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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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3号
2003-04-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截止2003年3月底,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和大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规定,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迁址办理事项,统一考核要求,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保证车辆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现就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工作。省级经贸委组织专家组,以实地考察方式,按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对申请迁址的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专家组由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方面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就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省级经贸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意见,向国家经贸委上报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包括迁址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管理水平和专家组考核意见,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
二、专家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3.一般应有高级职称。
三、考核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如实作出审核报告。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即停止或取消其产品公告资格。
附件:一、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摩托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三、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ΟΟ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19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