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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17:22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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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办字[2000]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来,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群体性事件也时有

发生。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妥善处理的同时,

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但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重大突发

性事件不但处置不得力,而且报告不及时,个别煤矿事故是

在事发后1?/FONT>2天、事故基本处理完毕后才逐级上报。迟报、

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

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作出决策,影响了对重大情况

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造成了工作的被动,甚至已产

生严重后果。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

家经贸委的有关要求,针对行业的特点,特研究制定了《煤炭

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重要信息报

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

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敲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

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

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

实这项工作。

  二、为减少环节,确保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一般情

况下,经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

情况下,各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

时,直接上报。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保证重要信息报送渠道的

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信息工作人员如实地上报信息,更不

能压住不报。凡因迟报、漏报、晚报重要信息而影响及时妥善

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

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重点和热点

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

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要选调政治敏税、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

信息工作岗位上去。要不断改进重要信息报送的方法和手

段,提高信息质量和报送的效率。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将不定期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重要信息工作

情况。

  请各省局、矿务局于4月20日前将重要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的名单、电话、传真号分别报国家局值班室和煤炭工

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

  国家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4613,64237417(传真);

  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联系:(010)64211843

  64214078,64234662(传真)。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煤炭系统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各级煤炭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准确、及时、全面地向

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重要信息,更好地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掌握

情况、正确决策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及时报送信息是各级信息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向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信息是各级

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也是所属信息工作部门

的重要职能。

  各单位特别是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

确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

的信息网络,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并认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收集报送信息工作,准确、及时、全面

地向上报送信息,尤其是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关于煤炭行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情况反

馈。

  2、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

  3、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

和大胆进行探索所形成的好经验。

  2)煤炭经济运行和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包括

关井压产、总量控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闭破产、债转股、扭亏脱

困、煤炭出口、整顿经营秩序、清收外欠货款、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进

展情况。

  3)加强民主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

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存

在的突出问题。

  4、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及其他大规模群

体聚集事件;各煤炭企业工资拖欠、发放情况,特困职工生活情况及

矿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

  2)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及煤炭企事业单位其他重大工亡事故。

  3)严重影响矿区生产、生活的风灾、雪灾、水灾及地震、海啸等重

大自然灾害。

  5、其它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三、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及方式

  1、对于集体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妥善处

现,避免事态扩大。有关省局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式

报国家局值班室。并要根据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追踪续报,续报通常

要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有关领导核签。

  2、对于各类重大事故,基层单位在认真调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

上报;有关省局调度室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报告煤炭工业经济运行

中心调度处,并及时(重大事故在6小时内、特大事故在10小时内)

整理出书面材料续报。接10人以上特大事故报告后,煤炭工业经济

运行中心调度处应立即报国家局值班室。

  书面报送以上两类信息的首页格式见附件,具体内容另页打印。

  3、国家局值班室在接到重要信息报告后要按程序处理,并在3

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各省局每月要汇总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打印后

邮寄或传真至国家局值班室;重大决策反馈情况采取不定期书面上

报的方式。报送这两类信息均需加盖公章。

  四、对报送信息情况的督促检查

  1、凡因漏报、瞒报或故意延迟报告,影响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定期通报所属单

位报送信息及采用的情况,并以适当形式鼓励信息工作搞得好的单

位和个人。

  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局办公室全面负责

信息工作,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自然灾

害、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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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研究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仍然有效。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库存的原证书,可于7月1日前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另行通知。


计价格〔1999〕40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价格的函》(劳社部函〔1998〕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维护职业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本费的严肃性,同意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将证书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本4元。其中,2元由你部用于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各省
会城市的运输、邮寄及损耗等费用;其余2元用于地方运输证书、保管和发证方面的费用。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1999年4月20日起执行。



1999年5月6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7〕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厅联系。 
  附件1:《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 
  附件2:《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意见)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和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具有招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规模较小的乡村公路和养护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活动。 
  第五条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吉林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到四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投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申请表格式。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告知的其他事项。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遗,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资质进行投标,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子公司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选择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1—3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担保。 
  履约保证金按项目估算建安费与对应预备费之和为基数计算的招标代理费额度的10—20%取整递交,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递交。招标人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完成代理业务的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评标专家4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按有关规定从省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报价系数如超过1.0的,将被视为超出招标人支付能力,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为防止投标人抬标,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报价系数上限,超出报价系数上限的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资格或企业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三)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和省及省厅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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