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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8:35:27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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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06〕4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财政部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财政部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八条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对累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财政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中央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财政部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结余资金消化的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建立部门消化累计结余资金的激励机制,即对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午减少的部门,财政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具体动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中央部门,财政部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结余资金增长情况,适当减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中央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将本部门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统筹动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有关项目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部门“一上”预算、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情况、部门提出的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等情况,对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并随“一下”预算控制数发中央部门;

  (三)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上”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需追加预算时,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其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中央财政申请追加预算。

第六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午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有关规定,在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第七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相应废止。

  附件:1. 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附件2: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情况。

  二、分项说明:

  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中预算执行时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中央预算管理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填列存在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单位和项目支出结余单位。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如连续几年预算都安排的项目,则填列项目支出预算连续批复年份。

  5.“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填列截至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6.“20XX年度-预算数”: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追加、追减的财政拨款数。

  7.“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当年财政拨款支出数”: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当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8.“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使用以前年度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结余数。

  9.“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使用以前年度结余-项目支出结余-专项结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专项结余数。

  10.“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使用以前年度结余-项目支出结余-净结余”:填列使用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净结余数。

  11.“20XX年度-当年结余数-金额”:反映20XX年当年财政拨款预算结余情况,由“20XX年度-预算数”与“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数-当年财政拨款支出数”相减得出。

  12.“20XX年度-当年结余数-其中:暂付款”:填列20XX年财政拨款结余中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截至20XX年底累计结余-金额”:反映截至20XX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由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加20XX年当年结余数减使用20XX年以前结余得出。

  14.“截至20XX年度累计结余-其中:暂付款”:填列截至20XX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中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5.“截至20XX年底累计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类型”:选择填列截至20XX年底累计产生财政拨款结余的项目支出的结余类型,分为“专项结余”、“净结余”。基本支出不填结余类型。

  16.“是否建设性资金”:选择填列是否为发展改革委(国管局)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项目,分为“是”、“否”。

  17.对于“项目支出结余类型”填列“净结余”的项目,需在“备注”栏中对净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做出说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中央部门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软件结余管理模块中,填报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并按规定时间,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

  2.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如有财政拨款结余应包含在此表中,项目代码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中新增项目生成,“备注”栏注明财政部批准文号。

  3.为保证年度之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的衔接和对比,“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栏(第4栏)中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专项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数额,应与财政部上年批复的部门财政拨款累计结余数额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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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翻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屈文生[1]

笔者曾在某公证处(Notary Office)涉外公证科(Department of Foreign-related Notarization)实习过数周。期间,主要是浏览了一些卷宗 (Files)和帮助涉外公证员 (Foreign-related Notary Public)处理了一些公证文书的英文翻译工作(Notarial Translations)。遇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翻译作品。现总结出几例与大家共同探讨。我们知道涉外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发往域外使用所出具的证明文书。”[2]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Trend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的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大、中学生出国势头一浪高过一浪,因此,涉外公证的涉及面也可谓愈来愈广。涉外公证的工作多集中于婚姻状况公证、学历公证、未受刑事制裁公证(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和收养公证等。下面,我就日常注意到的几点问题展开讨论,如有纰漏之处,还请有关专家指点为盼。

一、标题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Headings)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笔者认为一旦某一特定公证处采用其中的一种译法,一般不应做改动。

涉外公证翻译工作量最多的往往是:毕业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ploma)、学位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egree Certificate)、成绩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cademic Transcription)、亲属关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Family Relation)、婚姻状况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arital Status)、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No Record of Criminal Offense)、及(涉外)收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doption)等。当然,在实践工作中,以上各分类标题都可笼统地译为:“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翻译标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2.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3.公证书标题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但
4.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Prepositions)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此外,公证书标题的翻译应追求准确、简洁。比如有的公证员将“亲属关系”译为“Relationship”,但是笔者认为用“Relationship”不如用“Domestic Relation ”或“Family Relation”准确;有的公证员将“毕业证”译作“Graduation Certificate”,这就不如用“Diploma”简洁。还有,在译“学位证公证书”时如采用《英汉-汉英双向法律字典》中“学位证书(Diploma)”的译法显然会造成与毕业证表达上的混乱[3]。那么,能否区别对待?比如说具体称之为“文科学士学位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B.A. Degree)或“理工科硕士学位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S. Degree)等等。“婚姻状况公证书”的翻译也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作“离婚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vorce)及“未婚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Being Single)[4]。诸如此类的细分。

二、 公证书正文即公证词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the Body Part)

1.“兹证明”的翻译

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

笔者曾在翻阅卷宗时发现如下译文: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Wang,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May 1, 1964, and Hao,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65, 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1992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ohhot, Inner Mongolia.

这篇译文的缺陷之一在于时态。笔者认为“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表明的是过去发生这一登记结婚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是离异(Divorced)、丧偶(Widowed)还是分居(Separate)。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时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文不够简洁。建议该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Wang (male, born on May 1, 1964) and Hao (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6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 1992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ohhot, Inner Mongolia.

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中加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翻译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1.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2.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4. 日期。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人(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
   2.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

大韩民国战略与财政部
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
金乐会先生

题目:在《谅解备忘录》中确认“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尊敬的金乐会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我作为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将《谅解备忘录》中文文本第一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韩方文本第一条第(二)款第7项和第二条第(二)款第8项中的“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替换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请让我借此机会向您简要说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完全为中国政府所拥有,其职能与韩国投资公司类似。
如蒙您同意,我的建议和您同意我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并将与《谅解备忘录》同时生效。
如您能尽快答复,将不胜感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
王小平
2008年4月2日
附件2

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
王小平先生

尊敬的王小平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您2008年4月2日的来信,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我作为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将《谅解备忘录》中文文本第一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韩方文本第一条第(二)款第7项和第二条第(二)款第8项中的“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替换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请让我借此机会向您简要说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正式成立,完全为中国政府所拥有,其职能与韩国投资公司类似。
如蒙您同意,我的建议和您同意我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并将与《谅解备忘录》同时生效。
如您能尽快答复,将不胜感激!”
作为大韩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我荣幸地确认同意您的建议,并同意您的建议和我的复函将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





大韩民国战略与财政部
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
金乐会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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