南康县蔡毅惠与肖东生离婚案,当蔡来法院控告时,她家婆跟在后面喃喃地说:“好人不睡二铺床,好女不嫁二个郎。”又如赣市刘洁霞与王德修离婚后,刘返至王家索取衣物时,其翁姑乃用扫帚浸大粪往刘身上拨,并叫农会把她关了几个钟头(当时农会主任不在家),后来农会主任回来,方把她释放回家(这事已经赣县人民法院处理)。从上述例中说明农村中的妇女,还是受着封建残余的束缚,亦即说明宣教工作做得不够。因此,对婚姻案件处理时,应着重宣传婚姻法并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说服教育,打通思想后,案件才能顺利解决。如南康县人民法院处理林荣香与赖祖山离婚案,林荣香以其夫常在外面游荡,不务正业,不管家务,屡劝不改,乃要求离婚,后经法院阐明婚姻法及结合当事人不同的思想,进行说服教育,经调解后,林荣香退堂时对法院同志说:“同志,麻烦了你们半天,谢谢你,我们保证以后不再吵架了。”又如赣市院处理史玉梅与谢坤刚离婚案,因系父母包办婚姻,且婚后感情不合,当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表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结婚时的赠与物,后将婚姻法讲给他听后,了解他们的婚姻是包办买卖的,这些财礼是不能请求退还的。又如上犹县于1950年6、7月曾收过3件虐待童养媳致死的案件,后经法院处理,并由县人民政府通令各区乡切实注重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女的人权,自后这类虐待致死案件乃告减少,甚至于无,这都是我们在执行婚姻法中的体会。
2.偏差方面:(1)有些干部对处理财产问题,掌握婚姻法不够。如安远县法院对离婚案件,认为对女方判决了离婚就算了,对财产问题处理,从不考虑与过问。信丰县人民法院对女方未提出财产问题,则亦不予启发及过问,若女方提出了,则判决一部分。(2)有求必应观点,处理离婚案件,把狭隘的女人观点,以为有求必应。如南康县院处理肖石秀与刘志常离婚案件时,没有详细研究分析,而肖石秀又系抱一时之恨提出离婚的,当时轻率准许离婚后,他们回家考虑了一夜,翌日来法院要求恢复夫妇关系,这说明学习婚姻法还是不够的。(3)个别干部对妇女与人通奸,以为是不可饶恕的罪恶。如安远县赖凤仔与其夫感情向为不合,其夫比她大20多岁,故在痛苦中自谋不正当出路与人通奸,后赖凤仔提出离婚之诉时,该县法院干部却没有分析原因,只从表面上看以为与人通奸是不正派的,乃用威胁手段强迫她回去(把她曾关了3个钟头),但后来再提起离婚时,才判准离。(4)干部婚姻问题。此外关于干部离婚方面,我们虽然也时加警惕注意,但是还是犯了只照顾干部而忽视了妇女利益的偏向。如罗亦经与谢招娣离婚案,罗亦经在天津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6军政治部工作,向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原审根据罗亦经的意志不合不堪同居坚请离婚的理,判决准予离异,谢招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仅以谢招娣为童养媳,即依罗亦经的请求,而维持原判。而忽略将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夫妻生活的理由,在判决书上阐明这种偏差,值得引为今后的教训的。
三、干部对婚姻法认识问题
首先应当检讨的,是对婚姻法宣传不够,至区乡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婚姻法,且相反地违反了婚姻法,做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尾巴。如赣县李雪英要求解除婚约案,李雪英年已20岁,而其未婚夫仅15岁。李雪英初向区公所声请解除婚约,后由区转送法院办理时,该区民政助理员还打电话法院说,李雪英非常淫荡,已经勾结了好几个男人,最好不要解除婚约,等等。该民政助理员并不研究李雪英为什么会与人发生爱情,而竟阻止解除婚约,这是错误的。又如龙南一个乡文书张尚寿仗其职位,抓了几十个妇女,说她们有奸情,而执行拷打,并叫一个妇女赖五清戴高帽子游街。又上犹县罗筑亭因年老无子,于去年8月间买了个小老婆,据说还是经乡长允许过。这是值得检讨的。
四、群众反映
(一)以为婚姻法片面地照顾女方,离婚是有求必应的。如南康县赤土区老■说:“男人不敢说女人一个坏字,如说了,她就来法院离婚,法院是有求必应的,一来就判离婚,婚姻法太宽大了妇女。”
(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物,现在不但离婚了,而且还要生活费,解放了把老婆亦解掉了。如南康县郭荣仁被判决离婚后说:“判决离婚,应令她(指原老婆)讨回一个老婆,不然,怎么讨得转老婆呢?”
(三)铲除重婚纳妾蓄俾的风气是好的。
(四)人民政府真正好,连男女结婚,子女财产各方面都照顾到了。
(五)婚姻法是与旧的封建婚姻斗争的根本大法,如大庚县巫妹多由父母媒妁包办订了婚,但巫连未婚夫看亦未看到,故来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说:有了婚姻法对婚姻是不能再盲目的。
(六)寡妇自由是共产党带来的,如安远县一寡妇受其亲房的虐待,并干涉不许与人结婚,经该县法院将干涉者法办,并允许其与人结婚,她真是感动得流下泪来了。她说:共产党救了我,今后我有了活路,不再受苦了。
五、存在问题
(一)一般对婚姻法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如定南县法院所说,有的女方提出离婚时,女方娘家即说:“你要离婚,以后不要回我家的门,亦不承认是我家的人,我家没有一嫁再嫁的人”等等。有的男方即请乡村干部伪证说女方离婚无理由,有的乡村干部或公开即说某女人不应离婚,进行抵抗。
(二)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离家外出无音讯者,婚姻法中并无具体规定,应超过多久时间才准离婚,如男方离家仅一年半载没有音讯,是否可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三)南康县财政科长曹省吾与张氏离婚案,经院县先后三次公函、二次电报函请平原省孟县人民法院处理,迄今8月,未见答复,致无法结案。
(四)根据信丰县情况,大部干部结婚,仅呈县委批准,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五)定南县法院处理廖相兰与谢瑞仁离婚案,谢与廖于1936年,由父母包办而结婚(当时廖仅16岁),至1940年谢被伪政府抓去当兵,至1950年8月止,历时10年并无音讯,且廖又时受家庭虐待,故于1950年9月提起离婚,脱离谢家关系,正在申请处理中,谢原在上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9师295团一营归信一封,后该院即去信征求谢之意见,结果,函复不同意,该院对该案费时很久,虽已劝廖回家成功,但男方离家十载,现又为现役军人,处理这问题虽然对保障军属做到了,但女方对这处理是不太满意了。


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组织。

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营业者罚款
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 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组织听证。

 第四条 听证工作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或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

 第二章 听证准备

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
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二)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
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
 (五)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和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日期。
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印章。

 第六条 听证告知书送达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上签字,并在3日内送交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
制机构。

 第七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听证,不得就本案再提出听证的
要求。
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办案调查人可将原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时上报审批,经批准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八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举行方式,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办案调查人和当事人(有第三人的应通知第三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
 (五)告知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印章。

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举行听证机关或组织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组织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三章 听证

 第十一条 听证应在行政机关或组织内举行。听证现场设听证主持人席、听证员席、办案调查人席、书记员席、当事人席、代理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

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 第十三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同时该机关或组织还应确定法制机构3至5人担
任听证员,指派1人担任书记员。

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并应接受省、市政府法制部
门培训。

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
 (一)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 (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行政机关或组织应该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组织听证的主持人,宣布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或组织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 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纪律;
 (二)办案调查人陈述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材料。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相应法律依据;
 (三)当事人(代理人)进行申辩或陈述自己的理由、依据。出示证据材料;
 (四)办案调查人与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果,请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或组织根据听证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向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发问,但必须体现客观公正,不得带有偏袒一方的倾向性。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对听证主持人的发问必须如实回答。
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办案调查人、当事川代理人)可以申请证人到听证现场作证。
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询问,可以同证人当面对质。
 证人不能到听证现场作证的,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实材料,书面证实材料应当场宣读。

 第二十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应在听证现场出示,并经过质证、辩论、鉴定盾被认定。未经
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出听证现场的,视为
放弃听证或撤回听证。
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予以准许。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
 (一)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
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听证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补充调查的;
 (三)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规定期限参加听证的;
 (四)其他应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的情况。
 暂停听证或延期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再次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

 第二十三条 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旁听人员应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训诫、制止、提出警告或令其退场;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带离。对哄闹、冲击听证现场,侮辱、威胁、殴打听证主持人或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于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
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 (四)事由;
 (五)办案调查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 (六)当事人(代理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七)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埋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 (九)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的最后陈述。

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办案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审核后签字或盖
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记录后另附补充或说明。拒绝签字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 第四章 听证后的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召集听证员。书记员进行合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或组织负责人:
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建议的意见;
 (二)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办案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处罚建议的意见;
 (三)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证据不充分或办案调查人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提出责令办案调查人补充调查和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听证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对工作失职或违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组织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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