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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8:48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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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七月三日


  

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枣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市评审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获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枣庄高新区科学技术办公室;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枣庄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评审办。市评审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按照学科(专业)分组,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项目和个人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的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市评审办应当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意见在市级媒体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市评审办提出。市评审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万元;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5000元、5000元和2000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和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首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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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

孔一


研究中的刑讯逼供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殴打)或变相肉刑(如冻饿),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则不一定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是指有责(cupability)的人或人的集群实施的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讯供逼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封建时代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国相继废除刑讯供逼。 18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反对酷刑。有关资料表明:及至20世纪的今天,刑讯逼供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世界各国。我国每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在400起左右。 而我国刑法已经对刑讯逼供犯罪的处罚做了相当严厉的规定,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8年10月5日又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宣言》上签了字。为什么会有这应然与实然的矛盾,这是本调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理论假设是“现阶段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主要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研究中设计了性别,年龄,参加公安工作的时间,审讯嫌疑人的数量,参加公安工作前的职业背景等5个自变量;对刑讯逼供、律师提前介入的评价,所在地区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与不采用刑讯逼供条件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刑讯逼供取向,易被刑讯的嫌疑人类型(该变量又划分为身份,地区,犯罪类型,审讯中的态度4个次级变量),办案中刑讯逼供的频度,刑讯逼供原因的归咎等6个因变量。刑讯逼供犯罪在我国历来被归类于职务犯罪,以前的研究侧重于“职务"而有意无意的与一般类型犯罪相区别。这就使得这些研究没有能利用犯罪学已有的成熟的理论、方法去研究刑讯逼供。笔者则把刑讯逼供看作一般类型的犯罪并与其他犯罪做了比较研究,较多地从社会因素、个体心理因素做了分析。
本研究主要采用偶遇问卷调查(笔者亲自到干警宿舍发放问卷)和个别访谈的调查方式。调查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进修专科学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基层(刑警队、派出所)公安干警为对象(其中近二分之一是全国公安战线的“英模”)。问卷调查实施过程中即对部分干警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访谈。调查对象中女性占8.20%;参加公安工作时间4年以上的占86.35%;审讯嫌疑人100人以上的占77.77%。问卷除21份由笔者的同学实施调查外其余50份均由笔者亲自调查。剔除无效问卷10份(题目要求单选而多选的、问卷中有答案自相矛盾的、未全部填答的)最后回收有效问卷61份。对以上资料作一般统计外,还对调查对象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化程度,职业背景与刑讯逼供取向分别做了x2检定(a均取0.05)检验。
文献综述
一、法律文件
罗马帝国《加洛林纳法典》第31条规定“假如某人被怀疑对他人有损害行为,而嫌疑犯被觉在被害人面前躲躲闪闪,形迹可疑,同时嫌疑犯又是可能犯这类罪的人,那么这就是可以使用刑讯的证据”。 《唐律疏仪.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词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世界人权宣言》(1948.12.10)前言宣示:“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和和平之基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使以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宣言》(1996.12.9)第七条亦有类似规定。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12.10)则是国际法关于刑讯逼供的专门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学者著述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汉书·路温舒传》)。“榜掠千金,不胜痛,自诬服”。(《史记·李斯列传》)是中国古代学者对刑讯逼供的置疑与讽刺。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C.R 贝卡利亚(1758-1794)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讯逼供这种“合法的暴行”是强权的反映,“它只能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其根源在于:1.“与该国受到尊重的公共观念具有某些联系”。2.“一些法庭把犯人的交代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1928- )称刑讯是“当权者的政治犯罪”。刑讯逼供的原因是1.专制政府制度下人们认为刑讯是维护国家和公益所必要的。2.权威的命令。 我国学者则大多认为现阶段我国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有审讯者个人素质底,封建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民主法制不健全,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等。
调查结果
一、刑讯逼供的现状
问卷调查显示:47.54%的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当问及“如果已知某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您作为审讯员会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还是放弃审讯”,有83.61%的调查对象选择“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中国是一个很讲道德的社会,强奸历来被认为是严重悖德的行为,如果题目改用其他犯罪(如盗窃),选择放弃审讯的人数可能会有所增加。有75.41%的被调查者认为“全国有80%的刑警从不打人,但破案率很高”这一说法不可信或非常不可信,认为可信或非常可信的仅占9.84%。
二、刑讯逼供的特点
(一)有刑讯逼供倾向者的性别特征
问卷统计的x2 检定表明性别与刑讯逼供取向不相关(x2 0.05(1)=3.841> x2=0.408)这就是说,增加女性审讯员的数量并不能改变刑讯逼供的状况。
(二)有刑讯逼供倾向者的文化程度特征
问卷统计的X2检定表明调查对象的刑讯逼供取向与文化程度不相关(x2 0.05(2)=5.991>x2=3.121)。因此,刑讯逼供者在文化程度上无特征。
(三)有刑讯逼供倾向者的职业背景特征
问卷统计的x2检定表明,调查对象的刑讯逼供取向与职业背景(毕业分配,社会报考,部队转业,其它部门调入)不相关(x2 0.05(3)=7.815>x2=2.002)。与专业化程度(警校,高中)也不相关(x2 0.05(1)=3.841>x2=3.773)。
分析与讨论
问卷调查显示对刑讯逼供归因按重要度有如下排序:1、部分干警知识能力有限(占25.41%),2、警力少,案件多,但又须及时结案(占19.13%),3、由于经济等条件的限制缺乏可采的有效技术方法 (占17.76%)4、刑事司法制度自身的局限(占13.93%),5、警察工作超负荷,心理压力大,精神紧张(占9.56%),6、部分嫌疑人敬酒不吃吃罚酒(占7.65%),7、其它(占6.56%)如历史原因,领导怂恿等。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原因相当复杂,但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原因
问卷统计显示被调查者认为容易挨打者:外地人占68.09%,身份不明者占25.53%,当地人仅占6.38%。地域相距越大,地缘越弱,与审讯者的关系越弱,用于与审讯者对抗的资源也更难获取,对审讯者来说打外地人比打当地人更为安全,有利;盗窃嫌疑人比例高达35.29%占第一位。这与实践中70%以上的案件是盗窃犯罪有关,也与盗窃犯罪人绝大多数为劣势群体有关。嫌疑人因为在审讯中对审讯者蛮横无礼而易于挨打者占38.64%,与不讲实话的共居第一位。审讯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口供,而嫌疑人与对审讯者蛮横无礼与审讯目的并不直接背反,这就是说,38.64%的人并不完全是因为口供的原故而被刑讯。他们挨打的原因很可能是“态度不好”。易被刑讯逼供者中农民和无业者占95.35%,(见表4-12)远高于一般类
易被刑讯逼供者与一般类型犯罪被害人的职业比较 表4-12 (%)
农民 工人 工职人员 学生 无业 商人 合计
易被刑讯逼者①一般犯罪类型②被害人 53.9430.30 0 27.9 0 11.6 0 8.1 41.85.50 4.657.40 100 90.8*
资料来源:①问卷统计 ②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原资料不详 。
型犯罪被害人中农民和无业者的比例(35.80%)。我国社会的经济,权力 ,赞誉三类工具性资源之间的相关程度较高,且社会流动性较小,这就决定了较高的社会不平等程度。 深层敌意 则根植于现行的社会结构,根植于连结人的多元的不平等关系之中,这种敌意的极端表达形式即是犯罪劣势群体往往以传统犯罪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对现行规范,秩序和优势群体的敌意。他们在审讯中对代表和维护现行制度的优势群体有着最深的敌意,加之对审讯目的的否定,使他们对审讯者有一种天然的反感 。审讯者则是得益于现行制度的优势群体,他们对传统犯罪嫌疑人也有着同样的感情,这就使双方从开始就处于敌对状态。刑讯逼供正是这种敌对状态的一种反应。相对优势群体(如警察)利用权力这--工具性资源,对权力、金钱、道德、知识都匮乏的绝对劣势群体(如农民)施加了强力。绝劣势群体因为缺少进入社会阶梯的资源而犯罪,也正因为如此,他们一方面,没有可能在很讲人情但阶层观念很盛的中国社会去结交警察,另一方面,也不足使审讯者由于畏惧将来的威胁而退缩。多元不平等导致劣势群体选择犯罪,而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鉴,他们连道德这唯一的资源也丧失了。刑讯逼供即是给嫌疑人贴上罪犯标鉴之后,对一无所有者的暴虐。
二、 经济原因
(一)刑讯逼供犯罪收益高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社会生活中几乎所有事件都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刑讯逼供更是审讯者利益权衡的结果。问卷统计表明: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为52.21%,若不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破案率则下降到37.13%,下降15.08%(占总破案率的28.88%)。可见刑讯逼供的确是“破案的有效手段”,这也正是其存在的客观依据。破案率是衡量一个警察部门、一个警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对刑警而言,某种情况下,这成了唯一的标准。在没有更为便捷有效的侦讯方法的前提下,警察会冒险采用非法但有效的方法--刑讯逼供。这虽然冒险,但并不危险,因为(1)针对的是劣势群体,他们缺乏与之对抗的有效的工具性资源。(2)缺乏有威胁的审讯监督。在实践中,律师“提前”介入阻力重重,问卷调查也显示有54.10%的被调查者认为“律师提前介入不适合中国国情”。(3)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安全”目的和线性结构决定了公、检、法在整体目标和利益上是一致的。要想让检察官,法官去追诉警察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做到的。
(4)“刑讯逼供是为惩罚犯罪,为了国家和公益”这不仅得到一些政府官员的默认,也被部分群众所认同。这是刑讯逼供者在“道义上的胜利”。这使得刑讯逼供犯罪难以发现和追诉,刑讯逼供犯罪人难以得到应有惩罚。可见,刑讯逼供是一种高收入低风险的犯罪 ,在利益驱动下,许多人采用了它。
(二)经济条件的限制增加了刑讯逼供的选择可能性
在某种意义上,侦察破案就是收集证据,嫌疑人供述是证据的一种,也是获取其它证据的重要线索,因此,在侦察阶段口供往往比其它证据更为重要。正如一位调查对象所说:“如果不要口供能破案,还有谁愿意打人。”经济实力薄弱使一些警察部门无力拥有如唇纹、声纹、DNA物证检验技术、设备和人才。这就使一些可以采用的,甚至相当有力的证据难以采用。在团伙犯罪中,来自不同案犯的各种证据构成强有力的证据群。一旦有的案犯潜逃,案件侦察难度会大为增加。公安机关因为办案经费少,案件多,警力不足往往无力去异地抓捕。一个基本事实:警察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刑警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心理压力大。他们没有可能在每个嫌疑人身上耗费很多的时间,并且缺乏更为有效的审讯技术。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审讯技术研究应用滞后,另一方面警察在岗业务培训机会很少。这与警力不足直接相关,警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是经济投入少。
三、法律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安全”,“它是为我国社会认同,在立法中预先设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满足的特定利益”,“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一目的实现的必然途径是扩张国家权力限制个体权利。涉讼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被怀疑、被否定、被限制的弱势地位, 而司法机关则有很大的自由和权利。刑讯逼供正是实现安全目的的极端表现,实质上是侦讯人员对嫌疑人做“有罪推定”并施加了刑罚,但处罚的主体是非法的--僭越了法官的权利,处罚的方式也是非法的--肉刑。现代国家安全目的所决定的诉讼结构一般是以线性结构为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在我国尤为典型。这种结构的内在要求之一就是“司法一体化”“侦、诉、审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合作甚至合为一体”。 具体表现为“警检关系密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 在这个意义上追诉刑讯逼供犯罪实际上是自我追诉。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犯罪做了相当严厉的规定,但司法并未严格依法,这不仅使刑讯逼供者侥幸心理强化,也使有意控告刑讯逼供犯罪的受害人望而却步。
证据调查立法的历史沿革如图所示:神示裁断法→审讯问案法→勘验鉴定→察访询问法→人身识别法。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己经远远超过主观性证据。嫌疑人陈述的一个方面就是自证其罪,而作为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是大可怀疑的。在我国,不仅警察,甚至法官对有罪的供述都有天然的信赖感,由“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使用频率可见一斑。这就人为的赋予了口供不应有的证明力,使其重要性达到不恰当的程度。
四、历史原因
历史不只存在于过去它还存在于现在和将来。
儒家文化是古代中国的主流文化。儒家推崇“以礼治国”,而礼最本质的精神在于“别异”。所谓“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也!”“上下有义,贵贱有分,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径也”。“礼”实质上就是各种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名行其所当行之事,不愈其矩。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是推行“礼”的一种手段。这使中国社会的等级化被制度化,形成了费孝通先生讲的 “差序格局”。 其中最主要
的有三个等级模型(见图4-11-13)

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处于一个或多个等级模型之中,一个模型中的优势地位在另一个模型中可能就变为劣势。所以,每个人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平等是民主、自由、尊严的基础。这就是中国社会缺乏民主、自由精神和尊严观念的根本原因。刑讯逼供正是优势群体对劣势群体权利、尊严的公然侵犯。
古代中国是官本位的社会,权力是社会场的中心,权力是靠强力获得和维系的。权力的运作实际上是一场施虐与受虐的“虐恋”游戏。 (见图4-14)
知识产权课程设置之管见

王瑜


  仆本无知,故尚学,误入知识产权中,一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又称挨批(IP),本为律师,知识产权业务难以拓展,偶有想法,观念又难入主流,故常挨批。曾想系统学习大学知识产权课程,多方询问难得课程设置。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苏院长闲谈起知识产权课程,为藏内心之怯,广泛发动各色人等,消息终有反馈,上海大学的青年才俊袁真富博士还遥寄来《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研究》,甚幸,对各位亦感激不尽,不免故伎重犯,对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发表个人意见,对于接踵而来的挨批某将虚心以待。
理性以及严谨的科学思维模式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科技以及思想得到飞跃发展。TRIZ(萃智理论)本来是发明问题解决的理论,还是一种思维模式,能够帮助我们突破思维定势,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进行理性的逻辑思维,系统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的本质,确定问题的进一步探索方向,根据技术进化规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开发出富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萃智理论也可以用来分析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按照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解决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可以按照这三个步骤来做,第一个步骤是分析问题,即找到矛盾点。提到矛盾不由得想起中国古代故事:某兵工厂的业务员在推销其产品矛和盾的广告词中宣传:矛无盾不摧,盾无矛可摧。来一无聊文人,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无聊文人以此发明了“矛盾论”,却贻害中国几千年。而萃智理论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皆为矛盾,关键在于找到矛盾点。无聊文人的错误在于找错了矛盾点,自己的矛和盾不是用来互相攻击的,要解决的是一手持矛,一手持盾在战场上的灵活性问题,后来把盾穿在身上变为盔甲这个问题就解决了。那么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也必须找对矛盾点,否则也会陷入自相矛盾中。本人曾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社会需求非常旺盛,问过几所著名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却发现真正从事知识产权职业的却是凤毛麟角,学生慨叹找不到对口工作,这种人才断桥现象发人深思,由此,我想这大概就是知识产权课程设置的矛盾点:现有课程设置与社会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第二个步骤是分析问题模型,画出简化地描述操作区内的图形,然后测评所有的资源。论资源,中国的大学似乎都不缺,体型庞大,学生人数众多,楼房也豪华得很,不过据本人了解,大学知识产权师资比较紧张。从萃智理论的技术系统论上分析,社会是个大技术系统,大学是个小技术系统,小系统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与大技术系统相衔接,这样经过大学这个小技术系统锻造的学生才能顺利融入到社会大系统中。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学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老师以教学为职业,学生自称生活在象牙塔中。大学在自己封闭的小技术系统中自我运作,看不到其他技术系统的资源,这样独立的技术系统无异于闭门造车,形状大小等都不适合在社会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得重新改造,浪费社会资源。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大学的本质是什么?从商业的角度分析,我认为大学就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大部分大学只生产一个产品:学生。通过高考招来的学生是原材料,老师就是工匠,经过四年或者七年的生产周期,产品下线,进行销售。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中国的大学陷入严重的同质化竞争,中国大学几乎都是一样的,其间的差异无非是原材料(以分数高低决定)和工匠技能(以毕业的学校及学历决定)的不同而已。但是中国的教育行业还属于卖方市场,像其他缺乏竞争的行业一样,普遍缺乏改良和创新的动力。与企业相比中国大学根本不用考虑产品的销售,产品是否能销售?是否适销对路?等等问题一概不予考虑,其结果必然是产品大量的库存与积压,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如果企业发生这种问题CEO肯定要被解雇了,所以CEO们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进行改进与创新。CEO们必须在按照萃智理论走完第一个步骤找到矛盾点后,按第二个步骤测评现有的资源,除摸清楚自有的资源,还必须调查研究客户的需求,还需要了解整个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分析产品销售情况,对产品进行细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定位,是面向高端客户还是众多普通的消费群体?进行差异化规划……这样才能找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出路。在第二个步骤中,大学如果认清自己的本质就是企业,那么按照企业的解决方法去解决即可。
  第三个步骤构建理想结果,这对目前中国的大学而言就显得很简单,因为设置了知识产权专业的大学极少,同质化竞争问题不用考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产品定位问题等也暂且不用考虑……那么解决中国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问题只要分析社会真实需求,按照社会需求设置课程即可(假设大学知识产权课程设置自主程度高,不考虑行政部门的干涉因素)。
  大学是思想及技术的创新基地,但是整个中国的教育系统思想显然是极度缺乏创新的,在一个缺乏创新的行业稍稍一点创新就是很大的成果,企业如此,大学也一样。
  王献之很不君子,别人下棋他老是插嘴,不过他老爸是大名鼎鼎的王羲之,大家不发火,反掐媚道“竹管窥豹,略见一斑”。本人非教育界人士,拿着竹管瞎看,又没有好老爸撑腰,看不出名堂,其结果只有挨批,甚至挨揍了。
作者:王律师,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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