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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2:57:26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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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9 号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全管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出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 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 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五) 国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2、 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政治、业务情况的推荐意见。
3、 学历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 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条 申请换证时应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换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三年来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报告(不少于4000字)。
(二) 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
(三)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一) 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 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中,内容出现偏颇,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 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年检中受到警告等处分的。
(四)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一) 由其组织、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 由其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被吊销播出或制作机构许可证的。
(四) 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岗证书的。
(五)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出品人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有关出品人资格考试申请。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审查、考试、颁证、核发换证等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玩忽职守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出品人未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岗位培训或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一) 提出警告、通报批评。
(二) 责令出品人参加岗位培训。
(三) 责令其暂不得以出品人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人员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节目审查机构拒绝受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广播电视出品人上岗证书》核发情况定期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资额占节目投资额70%以上的,可以"名誉出品人"方式署名,可不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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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马铃薯是我国第五大粮食作物,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作物。加快马铃薯生产机械化,对促进马铃薯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高马铃薯机械化生产科技含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技术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技术内容,逐步规范马铃薯种植,探索全程机械化的合理生产模式,完善适宜本地区的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和操作规范。积极扶持马铃薯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推进马铃薯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为实现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农办机〔2012〕29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7/t20120710_2783237.htm



附件:

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

一、播前准备
(一)品种选择
我国马铃薯种植大致分为四个区域:北方一季作区、中原二季作区、南方冬作区、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北方一季作区为一年一熟制,是马铃薯的主要产区,面积和产量均占全国的50%以上;气候凉爽、日照充足、昼夜温差较大,适宜马铃薯生产;但降雨量不均,主要以雨养为主,有灌溉条件的可发展规模种植;宜选择抗干旱、熟期适宜的中晚熟马铃薯品种,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搭配早熟品种。中原二季作区无霜期较长,栽培马铃薯分春秋二季,面积约占全国的5%,宜选择早熟品种。南方冬作区面积占全国的8%,属海洋性气候,夏长冬暖,四季不分明,日照短,宜选短日型或对光照不敏感的品种。西南一二季混作区面积占全国的37%,马铃薯生育期较长,因立体气候明显,种植品种多种多样。
(二)种薯处理
播种前,应针对当地各种病虫害实际发生的程度,选择相应防治药剂进行拌种处理。在切割薯块时,切刀需用药液处理。为适应机械化作业,防止种薯块间粘结,需用草木灰或生石灰等拌种。
(三)播前整地
北方一季作区和中原二季作区提倡前茬秋收后、土壤冻结前做好播前准备,包括深松、灭茬、旋耕、耙地、施基肥等作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多功能联合作业机具进行作业。大力提倡和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深松作业的深度以打破犁底层为原则,一般为30~40cm;深松作业时间应根据当地降雨时空分布特点选择,以便更多地纳蓄自然降水;建议每隔2~4年进行一次。秸秆还田时,秸秆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cm。当地表紧实或明草较旺时,可利用圆盘耙、旋耕机等机具实施浅耙或浅旋,表土处理不超过8cm。
南方冬作区因稻田地势低洼,土壤粘度大,应采取机械下管和机械筑埂等排灌措施。
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在播前可进行机械旋耕作业,丘陵山地可采用小型微耕机具作业,平坝地区和缓坡耕地可采用中小型机具作业。对于粘重土壤,可根据需要实施深松作业,提高土壤的通透性。
二、播种
适时播种是保证出苗整齐度的重要措施。当地下10cm处地温稳定在8~12℃时,即可进行播种。合理的种植密度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地应按照当地的马铃薯品种特性,选定合适的播量,保证亩株数符合农艺要求。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精量播种技术,一次完成开沟、施肥、播种、覆土(镇压)等多项作业,在不同区域可选装覆膜、铺滴灌管和施药装置。作业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种肥应施在种子下方或侧下方,与种子相隔5㎝以上,肥条均匀连续。苗带直线性好,便于田间管理。
目前,北方一季作区、中原二季作区垄作种植行距大多采用40、50、70、75、80或90cm等行距,建议逐步向60、70、80和90cm行距种植方式发展。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应通过农田的修整、地块合并等措施,为机械化作业提供基础条件。南方冬作区应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高效栽培模式,促进机械化发展。
三、田间管理
(一)中耕施肥
在马铃薯出苗期中耕培土和花期施肥培土,应根据不同地区采用高地隙中耕施肥培土机具或轻小型田间管理机械,田间粘重土壤可采用动力式中耕培土机进行中耕追肥机械化作业。在砂性土壤垄作进行中耕培土施肥,可一次完成开沟、施肥、培土、拢形等工序。追肥机各排肥口施肥量应调整一致,依据种子施肥指导意见,结合各地目标产量确定合理用肥量。追肥机具应具有良好的行间通过性能,追肥作业应无明显伤根,伤苗率<3%,追肥深度6~10㎝,追肥部位在植株行侧10~20㎝,肥带宽度>3㎝,无明显断条,施肥后覆盖严密。
(二)病虫草害防控
根据当地马铃薯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按植保要求选用药剂及用量,按照机械化高效植保技术操作规程进行防治作业。苗前喷施除草剂应在土壤湿度较大时进行,均匀喷洒,在地表形成一层药膜;苗后喷施除草剂在马铃薯3~5叶期进行,要求在行间近地面喷施,并在喷头处加防护罩以减少药剂漂移。马铃薯生育中后期病虫害防治,应采用高地隙喷药机械进行作业,要提高喷施药剂的对靶性和利用率,严防人畜中毒、生态污染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适时中耕培土,可减少田间杂草。
(三)节水灌溉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喷灌、膜下滴灌、垄作沟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装备,按马铃薯需水、需肥规律,适时灌溉施肥,提倡应用一体化技术。
四、收获
根据地块大小和马铃薯品种,选择合适的打秧机和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的选型应适合当地土壤类型、粘重程度和作业要求。在丘陵山区宜采用小型振动式马铃薯收获机,可防堵塞并降低石块导致的机械故障率,减小机组作业转弯半径。各地应根据马铃薯成熟度适时进行收获,机械化收获马铃薯应先除去茎叶和杂草,尽可能实现秸秆还田,提高作业效率,培肥地力。作业质量要求:马铃薯挖掘收获明薯率≥98%,埋薯率≤2%,损伤率≤1.5%;马铃薯打秧机应采用横轴立刀式,茎叶杂草去除率≥80%,切碎长度≤15㎝,割茬高度≤1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
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部分“钢材”列名进行调整,税号72103000、72122000项下的钢材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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