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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7:33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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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东京分行:
为了满足海内外客户对快速汇款的业务需求,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海内外分行间的业务联动,总行决定在有条件的海内外分行间开办快汇业务,英文名称是BOCOMM EXPRE SS。现将《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汇业务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欲开办此项业务的分行具备条件后可向总行国外业务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实施。
二、本办法先由东京分行和上海分行自1998年12月起进行试点,试点币种为美元和日元,分别使用总行在纽约分行、东京分行开立的美元及日元账户。
特此通知。

附:交通银行海内外分行间快汇业务暂行办法
一、业务定义
快汇业务系指海外行客户在海外行当即交割资金的汇款申请,由海外行受理后,在约定的24小时内由国内分行解付给收款人(账户)的汇款业务。
二、办理条件
(一)办理快汇业务的客户必须当即向汇出行交割汇出资金及费用。
(二)汇出行必须以最快速度利用SWIFT系统发送报文至总行,汇入行、收款人资料应齐备准确。
(三)办理快汇业务的汇入行必须是我行已开通SWIFT报文收发系统的分支行。
(四)收款人必须在解付行开立有账户,或能够当日通知到达并认可为解付的。
(五)汇入款结汇或原币入账须符合国家外汇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办法
(一)汇出行。
1.接受本汇款申请时,必须当即收妥汇出资金和汇出费用。
2.在2小时内向解付行发出SWIFT报文,如MT100或MT202,报文中汇入行、收款人资料应准确齐全。
3.在付款指令中用户报头的报文用户参考编号(项目108栏),即MUR(Message User Reference)的前部加上快汇业务的识别码“CNEX-×××”。前5位不变,后3位“×××”为各收报行的分行码。若发报行输入识别码错误引起该报文转发延误的责任由发报行承担。
4.承担汇出汇款资金风险和因收款人资料有误而迟付的风险。
5.快汇业务通过总行开立在海外行的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6.为保证快汇业务正常运作,在国内行休息日前一工作日下午不再受理快汇业务。有时差的比照上述原则按时差计。
7.及时处理汇入行查询,并用MT199报文回复汇入行。
(二)总行SWIFT中心。
1.快速转递标有在MUR项目中标有“CNEX-×××”标识的SWIFT报文。
2.考核账户中汇款资金到账及实际转划情况。
3.为快汇业务提供其他服务与指导。
(三)汇入行
1.及时收妥付款指令,并立即进行业务处理,在接到报文当日解付该笔汇款,在下午3∶00以后接到报文,确实无法当日入账时,务必在第二天上午入账。
2.若解付行发现付款指令有误或名称账号不符等原因,无法给收款人入账时,解付行应立即通过SWIFT系统用MT199报文向汇出行查询。查询时应注明:(1)汇款行业务编号;(2)无法解付原因。汇款行接到查询电后应立即向汇款人确认,并用MT199报文将确认结果告知解付行。
3.如出现报文转划的错误,收到MT100或MT202的分行应以最快速度将报文通过总行SWIFT中心转至正确的汇入行。
四、快汇费用
(一)快汇业务由汇出行向汇入行提供客户交纳的快汇费用,费率由汇出行提出,由总行国外业务部审定后实施。
(二)快汇费用的收付方法由汇出行和汇入行商定。
五、其他
(一)本办法开办币种暂定为美元、日元和港元,分别使用总行在纽约分行、东京分行和香港分行开立的账户。
(二)本办法由总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19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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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号《关于未被正式录用的司法工作人员受委托执行职务的是否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复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6]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近期,随着气温迅速回升,草原火险气象等级不断攀高。再加之草原地区人员流动频度增加,火源管理难度加大,火灾隐患增多。据预测,今春我国北方草原地区气候较常年明显偏旱,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今年的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草原防火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草原防火形势,早动员、早部署,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把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应急体系,增强反应能力

  各地要根据草原火灾突发性的特点,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应急体系。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半专业草原火灾扑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防、扑火培训工作。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草原火灾应急反应能力和防火工作水平。

  三、加大督查力度,落实防火措施

  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草原防火措施,加强对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随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对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真正发挥阻隔作用。

  四、加强火源管理,清除火灾隐患

  要切实加强火源管理,防止因烧荒积肥、炼焦等生产用火引发草原火灾。在草原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在“清明”、“五一”和“十一”期间,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加强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对有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五、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草原防火法规和防、扑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和草原防火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为草原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防火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对贻误防扑火时机,酿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我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予以通报。要认真做好火灾统计工作,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统计周期,各省(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在每月的28日前,将草原火灾情况上报我部草原防火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

  联系电话:010—64193161、6419311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农 业 部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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