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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0:16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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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80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计划和目标,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莲都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按照职责做好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有关组织做好城市管理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宣传动员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规定,负责或协助、监督有关组织搞好小街小巷的绿化建设;
  (二)监督、协助有关组织搞好街巷保洁和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有关组织抓好“门前三包”工作,劝阻、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在相对集中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计划、国土、公安、工商、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管理体制实行一级执法,以条为主, 条块结合。设在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大队)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直属机构,对外以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分局正、副局长(正、副大队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得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依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区贮存、运输、装卸、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机动车辆占道除外,非机动车辆占道界定在人行道上);
  (八)行使建成区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房地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方式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市容整治方案和管理标准,并督促行政执法分局(大队)积极配合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实施有效行政执法管理。
  各行政执法中队要主动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管理并接受其监督。
全面实施分片到人管理制度,即每一个行政执法中队应将自身管理区分成若干片,每一片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路段管理与分片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在社区范围内,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涉及执法处罚问题采取报告制度。
执法人员接到发生违法问题报告,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街道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与各单位、店户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章 执法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六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具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一个月;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关项目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职能的,在作出审批许可的同时应当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后,通过委托形式,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或技术机构意见,然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可以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并责令当事人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需赔偿损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或征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后,责令当事人赔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管理相关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当及时把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当行政行为,经抄告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或拒不补办相关手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本局和下属机构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以收费、罚款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准予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余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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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

财政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保障责任,支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保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按期实现了到2010年末“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投入目标,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仍存在经费投入总量不足,财政分担机制不尽合理,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财政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人口发展既存在老问题,又面临新情况,人口总量持续增长,人口结构和素质问题凸显,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增强,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财政投入问题,建立健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协调发展的投入保障机制。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建立健全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建立健全“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级负担,分类保障,城乡统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

  (一)财政为主。继续完善坚持以公共财政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切实落实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地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规定缴入地方国库,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稳定增长。继续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逐年稳定增长。

  (三)分级负担。明确中央与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的支出责任,完善中央与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分担机制。

  (四)分类保障。合理划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类别,建立和完善分类别、分区域、按比例的投入保障机制。

  (五)城乡统筹。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和育龄群众提供统一、均等化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服务。

  三、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明确投入主体,突出投入重点,细化投入措施,强化投入责任,不断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政策体系,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稳定增长。

  (一)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二)合理划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类别,建立和完善经费分级负担机制。根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任务,将各级财政负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按支出功能划分为利益导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运行四大类,具体为:

  1.利益导向类。主要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保障性支出。

  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重大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东部地区给予奖励性补助。逐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奖励和扶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加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各地区有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其中:国家公务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农村居民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的地区,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奖励经费。

  2.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等支出。

  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继续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并依据育龄人群实际需求核定经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中央财政按照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东部地区负担20%的比例给予补助。

  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财力状况和技术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统筹确定,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经费中列支。城镇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现有渠道解决。

  3.能力建设类。主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设施修缮,流动服务车和设备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条件,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等支出。

  根据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功能和实际需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和规定的标准,研究制定技术服务、信息、宣传、培训等业务装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管理运行类。主要包括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村(社区)聘用计生人员补贴,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实施重大项目的管理运行等支出,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筹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积极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

  四、工作要求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确保投入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口计生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各级财政的经费分担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统筹考虑与相关部门政策和制度的有效衔接,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增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和完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保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民生支出。

  (三)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区要将财政投入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明确责任。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各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分配及时、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财务基础工作,全面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实绩好的地方,在安排中央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奖励。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证信用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行及时上报总行。
《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属本行内部管理文件,各行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得向外提供。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的繁荣与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社会发行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PCBC MASTER CARD)和VISA(维萨)人民币信用卡(PCBC VISA CARD)(以下统一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货或消费;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个人卡和公司卡两种。凡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的发卡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第四条 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单位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之外,还可办理若干张附属卡。
建设银行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司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 个人及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申请表,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个人卡一千元起存,公司卡五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购货、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 个人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担保人须保证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保证金。
第七条 经批准领取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及单位,在领卡时需交纳信用卡年费,个人卡每年12元,附属卡每年10元,公司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年20元。
建设银行信用卡有效期一至两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须换领新卡,否则信用卡将自动失效。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购货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每笔支付1%手续费,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每笔收1%的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50元。
第九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急需,允许善意透支。持卡人帐户如发生透支,银行对透支金额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5‰计算;超过15天,自第16日起按10‰计算;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归还的,除加倍罚息外,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
第十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变更电话号码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行;因故需停止使用卡,应向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退回信用卡,结清有关款项。
第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可向发卡行或就近建设银行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行申请补领新卡。挂失前及挂失起24小时内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公司卡由单位)承担。挂失手续费10元。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该信用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
第十三条 凡银行与客户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 Master 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 VISA 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 Card)。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建设银行信用卡限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八条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特约商户直接购货和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和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九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一次购货或消费限额为1000元,一次取现限额为500元(此限额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货、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取现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最低不少于5000元,每笔均需授权。
第十条 凡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存入信用卡备用金。个人卡起存1000元,公司卡起存5000元(申请附属卡需增存一定数额的备付金)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信用卡备用金帐户内结算。发卡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信用卡备用金存款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存期与信用卡有效期相同,保证金不参加信用卡资金结算,不得提前支取。发卡行根据保证金期限按发卡时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急需允许善意透支。持卡人帐户如发生透支,自透支之日起,发卡行按透支额的日息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同时书面通知持卡人归还欠款和利息;透支超过十五天,自第十六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收;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还款,除加收罚息外,发卡行须再次书面通知持卡人,并收回信用卡,追讨全部欠款及利息。
第十三条 信用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和就近发卡行挂失,并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挂失起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公司卡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主动提出停止使用信用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银行确认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一个月内没有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卡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以下称发卡行)。各级发卡行发卡由总行统一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是:
一、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提出发行信用卡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发展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省级分行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直接向总行申请。
二、总行审查同意后,列入当年全行信用卡发行计划,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三个月,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报告筹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信用卡筹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设备购置,卡片及凭证印制,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等。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接到省级分行报告后,审查发卡行筹备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批准发卡,编排发卡行行号。
第十七条 经总行批准的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以下称信用卡业务部门),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熟悉电脑或英语知识的专业干部。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输申请领卡人的资信调查,发行信用卡;
二、进行信用卡市场推广,建立特约商户;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
四、对信用卡客户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培训本行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经办人员;
六、在本行财会部门指导下,组织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七、制定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需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县区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管理并经办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才能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信用卡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代理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各发卡行所在城市通用。发卡行之间互为代理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未发卡行代理信用卡业务,需培训代理行业务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协助。双方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用卡存取现金;
二、信用卡大额异地购货转帐;
三、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
四、办理挂失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信用卡代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设备。代理行需开展信用卡业务宣传,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授权、查询、挂失、寄送止付名单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银行各级发卡行及代理行代理其它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信用卡发行
第二十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有正当职业或固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愿意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能提供担保人,可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资信好,有一定支付能力,愿意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企事业(公司)单位、机关团体,可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公司卡。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个人卡须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须有经济偿还能力,对申请人的资信负责。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无经济能力的人不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担保人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经济损失负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当地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保证。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签字。
第三十条 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要设专职人员,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根据情况向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经经办人员初审和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信用卡业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企业,均可做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代理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代理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及汇总单和宣传资料等,对收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2.注意识别止付卡和假卡,对冒用卡应立即没收,必要时协助委托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3.及时向发卡行(代理行)汇总交送签购单据,清算信用卡购货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代理行)须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调查信用卡专用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建立商户资料档案,掌握分析商户经营状况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 权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授权是指对持卡人超限额购货消费和提取现金,以及其它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
一、发卡行(代理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代理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所属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辖内外代理信用卡的转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转授权或代授权,以及紧急授权。
第三十七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代理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交易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不符合取现规定;
二、输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业务;
三、发现或怀疑该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四、对持卡人签名有怀疑;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它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向本地发卡行(代理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特约商户向本地委托银行请求授权;
二、代理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
三、发卡行按授权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授权;
四、代理行(发卡行)向取现机构网点或特约商户回签是否给予授权。
第三十九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和传真授权三种。同城可采用电话授权,异地应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同城3000元以上购货消费,2000元以上取现,一般也应采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
第四十条 各级发卡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或代理行,特约商户和取现机构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信用控制是发卡行(代理行)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信用卡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对重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复查。
二、监督信用卡交易情况,通过备用金帐户金额表分析挂卡人用卡异常情况;对连续购买贵重物品或在限额以下多次取现的客户,要建立登记簿,及时调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
三、对透支户进行及时监测、控制和追讨。
四、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定期印发信用卡止付名单,对信用卡的突发案件,印发紧急止付通知。
六、为减少风险损失,发卡行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列入信用卡止付名单:
一、挂失卡;
二、主卡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公司卡;
三、透支超过一个月仍不还款的信用卡;
四、本期内的紧急止付卡;
五、其它认为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信用卡。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止付名单”由总行和发卡行定期印发。发卡行和代理行须及时将止付名单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减少风险。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五条 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交纳信用卡年费,个人卡每年12元,附属卡10元;公司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每年20元。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或主动止付信用卡,收取手续费10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收工本费5元。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磨损或使用不当造成信用卡损坏者可凭旧卡换新卡,收工本费5元。
第四十七条 挂卡人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取现金,收1%的手续费,发卡行和代理行各得手续费一半。建设银行干部职工凭建设银行工作证、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收1%转帐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5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四十九条 同城授权免收授权费用。异地授权费用,按每笔5元计,由发卡行定期向代理行支付。
第五十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重要凭证和设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要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保管和领用。
第五十二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维护和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程序操作。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压卡机,应由信用卡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THE PEOPLE’S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 CREDITCARD APPLICATION FORM
No
Date
1.请用正楷清楚填写下列资料;
2.填妥此表后,连同主卡申请人、附属卡申请人和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寄送本行;
3.接到本行开户取卡通知后,请携带开户资金和居民身份证到本行发卡机构办理手续。
申请信用卡种类:(请打布)
┏━┳━━┳━━┳━━┳━┳━━┳━━━━━━┳━━┳━┳━━┳━┓
┃主┃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婚否┃ ┃供养┃ ┃
┃ ┃ ┃ ┃ ┃ ┃日期┃ ┃ ┃ ┃人口┃ ┃
┃卡┣━━╋━━╋━━╋━╋━━╋━━━━━━╋━━╋━╋━━╋━┫
┃ ┃ ┃ ┃单位┃ ┃职称┃ ┃职务┃ ┃电话┃ ┃月收┃ ┃
┃申┃ ┃ ┃性质┃ ┃ ┃ ┃ ┃ ┃ ┃ ┃入 ┃ ┃
┃ ┣━━┻━━┻━┳┻━┻━━┻┳┻━━┻┳┻━━┻━┻━━┻━┫
┃请┃地址及邮政编码┃□□□□□□┃起存金额┃ ┃
┃ ┣━━━━━━━┻━━━━━━┻━━━━┻━━━━━━━━━━┫
┃人┃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 ┃
┃ ┣━━━━━━━━━┻━━━━━━┻━━┻━━━━━━━━━━┫
┃资┃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 ┃
┃ ┣━━━━━┻━━━━━━━━━━━━━━━┻━━━━━┻━━┫
┃料┃月结单寄往:(请打布) 单位地址:□ 住宅地址:□ ┃
┣━┻━━┳━━┳━━┳━━┳━━┳━━━━┳━━━━━━━┳━━┫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否┃
┃ ┣━━╋━━╋━━╋━━╋━━┳━╋━━┳━┳━━┻┳━┫
┃附属卡申┃工作┃ ┃性质┃ ┃职务┃ ┃电话┃ ┃月收入┃ ┃
┃ ┃单位┃ ┃ ┃ ┃ ┃ ┃ ┃ ┃ ┃ ┃
┃ ┣━━┻━━┻━┳┻━━┻━━╋━┻━━┻━╋━━━┻━┫
┃请人资料┃地址及邮政编码┃□□□□□□┃与持卡人关系┃ ┃
┃ ┣━━━━━━━┻━┳━━━━┻━┳━━━━╋━━━━━┫
┃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电 话┃ ┃
┃(元附属┃━━━━━┳━━━┻━━━━━━┻━━━━┻━━━━━┫
┃ ┃身份证号码┃ □□□□□□□□□□□□□□□ ┃
┃ ┣━━━━━╋━━━━━━━━━━━━━━━━━━━━━┫
┃卡免填)┃工作证号码┃ ┃
┣━━━━┻━━━━━┻━━━━━━━━━━━━━━━━━━━━━┫
┃ 兹声明以上填写情况均属真实,本人同意贵行可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
┃ 并愿意遵守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不论批准与否,此申请表及本人所┃
┃ 提供的有关证明均可由贵行保留。 ┃
┃ ┃
┃ 主卡申请人签字 附属卡申请人签字 ┃
┃ ━━━━━━ ━━━━━━┃
┃(用卡签单时须 (用卡签单时须 ┃
┃ 使用此签字) 年 月 日 使用此签字) 年 月 日┃
┣━━━━┳━━┳━┳━━┳━┳━━┳━━━━━━━┳━━━┳━━┫
┃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与申请┃ ┃
┃ 担 ┃ ┃ ┃ ┃ ┃日期┃ ┃人关系┃ ┃
┃ ┣━━┻━╋━━━━┻┳━┻━━┳━━━━╋━━┳┻━━┫
┃ 保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电话┃ ┃
┃ ┣━━━━┻━━┳━━┻━━━━┻━━━━┻━━┻━━━┫
┃ 人 ┃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资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电 话┃ ┃
┃ ┃━━━━━┳━━━┻━━━━━━┻━━━━┻━━━━━┫
┃ 料 ┃身份证号码┃ □□□□□□□□□□□□□□□ ┃
┃ ┣━━━━━╋━━━━━━━━━━━━━━━━━━━━━┫
┃ ┃工作证号码┃ ┃
┗━━━━┻━━━━━┻━━━━━━━━━━━━━━━━━━━━━┛
兹由本人(或单位)担保 先生、女士在贵行申请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信用卡,申请人与本人填写的上述各项情
况均属真实,当贵行与申请人联系中断,或申请人无力履行或不履行所欠贵行的一
切债务时,本人愿意放弃抗辩权,并立即负责将全部欠款清还贵行。
担保人(或单位)签字(或盖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初 审 ┃ ┃ 审 批 ┃
┃ 意 见 ┃ 审查人 日期 ┃ 意 见 ┃
┃ ┃ ━━━━━ ┃ ┃
┣━━━━━┛━━━━━━━━━━━━━━━━━━━━┗━━━━━┫
┃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
┣━━━━━━━━━━━━━━━━━━━━━━━━━━━━━━━━┫
┃ 卡 号 ┃ ┃制卡人┃ ┃日 期┃
┗━━━━━━━━━━━━━━━━━━━━━━━━━━━━━━━━┛
续表
┏━━━━━━━━━━━━━━━━━━━━━━━━━━━━━━━━┓
┃ 审批人 日期 ┃
┃ ━━━━━ ┃
┣━━━━━━━━━━━━━━━━━━━━━━━━━━━━━━━━┫
┃ MR.□ MS.□ ┃
┣━━━━━━━━━━━━━━━━━━━━━━━━━━━━━━━━┫
┃日 期┃ ┃ 发卡经办人 ┃ ┃日 期┃ ┃
┗━━━━━━━━━━━━━━━━━━━━━━━━━━━━━━━━┛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卡)
THE PEOPLE’S CONSTRUCTION BANK
┏━━━━━━━━━━━━━━━━━━━━━━━━━━━━━━━━┓
┃ 1.请用正楷清楚填写下列资料,资料不合格恕不接受; ┃
┃ 2.填妥此表请连同主卡申请人、附属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居 ┃
┃ 注 民身份证影印件及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单位证明一并寄送本 ┃
┃ 行发卡机构; ┃
┃ 意 3.持卡人必须是该公司在职人员; ┃
┃ 4.同表申领主卡和附属卡时,表内“附属卡的主卡资料” ┃
┃ 事 一栏,不需填写外,其它资料均需填写;另表申领附 ┃
┃ 属卡时,则“主卡申请人资料”和“持卡人资料”两 ┃
┃ 项 不需填写,只填“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一栏即可; ┃
┃ 5.接到取卡通知后,请申请人携带手续费及居民身份证 ┃
┃ 到本行发卡机构输领卡手续。 ┃
┃ 公 司 资 料 ┃
┣━━━━━━━━━━━━━━━━━━━━━━━━━━━━━━━━┫
┃单位名称┃ ┃电话 ┃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经营范围 ┃
┣━━━━━━━━━━━━━━━━━━━━━━━━━━━━━━━━┫
┃注册日期 ┃注册号码 ┃起存金额 ┃自选金额 ┃
┃ ┃ ┃ ¥ ┃¥ ┃
┣━━━━━━━━━━━━━━━━━━━━━━━━━━━━━━━━┫
┃开户银行名称┃ ┃帐 号┃ ┃
┣━━━━━━━━━━━━━━━━━━━━━━━━━━━━━━━━┫
┃主管单位名称┃ ┃
┣━━━━━━━━━━━━━━━━━━━━━━━━━━━━━━━━┫
┃经济性质 □全民 □集体 □个体 □合资 ┃
┣━━━━━━━━━━━━━━━━━━━━━━━━━━━━━━━━┫
┃ 拨入信用卡帐户的方式,请选择 ┃
┃ 本单位将存入足够款项在信用卡帐户中,当帐户余额低于¥ 元┃
┃ 请即及时补充新的款项于该卡帐户。 ━━ ┃
┃ 本单位将存入足够款项在信用卡帐户中,当帐户余额低于¥ 元┃
┃ ━━ ┃
┃ 授权贵行通过托收的方式从本单位帐户 (帐号)中补充 ┃
┃ ┃
┃ ━━━━(金额)到本卡专户。 ┃
┃ 单位授权印鉴 ┃
┃ (印鉴须与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
┗━━━━━━━━━━━━━━━━━━━━━━━━━━━━━━━━┛
OF CHINA CREDIT CARD APPLICATION FORM
━━━━━━━━━━━━━━━━━━━━━━━━━━━━━━━━━┓
主〓〓〓卡〓〓〓人〓〓〓资〓〓〓料 ┃
━━━━━━━━━━━━━━━━━━━━━━━━━━━━━━━━━┫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对帐单寄往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
━━━━━━━━━━━━━━━━━━━━━━━━━━━━━━━━━┫
使用人签字 ┃
(用卡签单须使用此签字) ┃
━━━━━━━━━ ┃
━━━━━━━━━━━━━━━━━━━━━━━━━━━━━━━━━┫
兹声明以上填写情况均属真实。本单位同意贵行可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
所有本单位指定的使用人签署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帐单款项,授权贵行从 ┃
本单位信用卡帐户中扣除,本单位与持卡人愿意遵守建设银行信用卡章 ┃
程和保证遵守有关现金管理条例,不利用信用卡套取超过银行核定本单 ┃
位现金的库存限额,否则,贵行有权拒绝本单位之申请和该卡的使用, ┃
而无需说明原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 ┃
单位盖章 ┃
━━━━━━━━━━━━━━━━━━━━━━━━━━━━━━━━━┫
初审意见 ┃

审查人 日期 ┃
━━━━━━━━━━━━━━━━━━━━━━━━━━━━━━━━━┫
主卡审批意见 ┃

批准人 日期 ┃
━━━━━ ━━━━━ ┃
卡号 □□□□□□□□□□□□□□□□ ┃
━━━━━━━━━━━━━━━━━━━━━━━━━━━━━━━━━┛
No
Date
申请信用卡种类
(请打布)
━━━━━━━━━━━━━━━━━━━━━━━━━━━━━━━━━┓
附属卡申请人资料 ┃
附属卡的主卡资料 ┃
━━━━━━━━━━━━━━━━━━━━━━━━━━━━━━━━━┫
姓 名┃ ┃有效日期┃ ┃
━━━━━━━━━━━━━━━━━━━━━━━━━━━━━━━━━┫
卡 号 □□□□□□□□□□□□□□□□ ┃
━━━━━━━━━━━━━━━━━━━━━━━━━━━━━━━━━┫
工作单位┃ ┃职 务┃ ┃
━━━━━━━━━━━━━━━━━━━━━━━━━━━━━━━━━┫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电 话 ┃
━━━━━━━━━━━━━━━━━━━━━━━━━━━━━━━━━┫
附属卡申请人资料 ┃
━━━━━━━━━━━━━━━━━━━━━━━━━━━━━━━━━┫
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工作单位┃ ┃职 务┃ ┃
━━━━━━━━━━━━━━━━━━━━━━━━━━━━━━━━━┫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电话 ┃
━━━━━━━━━━━━━━━━━━━━━━━━━━━━━━━━━┫
住宅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 □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证号码 ┃
━━━━━━━━━━━━━━━━━━━━━━━━━━━━━━━━━┫
┃附属卡申请人签字 ┃
与主卡持有人关系 ┃(签单时须用此签字) ┃
┃ ━━━━━━━━━━━━┃
━━━━━━━━━━━━━━━━━━━━━━━━━━━━━━━━━┫
兹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属实,所有主卡帐下的附属卡,使用人签署的 ┃
建设银行信用卡帐款,均授权贵行从本人信用卡帐户中支付,附属卡持 ┃
有人愿遵守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否则贵行有权拒绝申请和使用该卡, ┃
而无需说明原因。 ┃
主卡持有人签字 ┃
须与主卡背面签字相同 年 月 日 ┃
━━━━━━━ ┃
━━━━━━━━━━━━━━━━━━━━━━━━━━━━━━━━━┫
附属卡审批意见 ┃

批准人 日期 ┃
━━━━━ ━━━━━ ┃
卡号□ □ □ □ □ □ □ □ □ □ □ □ □ □ □ □┃
━━━━━━━━━━━━━━━━━━━━━━━━━━━━━━━━━┛

附三:办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协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和和 (商户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办
理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协议: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支)行为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行),为建
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
二、受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是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建设银行万事达卡”
(PCBC Master 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
CBC Master Card)。这两种卡均以人民币结算,仅限国内通用。
三、建设银行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凭卡在该特约商户用于购货结算或支付其它消费费用。一次购货或消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特约商户应按下列步骤和要求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购货或消费结算:
1.持卡人使用卡购物或消费结算,须出示信用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2.认明建设银行万事达卡和建设银行VISA卡的标记,勿将建设银行信用卡作为外汇卡办理;
3.核对持卡人居民身份证是否与本人身份和信用卡的有关内容相符,如不符拒绝受理;
4.核对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如过期不予办理;
5.核对信用卡卡号是否列入委托行印发的最新的信用卡止付名单内,凡列入止付名单内的信用卡,应予立即没收并剪半交送委托行。
6.检查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以及信用卡其它部分是否被涂改或不清楚,如涂改或认不清不予办理;
7.对有效信用卡用压卡机在签购单上压印信用卡有关资料(卡号、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有效期、姓名等)及特约商户编号;
8.在签购单上填写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签购日期、购物名称或消费种类、结算金额、特约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及授权号码;
9.要求持卡人当面在签购单上签名,检查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相符,若不符,应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10.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须一直将持卡人的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拿在手中,街业务办理完毕之后,才将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归还给持卡人。
五、特约商户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委托行请求授权:
1.购货或消费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2.信用卡卡号已列入“信用卡止付名单”或“紧急止付通知”中;
3.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其在签购单上签名不符;
4.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本人不相符,或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相符;
5.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6.发觉持卡人一天内多次购货消费,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7.对持卡人其它方面有怀疑。
六、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的具体操作程序,须依照委托行提供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办理,凡未按上述操作程序办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特约商户承担。
七、特约商户在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结算时,还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
1.在签购单上填写的金额不能支付现金;
2.对签购单上已填写的金额、日期不得涂改,签购单存根应妥善保管一年,以备查对;
3.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结算与现金支付应一视同仁,不得提高价格,另收费用;
4.不得对一次购物消费分次签单压印或变更签购日期,否则一经查出,其经济损失由特约商户负责。
八、特约商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直接购货、消费、结算,按结算金额向委托行付 %的手续费。
九、特约商户每日营业终结后,汇总签购单的笔数、金额、填写总计单,扣除支付委托行的手续费后,将实收金额填写送款单,一并交委托行。从压印签购单上日期起5天内须将单据送交委托行。
十、委托行所属机构收到特约商户交来信用卡单据,经核对无误后,将一联送款单和一联总计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特约商户,并立即办理划帐。
十一、委托行定期向特约商户寄发注销卡止付名单和紧急止付通知单。止付名单和通知书以最新一期为准。通知书的执行时间以寄到特约商户的时间为准,特约商户要将最新收到的止付通知书信封邮戳保存好,以便日后分清委托行与特约商户各自所承担的责任。
十二、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提供压卡机 台,签购单、总计单及广告标贴,并负责业务培训。
十三、特约商户对委托行提供的专用设备和专用单据要妥善保管,不可转让或转借。如出现问题由特约商户负责。
十四、缔约的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60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对一切未了结的责任,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合约终止后,特约商户应退还发卡行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有关物品。
十五、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约束。执行中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未尽事项,以修改及补充协议为准。
委托行公章 特约商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特约商户:
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经营范围:
电 话: 电传: 传真:
邮政编码: 特约商户编号(由银行填写):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代表: 经办人及职务: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卡行:
名 称: 分(支)行
地 址: 邮政编码:
授权中心电话:
电 传: 传 真:
负责人: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发行、使用、授权等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信用卡发行
第一条 申请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均可向建设银行发卡行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公司卡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止)”。
2.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3.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卡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2.提交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第二条 审查与批准
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
1.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3.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4.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落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5.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的担保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6.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
7.对申请个人卡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岁,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稳定,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交存保证金。
二、复审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1.对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复核。
2.对初审过程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对合格的申请进行签批,不合格的退经办人员。
对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通知书”(参考格式一),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申请表存档保管。
申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三条 开立信用卡帐户
凡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均需在发卡机构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经批准同意开卡的申请人开立帐户,发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的开户通知和居民身份证,登记“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排表”(参考格式二),安排新卡号,并将卡号填在申请表“卡号”栏内。
2.根据申请表的批示收妥起存金、年费,或保证金。收款的帐务处理按有关会计出纳制度执行。
3.将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退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七天内凭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前来领卡。
4.将申请表资料输入电脑,设立帐户。申请表等资料专案保管。
第四条 制卡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制规则》打印“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编排表”,交会计营业柜台。
2.打卡员登记“建设银行信用卡打卡登记簿”(参考格式三),按打卡格式拷入磁盘。
3.打卡员根据需要向保管员领取空白信用卡,保管员登记“建设银行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参考格式四),打卡员复核领取空白信用卡后,在登记簿复核栏签章。
4.打卡员操作打卡机打制信用卡。
5.打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及制作中产生的废卡如数交保管员复核。
6.保管员逐张复核无误后,在“打卡登记簿”复核人栏签章收妥,对废卡登记“建设银行废卡登记簿”(参考格式五)有关栏,并签章,妥善保管。
7.保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开列“待领卡清单”(参考格式六)连同信用卡交营业柜台出纳员。
8.出纳员核对签收后,瘵信用卡存放尾箱待客户前来领卡。
第五条 发放信用卡
1.查验客户的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无误后,按收帐通知上的卡号找出信用卡,交给客户。
2.要求客户在信用卡背面当面签名,填写“领用建设银行信用卡签收单”(参考格式七)。
3.在收帐通知及业务费收据上盖“已发卡”戳记,并在“待领卡清单”上注明该卡已发。
4.将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业务费收据退还客户。
5.将持卡人签字的“领用建设银行信用卡签收单”与持卡人申请表一起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用卡取现
第六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应填写“建设银行信用卡取现单”,连同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柜台经办员。
第七条 经办员验明信用卡是否有效:
一、从卡样上识别
1.建设银行万事达卡正面图案为淡黄色的龙,右下角标有万事达防伪反光标志,卡上方印有建设银行行徽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字样,卡上写有此卡只可在中国通用及以人民币结算(非外汇卡)的黑体字。
2.建设银行VISA卡正面图案为淡银色条纹,中间有一由波浪条纹组成的建设银行行徽。右下角有明显的VISA卡“蓝白金”标记,其上方是“飞翔的白鸽”防伪反光标记。卡上印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只限在中国通用”的中英文蓝色字样。
二、从卡号上识别
建设银行万事达卡和建设银行VISA卡的卡号均由16位数字组成,分为四组,每组4位数字。万事达卡第9位和VISA卡第10位是个人卡和公司卡的标识:0~8为个人卡,9为公司卡。
1.万事达卡卡号前5位数字为53242,是固定代码,表示该卡是建设银行发行的万事达卡,后面11位数字是持卡人帐号。
2.VISA卡卡号前6位的数字为453242,是固定代码,表示该卡是建设银行发行的VISA卡,后面10位数字是持卡人的帐号,卡上凸印了一个特殊的“V”字,是VISA卡特有的标记。
三、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字母上识别
建设银行万事达卡与VISA卡的卡号下一行,凸印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的英文缩写“PCBC”。
四、核对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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