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9:20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77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

  当前,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部制定了《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江泽民主席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信息产业,正在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任务尚未完成,又面临实现信息化的艰巨任务。我们的战略是:在完成工业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业化的水准,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努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江泽民主席为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为此,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以新的发展思路开展公路、水路信息化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五”公路、水路交通的发展目标,立足行业实际情况,按照“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创造环境,扩大开放,鼓励竞争,以应用促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公路、水路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益和效率”的发展方针,加快建设、推动发展。

  第二条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总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我国传统的交通运输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挖掘交通运输潜力,加强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交通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十五”信息化工作重点

  第三条 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设和完善公路、水路各级政府办公业务系统。遵循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开发并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各级交通部门的办公业务网和以交通部为枢纽的全国交通办公业务资源网。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的办公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级政府间办公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共享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领导和政府机关的基本应用需求。

  第四条 初步形成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在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建设的同时,按照同一建设原则,以认证服务、路网服务、质量监督服务和交通经济信息服务为突破点,逐步建立不同层次的、具有交通行业特点的、有实效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真正为行业用户和出行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改善运输安全为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抓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公路快速货运系统”和“公路、水路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此为龙头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传统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型;抓紧“交通运输信息网络EDI(一期)工程”和区域性客运售票系统的建设,并与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结合,共同为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电子商务奠定基础;抓实“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收费系统”和“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等的建设,加速公路、水路交通智能运输系统的形成,以增强交通行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第六条 针对我国特点,积极跟踪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开展国际前沿技术的研究与实验,力争使我国公路、水路信息化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造就一批复合型的交通信息化人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高度权威的信息化领导机构,统筹信息化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信息化包含方方面面,协调高于一切,应避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设在部科教司,各部门、各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的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赋予强有力的统一指挥协调职责。为保证政府办公业务系统、公众服务信息网的运行、维护和基础信息的综合处理利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处理中心,使交通信息化建设可持续进行。

  第八条 在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中不留死角。信息化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建设工作包括思想观念的更新,业务的重组,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等环节,对于这样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的考虑不周,都可能导致失败。因此,要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信息化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积极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要重视和保护已有的信息资源并加强开发利用。提倡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各级信息资源共享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促进资源共享,保证网络信息资源不断丰富,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业务系统、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以及示范工程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建设、管理、研究、维护的资金渠道畅通,使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要切实管理和使用好信息化经费,严禁随便挪用、滥用。投资方式应尽可能符合信息化建设规律。行业大型业务运营信息系统的建设,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鼓励竞争,开放发展。

  第十一条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安全体系、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要与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政府级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要重视完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 搞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交通行业管理、公众服务、生产运营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发展方向,客观地提出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的近、远期建设目标,并对其组织方式、建设策略、信息采集渠道、资金渠道、实施办法、配套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研究,确认切实可行,经过专家、领导负责任的审查后,方可立项。切忌盲目投资、仓促上马。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管理。所定项目按计划实施后,绝不可放任自流,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所定各阶段目标、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费用支出、文档资料等,并要及时根据环境和用户需求等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整体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做好后评估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新生事物,和传统的工程建设有显著的差异,并缺少经验。为少走弯路,力求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更大的效益,应及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信息化项目做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后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方向,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健康、顺利地发展。

  第十五条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型项目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也必须经过招投标或择优选择建设方,以保证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规范和技术标准要先行。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保证系统建设的科学性。为使信息流通和共享,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要先行、要合理、要有权威性。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要加强对现有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提高信息化素质,提高应用能力,为应用开发工作提供动力,满足信息时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人才培养,有目的、有组织地适当引进信息化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创造学习环境。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银发[2005]348号



近来,海关总署在对海关税款缴入国库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时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经收海关税款工作中占压海关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海关税款入库进度。为加强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经收海关税款业务的监督,防止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确保海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海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海关与国库部门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地海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征税、通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海关内部征管机制,加强对税款入库已核注而未核销税单的监管,规范税款核注、核销工作,加强对税款入库工作的评估检查,并将税款核注、入库核销等指标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范围,督促有关业务现场及时反馈情况。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国库经收处的监管力度,并与海关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占压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各分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督促所属各国库经收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杜绝违规操作、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鄂品审办字〔2007〕12号


有关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根据《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申请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引种审查及不育系鉴定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2、申请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认定标准。

  3、申请引种审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正在进行品种引种试验(正式试验)。

  4、申请鉴定的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应至少有一个配组品种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的审定标准。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中国水稻所或华中农业大学出具的人工气候箱鉴定结果,且鉴定结果达到不育系的审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品种(不育系),需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选育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建议考察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2、品种(不育系)的选育报告;

  3、品种的栽培技术研究报告;

  4、申请认定的品种应提交比较试验的汇总报告;

  5、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人工气候箱的鉴定结果;

  6、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品种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单位(个人),应提前安排好考察现场。现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选择种植现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审查的考察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相应作物的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的周围,每品种的连片种植面积为5亩以上。具体地点由各申报单位在播种前与省品审办联系确认。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考察现场,应安排在该作物的主产区,具体地点应交通便利。

  2、合理安排播期。按照熟期,省品审办对各作物每年组织1—2次集中考察鉴定。具体为:早稻在7月中旬、中稻在9月上旬、晚籼在10月中旬、晚粳在10月下旬,油菜在5月上旬,小麦在5月中旬,玉米低山平原在7月下旬、二高山在8月下旬,棉花在9月中旬,春大豆在7月中旬、夏大豆在9月下旬,西瓜保护地栽培在6月中旬、露地栽培在7月上旬。申请单位(个人)应根据上述时间合理安排播种期。

  水稻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的时间为8月15~25日,申请单位(个人)应安排好分期播种现场,并提前20天以上做好自交套袋工作,以便一次性完成考察鉴定。

  3、设置对比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考察现场应尽可能安排种植对比品种,对比品种应选择与其亲缘关系最近的品种。对比品种应与申请田间考察鉴定的品种在同一田块对比种植,面积不小于0.1亩。

  4、现场的田间管理。应按照品种特性,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田间不得去杂去劣。

  第六条 田间考察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委员组成,根据需要,省品审办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程序与内容。

  1、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在计划考察的15天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组织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考察的7天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田间考察鉴定。

  (1)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察,重点是考查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2)品种的第一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3)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

  (4)申请单位(个人)回避,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田间考察鉴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