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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拍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7:19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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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拍卖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颁布日期:20020329  实施日期:20020401

  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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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江西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


(江西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江西省(以下简称江西)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江西得到本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协会和江西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江西”系指江西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或其后继部门;
  (b)“项目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协会与江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
  (c)“JPTD”系指江西省交通厅或其任何继承者。
  (d)“NMG”系指江西省南昌市政府。
  (e)“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447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4,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1995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1)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发生日)起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2)按发生日前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1)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除1988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自1988年7月1日起使用外,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
  (c)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08年12月1日前的每期付款,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贷款资信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察后,可将上述(1)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根据上述(b)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诺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江西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江西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江西提供信贷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中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江西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支付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2)保持所有证明以上开支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关于信贷帐户中最后一笔信贷资金提完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及
  3)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2)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的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江西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江西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沙黑德·杰伍德·伯基
   (签字)             (签字)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游戏机(以下简称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丰富公民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由市文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不符合规划的,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条 经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审查,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准,领得市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营证的游戏机,方可用于娱乐经营活动。
对具有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性质和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游戏机,不得发给准营证。
第七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有不少于50台、单机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游戏机集中摆放在室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门前200米以外;
(二)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三)安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并保持畅通,并在通道门口设置写有“安全通道”字样的醒目指示牌;
(四)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第八条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出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图,游戏机种、型号、照片和娱乐方法文字说明,经营活动场所的房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
(二)经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依法到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在星级宾馆或大型影剧院、购物中心、综合性娱乐场所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连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报市文化部门备案。
经营者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时进行年审。
第十条 经营者需歇业或变更登记,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加强游戏机娱乐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经营、消防、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按每25台游戏机配备1名治安保卫人员;
(二)管理和从业人员经市文化、公安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三)在醒目处置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游戏机上张贴准营证。
(四)控制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数,防止超过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定的最高客容量;
(五)在营业时间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及时处理事故和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六)明码标出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标准收费;
(七)不将经准许使用的游戏机改装为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游戏机用于经营活动;
(八)游戏机不安装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电路板;
(九)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并在醒目处设置写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的标志;
(十)不利用经营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管理人员有权要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入场者出示合法身份证明;不出示的,有权拒绝入场。
第十三条 禁止出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准营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持市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进入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恶臭物品或动物;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
(三)爱护设施、设备和器具,保持清洁卫生,不吸烟;
(四)不要求经营者或管理人员作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向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区县文化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出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不服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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