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2:08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
  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二、关于金融企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问题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金融企业,在确定200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时,其经济效益指标可以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与劳动生产率对应的工资总额,以人均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发展市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城乡集贸市场网络已在全国范围内大体形成,为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农副产品和日用小商品的需求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当前我国
各类市场的发育状况还不能很好适应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消费品市场绝大多数还属于低级形式,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仅仅是初步的,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则基本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因此,我们要抓住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大好时机,把工作重点逐步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
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上转移。这里所说的工业品专业市场,是指近年来已在一些地区出现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推动下,以公有制经济为依托,面向广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成份,以中下游工业产品及一般生产原辅材料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场所。它
有别于集贸市场网络中已有的各种小商品市场和日用工业品市场。
各地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因势利导,积极开拓,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培育建设市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市场是商品经济赖以运行的场所和舞台,商品生产以市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农业方面来说,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的发展需要有市场;从工业方面来说,近年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产成品积压,“三角债”增多,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下降等问题严重困扰着
我国广大工业企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这都与市场发育差有着密切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同时也需要相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因此努力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为企业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是积极支持搞好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

企业的客观要求,是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遵循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成功地培育和建设了遍布我国城乡的集贸市场网络,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培育和建设市场,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
了重大作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虽然属于不同的市场类型,但是,作为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机制必然发挥作用的性质却是一致的。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运用在发展城乡集贸市场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去努力培育建设工
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二、培育、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目标和原则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还是生产资料市场,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和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则,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时又需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的指导,沿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轨道健康发展。具体地讲,我国的农副
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应该是在政府领导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高效畅通,公开交易,平等竞争,全方位开放的商品交易场所。我们的目标,是力争在八五期间,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一大
批远辐射、多功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并初步形成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的网络。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全面推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的发展,主动参与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在乡镇企业和地方商品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县、市,依托当地经济优势,从当地工农业生产
结构的实际出发,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在地、市一级力争建设一至二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组织开办的生产资料市场。为使市场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注意把握以下一些原则: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必然会遇到需要突破现有的某些具体政策法规界限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按照改革的精神,在中央的总方针、总政策的指引下,充分发挥自身的
主观能动性,实事求是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我们都应该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都应该允许进行探索和试点。
2.反对部门垄断,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积极作用,绝非哪个部门能够独家包办代替。对商业部门、物资部门主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
料市场,我们应大力予以支持和协助;对其他工业主管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办的市场,也应积极扶持和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应全面加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的建设,也应该积极主动试办各种类型的生产资料市场。
3.坚持四个统一,保证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在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了国家统一政策、政府统一领导、城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工作中,应该贯彻执
行。同时,为推动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工作的进行,按照深化改革的思路,也需要我们在坚持多渠道建设市场的前提下,逐步推行这一原则。我们应充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主动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严格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责,强化对各类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和
建立对各类市场的开业审批制度,以保证市场的健康发育。
三、积极探索建设市场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在培育发展市场的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各种适合本地实际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在现已形成批量交易的集贸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从调查研究入手,对当地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优势进行分析研究,对商品量大的农副产品要积极组织批发市场,发展贩运队伍。山东寿光的蔬菜批发市场,一些地方的水产、水果
批发市场、中药材批发市场培育发展的经验可资借鉴。
建设工业品专业市场,应在当地政府组织下,统一规划,分头去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场管理。目前,各地已经出现并正在陆续出现一批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比较快的先进典型。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本地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陆
续兴建起绍兴柯桥化纤布市场等一大批工业品专业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山东省淄博市通过政府决策,工商机关牵头、社会共建、统一管理的办法,充分调动了各方建设市场的积极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兴建了机电泵类市场、建材陶瓷市场等十大专业市场,大大强化了该
市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此外,江苏等省市也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对生产资料市场应贯彻多渠道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散建设、集中领导”的方针。对各地已有的与物资部门共同开办的各类生产资料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继续予以大力支持,并在强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动市场机制和市场功能的完善
。其次应大力支持、鼓励、配合其他工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办市场、建设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自行组织开办一批生产资料的集中交易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托当地一家供销公司组织开办了钢材
市场,通过联营代销,引厂入场等多种方式,吸引了国内多家大型钢铁企业进场经营。市场成立第一年成交额便达1.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一些省市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办了机动车交易市场、纱布市场、橡胶市场、煤炭市场、闲置设备市场等一大批生产资
料市场。这些好的典型和做法,都需要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推广。
四、在建设市场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过程同时也就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过程。逐步强化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努力促使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市场发育进程同步配套,保证市场的健康发育,是深化改革的
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一些国家尚没有明确规定的新问题,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凡符合深化改革的要求,同中央当前的方针政策相一致的,应支持和允许进行探索和试点。对一些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原有规定和办法,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和汇报,以求问
题得到及时解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与中央有关部委采取成熟一个,下发一个的原则,积极制订一些新的具体管理办法。
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应本着依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四项职责范围去实行。为使工作顺利开展,必
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工业品专业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中已经陆续建立起专门的机构,为保证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对此应予充分肯定并需在工作中进一步充实
和完善。目前尚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地方,也必须尽快予以统筹考虑、妥善解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从目前情况看,法制建设工作尚不能适应需要。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在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的同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身在法制建设中的主观
能动性。根据去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为了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不失时机地制定出一系列切合当地实际的规定和办法,报省政府和省人大批准,发布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工作的
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各地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整体意识、理顺内部关系,以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功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涉及到企业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经济检查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的管理职
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随时注意加强内部协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加快培育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探索,努力开拓,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1992年4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