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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1:10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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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3号
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由中宣部编辑出版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已正式出版发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党认真学习。这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党的一件大事,也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切实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的学习抓紧抓好,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落实,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它从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主要内容、规律办法以及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五个方面,指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方向,是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的高度概括,是被革命和建设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和宝贵精神财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指南。各级妇联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这一科学理论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认真学习、宣传好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各级妇联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结合实际进行学习,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按照中宣部、中组部的要求,把学习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同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起来,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结合起来。以三代领导核心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为指导,深入调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妇女群体的思想状况,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当前要努力做好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使她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指导工作实践各级妇联领导干部是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人。既要自己带头学习好,又要组织妇联干部学习好《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妇联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观点和精神实质,全面准确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坚持深入基层,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妇女的工作、生产与生活紧密结合;把解决妇女的思想问题同解决妇女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把教育妇女群众同服务妇女群众紧密结合。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善于从妇女切身利益入手,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妇女群众的心坎上。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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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5-3-10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埋没卷烟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专〔1995〕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通告》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就近封存,从查获过运往封存地时,可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二、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工作经国家烟草专卖认可的拍卖行公开拍卖。着批拍卖行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对外公布。

三、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拍卖行提供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以便组织拍卖。拍卖行应在拍卖的15日前发布公告或通知。公告或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日期、地点;

2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竞买人条件;

4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限制。

五、拍卖行在扣除拍卖手续费肜,应将拍卖款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拍卖手续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核定,一般不得高于成交额的3%。

六、在尚未设立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拍卖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批发)”收购处理,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也可委托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烟草拍卖行拍卖。

七、在市场上罚没的零散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由当地“定点企业(零售)”代销或收购,其代销款扣除代销所需费用(含手续费)后,全部返还原没收单位。代销的手续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的70%。

八、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需要在省际间运输的,必须由收购单位或拍卖中标的“定点企业(批发)”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准运证;需要在省内运输的,必须向省级烟草专卖局申领准运证。

九、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公开销售时,必须有烟草专卖部门加贴的《罚没走私烟》标记。标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下发。箱包装上的标记在拍卖或收购后批发前加贴,条包装上的标记随货同行,在零售前由“定点企业(零售)”在当地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加贴。对未按规定加贴标记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处理规定。

十、本通知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定点企业(批发)”:是指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

“定点企业(零售)”:是指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或授权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卷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非法进口卷烟”:含外销又走私进境的国产烟。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执行实际可以发出《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第二条 被执行人必须按下列顺序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四)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按上述顺序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对其他财产可不予申报。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被执行人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第四条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第五条 被执行人接到《财产申报令》后,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第六条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产申报令》样式

××××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令

(××××)××执字第××号
××××: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本令送达后×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1.申报财产的顺序: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人员: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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