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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1:37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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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委第九次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肃经济工作纪律,加强财经管理,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部门和单位及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坚持从严执政、实事求是的方针和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额大小,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账目。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㈠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处罚范围、标准的;
  ㈡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㈢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
  ㈣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助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资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㈠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㈢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㈣上门收费、罚款应当在《执收执罚监督手册》登记而不登记的;
  ㈤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第七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八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九条 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私存私放公款或未经批准在服务中心大厅之外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或私分公款的,按挪用公款或贪污论处。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减免或超越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中,越权处罚或超过所核定的处罚标准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违纪行为的,依照《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下属单位或者分管范围内的地区和单位发生严重违反经济工作纪律案件的,给予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的结果报告作为该领导干部提拔、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决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涉及党纪处分处理的,由纪检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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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5〕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北海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方式建设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目前国内外通行的BT建设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BT建设方式,是指北海市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由北海市政府按协议赎回,即“建设—转让”。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管理我市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核,提出其工程项目是否能够以BT方式建设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发改委审批,同时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完成报批手续。
第六条 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BT方式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第八条 BT项目建设总投资、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确定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项目BT投资协议。
第九条 BT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 BT项目投资人具有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双重身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落实的建设资金。
第十条 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后还本(赎回),每年还款一次。
第十一条 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将项目违法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日即为项目正式交付之日。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作为确定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问题反映的回复的函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问题反映的回复的函

199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5):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实施近一个月来,各分行积极落实各项操作规程,较好地配合了国际收支申报制度的实施。各分行在申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总行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了反映。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总行作了回复。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有关文件转发如下,请各分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精神办理,有关问题和建议请继续洽当地外汇管理局并告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便进一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一 中国银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问题反映的函(1996年1月9日 中银业〔1996〕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我行已将你局制定的各项细则及操作规程转发全系统,要求各级行认真执行并积极联系当地外汇管理局,落实有关的实务操作办法,做好对客户的正面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请示处理意见。
自1月1日以来,我行系统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有: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但宣传力度不够,影响了申报的进行。很多客户在办理业务时不了解或不理解有关规定和办法(如有的客户担心与缴纳税款有关;有的认为有权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源保密等,拒绝填表),给银行柜台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建议你局加大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和强化居民的申报意识,从而更好地实施申报制度并达到预期目的。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下称《规程》)中第23条规定:“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中,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第41条规定:“付款银行会计部门须于其工作日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前,将在本工作日进帐的对外付款的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币种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目前银行与外汇局间的计算机系统尚未联网,银行尚不能按此执行。我行建议,如果对申报的数据不是即时处理而只是日后统计,在手工汇总阶段是否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待银行与外汇局电脑联网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对公单位的三种申报单——《涉外收入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中的“收(付)款企业编码”栏需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统一代码,很多客户在办理业务时不清楚有关代码,无法填写。
四、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背面“付款人所属行业”一栏中没有国内各大贸易进出口公司的代码,只能列入“其他”类,但这些公司的业务量占有较大比重,计入“其他”项里意义不大。
五、据你局《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95)汇国函字第213号〕称:“虽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信用证托收款不属于进口付汇核销范围,易货贸易、转口贸易项下不核销,记帐贸易也并不涉及现汇收付,但它们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须填报相应的申报单”。那么这些贸易项下不在核销范围却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的业务应使用何种申报单?
六、涉及对公业务时,根据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要求——“‘付(收)款人章’一栏加盖付(收)款人单位财务章”,但实际上单位的财务章一般是不允许随身携带的。如按此规定办理,客户为办理一笔业务至少要往返银行两次。
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注明“以下由付汇银行填写”,但是一些项目银行并不掌握(如“迟到货原因”),银行无法按照《规程》的要求填写。
八、《规程》第27条规定银行对客户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作法(“解付银行审核无误并确认该收款人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在实际办理业务时,若银行按此规定执行,势必会引起国外汇款银行、汇款人和国内收款人的不满和投诉,造成多方面的矛盾,同时也不尽符合国际惯例。
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五种申报单没有英文版本,外国人难以申报。鉴于涉及外国人填写申报单的情况多是非贸易及对私业务,我行国际业务部已将对私业务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申报单译成英文并转发全系统各有关分行参考。建议外汇管理局尽快翻译和印发有关规定、规程及申报单的英文版,方便客户的申报和银行的操作。
综上所述,请你局考虑我行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和办法。

附: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银业〔1996〕11号函的回复(1996年1月24日 (96)汇国函字第016号)
中国银行:
贵行《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问题反映的函》(中银业〔1996〕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宣传,目前《人民日报》已于1996年1月2日在2版全文公布,此外《金融时报》也已于1996年1月1日前后分别刊登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实施细则。至于保密条款,根据申报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在加大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和强化居民的申报意识方面,我们正在做进一步的工作。同时,这也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
二、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在手工阶段,银行及金融机构每天须将每日发生的《涉外收入统计表(逐笔)》以及《对外付款日结单》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时间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
三、申报单中有关企业代码的问题:在客户尚不清楚有关代码时,应要求客户填写其中文全称;但同时宜建议客户在第二季度前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分支局查询或申请该代码。
四、关于行业代码的问题:国内各大贸易进出口公司的代码应为“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所对应的号码“008”,而非“其他”项所对应的“016”。
五、不属于进口付汇核销范围的对公单位的对外付款,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但要在“现汇金额”一栏中注明“外贷”字样。每日由银行将注明“外贷”字样的代申报单和未注明该字样的核销单(代申报单)分别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和核销部门。
六、涉及对公业务时,无论是涉外收入申报单还是付款申报单,均可由银行在发出到款通知书或事先交由客户,由客户填写相应内容,加盖财务章后交银行。
七、关于来函中的第八条,根据细则和业务规程规定,要求客户先申报后解付,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只有当客户不遵守有关规定时,才能采用该措施;此外,银行在采用该措施之前,必须有外汇管理局发出的有关通知。
八、至于对私业务的申报单的英文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正在审校核定;此外,有关办法、规程及申报单均在翻译校订过程之中。
特此答复,如果在执行当中另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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