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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林子?j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50:52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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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一则内衣厂发生火灾致14人死亡、1人重伤的新闻通过传媒进入全国民众的视野,人民网报道了《广东汕头:讨薪不成纵火 一内衣厂火灾致14死1重伤》的新闻,经警方初步调查:该案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老板以其工作量作假为借口拒绝给付其工作而报复性纵火。虽然刘某某未拿到工资而冲动气愤地用自己的生命去和老板赌,但是其故意一起火灾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由于其放火行为致14人死亡、1人重伤和他人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罪行应当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同时,由于刘某某系一名普通打工者,众多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将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刘某某的放火行为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然而,刘某某的放火目的在于报复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恶行,如果真如刘某某所说老板确实拒不支付其劳动报酬,那么,老板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批判、社会谴责和舆论鄙视,但其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老板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文笔者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来明晰该罪的构成要件,并对老板是否触犯该罪作出评判。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依据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修正案该条所规制的犯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此,根据该规范性依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认识并无统一,关于犯罪构成的刑法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在此仍采用传统地四要件说来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本罪作为《刑法》第276条第二款,即该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原理,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其因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观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行为人拒不支付报酬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种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拒不支付报酬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但均是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事实上,行为人转移财产就表明了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行为人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那么,其即使逃匿也不会构成该罪。

  本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现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作为明确规定。《刑法》涉及有关罪名罪与非罪界定的“数额较大”约40个法律条文,数额较大标准从一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有些案件将作案次数、受害人人数等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笔者现比照相近的数额犯罪来大致探讨一下“数额较大”的范围。

  (1)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当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由于劳动者所应得报酬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多数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其性质应与诈骗罪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至4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通过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意图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时,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达到2000元以上的应构成该罪的数额标准。然而,不得不说该数额确定于1996年底,以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2000元的入罪标准过低,容易造成诈骗罪适用范围过大。

  (2)行为人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但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由于行为人与劳动者的合作关系是以行为人承诺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与劳动者同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出卖为内容的,行为人拿着劳动者的成果从他处获得收益,当行为人从他处获得收益和拒绝向行为人支付报酬均与行为人的业务有联系,行为人利益自己这种业务便利而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类似于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行为人的职务侵占罪,因此,当行为人以欺骗以外方式拒绝给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3)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恶意欠薪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因此,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规范和灵活授权。

  此外,构成该罪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由于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不作为,所以,行为人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方面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状态均不影响行为人被责令后仍不作为而构成本罪。劳动者拿不到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信访机构请求维权,这些机关均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正式责令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当行为人在被责令后仍然不作为时才可成立本罪。此外,劳动者也可依法提起劳动报酬追索诉讼,当法院通过判决行为人给付劳动报酬后其仍不作为时,不应构成本罪,否则就超过了条文解释的限度,因此,应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既为政府有关部门所责令又为法院判决所责令而均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因为该罪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又可能是尽量拖延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前者是明知—+追求的直接故意主观形态,后者为明知+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形态。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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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去年七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召开以来,各地按照会议要求和《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科函[2002]147号)、《关于抓紧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2]557号)等文件规定,抓紧进行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已取得进展。为加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力度,保证部、省、市工作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技术文件的修订说明

  根据各地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两个修订文本(见附件一、二)。修订重点如下:

  (一)为保证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的安全,减少对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调整了原技术方案中监管系统动态查询方式,由直接查询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改为对管理中心监管数据库(通过数据接口生成)进行查询;在管理中心监管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增加安全信息交流系统;相应对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平台设备配置进行了调整。

  (二)为保证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顺利对接,对原数据接口标准的动态监管数据部分作了调整,减少了部分明细数据,增加了一些汇总数据。数据接口方式由建立数据视图改为建立数据库表。

  二、下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总体安排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今年8月,进行试点省(市 )监管系统实地测试,同步修改完善监管软件;9月,第一批省(区、市)开始安装调试监管软件,监管系统试运行;11月,其他省(区、市)开始安装调试监管软件,今年底全国监管系统基本开通运行,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二)对省(区)建设厅的工作要求

  省(区)建设厅要按照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的要求,抓紧部署、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

  1.9月底前完成省级监管系统所需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客户机、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接入。

  2.1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管系统监管软件安装调试,实现省(区)建设厅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管理中心联通,并申请与部监管系统进行联网调试。

  3.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督促各管理中心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并组织测试工作。

  (三)对管理中心的工作要求

  管理中心要按照监管系统技术方案的要求和省(区)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做好设区城市监管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

  1.9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系统所需前置应用服务器、安全信息交流系统、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的购置及运行环境的安装,按照建设厅要求完成数据专线的申请和接入。

  2.严格按照修订的数据接口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开发工作,并提交省(区)建设厅进行测试。建立符合数据接口标准要求的监管数据库,确保实现向部、省(区)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3.11月底前完成市级监管系统监管软件的安装调试,并按省(区)建设厅部署实现与省级监管系统联网。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进行监管系统联网调试。

  (四)对试点和试运行省(区、市)的工作要求

  1.确定重庆市,河北省及石家庄市、邯郸市作为监管软件试点地区。请有关建设厅和管理中心于8月上旬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确定准备工作落实较好的上海、天津、吉林、江苏、福建、湖南、湖北、新疆等8省(区、市)作为监管系统试运行地区(其他省份可申请参加试运行)。试运行省(区)建设厅和管理中心,要按照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实现本区域内监管系统联网运行,并申请与部级监管系统进行联网。

  三、监管软件开发问题

  (一)目前,建设部已组织完成监管软件开发阶段工作,将根据试点省(市)实地测试情况修改完善,并向省(区、市)无偿提供监管软件。

  (二)为规范监管软件的开发管理,确保监管质量和系统安全,省(区)建设厅自行组织开发的监管软件,必须能够实现与全国监管系统的联通,满足监管系统的需要。要在8月底前向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提出申请(附委托开发合同复印件和有关材料),由部组织对地方自行开发的监管软件进行认定。逾期不报以及未通过认定的,各地不得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监管系统建设是落实国务院要求,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按照建设部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快进度,狠抓落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报告。有关技术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二)为掌握各地监管系统建设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使用情况,做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请各省(区)建设厅、管理中心分别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于8月15日前传真或者以电子表格形式反馈给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朱华、宋长明、陈绮章

  联系电话:010-68393756,68394080(传真)

  Email:gjj@mail.cin.gov.cn

  建设部信息中心 宋秀明、王艳慧

  联系电话:010-68394446,68394215(传真)

  Email:wangyanhui@mail.cin.gov.cn

  附表:一、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修订简本)(略)

     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借鉴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物价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招商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畜牧局、水产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机管理办公室、蔬菜办公室、油区工作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地震局、信息化办公室、口岸管理办公室、节庆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一轻行业管理办公室、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等65个部门(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分值及分工。考核总分原则按140分掌握。政府部门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4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2.市政府领导对各部门的评议情况(15分),由市经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计算实际得分。
3.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0分),由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20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评议该项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5.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情况(10分),争取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争取资金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上级没有项目资金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6.行风评议情况(20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
7.重要会议的考勤情况(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四条对年度内在国家级以上重要活动中为聊城争得重大荣誉的加10分(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对年度内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综合性奖励的加5分,获省以上业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单项奖励加2分,单项奖励奖项相同的不累计加分,奖项不同的,累计加分最多为4分。对年度内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五条对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行风评议后三名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一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9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二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8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3.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三等奖。

第六条考核的组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具体承办。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确定各部门考核名次及分数(不允许出现并列现象),于2005年元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七条奖项设置:市政府部门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5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8个。具体获奖等次,由市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奖部门颁发奖牌,并给获一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二等功奖励,获二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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