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2:46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气象部门自一九八三年实行“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以来,我国的气象现代化建设基本实现了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提高了气象工作的总体效益。气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
革开放,辛勤工作,勇于探索,使我国的气象事业获得了迅速发展。气象工作不仅在防汛抗旱、防台防雹、森林防火等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和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服务中效益显著,而且在防灾减灾、合理开发农业资源、预测农作物产量、节水节能、依靠气象科技振兴农业、帮助贫困地区脱
贫致富和振兴地方经济中,拓宽了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了气象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尤其是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受到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一九九一年汛期,江淮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各级气象部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
的成果,加强气象服务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夺取抗洪救灾斗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贡献。实践证明,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对气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气象事业的发展必须跟上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从总体上看,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气象工作特点和国情的。但在加快经济发展和扩大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现行领导管理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气象服务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防灾抗灾和当地经济发展中,更加重视
气象科学技术的作用,除全国统一建设的气象业务项目外,也陆续建设了一批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项目。今后,这类项目还将增加,但目前这类项目尚无正常的计划、财务渠道,影响了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完善现行气象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促进气象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加强气象科学研究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和通信技术,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做好气象为国民经济建设的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这是气象工作的根本任务。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依靠科技进步,继续加强
短、中期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预报的同时,积极做好长期天气变化趋势预报和气候预测,加强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研究和作业的技术指导,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和指挥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服务和咨询。要积极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把为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做得更好。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控制人员的非正常增长,调整专业结构,促进气象事业总体效益的提高。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气象部门的实际,及时掌握世界气象科技发展的动向,学习和吸收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
色的气象事业努力探索。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加强国家气象业务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依托,积极发展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所开展的气象科研和气
象服务纳入科技开发、服务体系特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注意吸收气象部门参加科技振兴地方经济的有关机构。气象部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从事气象服务增加的开支,应纳入各地有关的专项经费。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范围内,涉及到气象台站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燃料、
交通等生活设施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补差、子女升学和就业等,应同其他部门职工一样,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解决。
三、建立健全与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气象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合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力分别承担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的气象事业项目。中央财力作为气象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的主渠道,主要承担全国气象部门职工的工资、补助、全国性的津贴,全国统一布
局的天气、气候监测,信息加工处理,分析预报的基础业务,以及全国气象通信骨干系统、调度指挥系统所需的基建投资及业务、公务经费。新增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即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建立的气象业务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其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
经费(见附件),由地方各级计(经)委、财政厅(局)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原有的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气象业务项目所需的经费,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予以安排。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对已列入计划、属于自己负担的基建投资和各项经费,要保证落实。
四、完善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关系,保持气象部门机构、编制的相对稳定。一九八三年气象部门机构改革以来,机构设置比较合理,应保持相对稳定。为了避免气象机构和业务实体的重复设置,新增设机构,必须从严掌握,并严格按现行领导管理体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报批。

附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根据地方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解决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经费的新增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专为地方服务需要建立的天气、气候监测(含气象卫星信息接收处理设备、天气雷达、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自动站网)及其信息加工处理、分析服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专为地方服务需要建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气象通信网及天气预警系统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三、需要增加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预测农作物产量、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气象扶贫、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气象服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四、专为当地增强防灾抗灾气象服务能力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五、人工影响天气(含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的各项支出。
六、根据当地需要建立的县以下(不含县)农村气象服务网的各项支出。



1992年5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化黑茶的质量和特色,保护安化黑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关于批准对陈化店矿泉水、黄梅青虾、麻城茶油、安化黑茶、八渡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化黑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化县清塘铺镇、梅城镇、乐安镇、仙溪镇、长塘镇、大福镇、羊角塘镇、冷市镇、龙塘乡、小淹镇、滔溪镇、江南镇、田庄乡、东坪镇、柘溪镇、马路镇、奎溪镇、烟溪镇、平口镇、渠江镇、南金乡、古楼乡,桃江县的桃花江镇、石牛江镇、浮邱山乡、鸬鹚渡镇、大栗港镇、马迹塘镇,赫山区的新市渡镇、泥江口镇、沧水铺镇,资阳区的新桥河镇,共3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天尖、贡尖、生尖、黑砖、花砖、茯砖、安化千两茶。安化黑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保护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
  市茶叶主管部门负责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生产地的登记管理工作。商务、卫生、工商管理、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化黑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安化黑茶的原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持续保持正常的生产活动;
  (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市茶叶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范围证明;
  (四)省级紧压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初审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依次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复审和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其申请人即可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按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安化黑茶”文字组成。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以在其生产的安化黑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茶事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承担专用标志印制任务的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自行印制防伪专用标志的,按年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核定印制专用标志数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使用专用标志计划,并将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化黑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原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安化黑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化黑茶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产品抽样检验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安化黑茶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安化黑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安化黑茶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 产品达不到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安化黑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从事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的部署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等
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将国务院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
7%左右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地方,并结合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
制,使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区别特点,平衡推进就业再就业。在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
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在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
策的同时,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分流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采取切实措施取得突破。
区别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再就业、并轨
和调控失业的工作,兼顾做好新生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
工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工作,使各项工作协调发展。采取更加有
效形式,将再就业援助活动做细做实,健全完善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再就
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总结再就业工作经验,并加以大力推广。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
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完成10万新技师培养任务,设立
高技能人才开发和交流平台。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增
加20%。扩展技能竞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400万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百城30万人员
的创业培训活动和农民工培训规划。
  (四)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制定就业服务标准,总结推
广就业服务经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
贴政策,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扩大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
的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失业的调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
作。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引导规范,避免集中大规模裁员。大力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避免大量直接推向社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并轨
工作,防止失业率大幅攀升。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处理好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的关系。
  二、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
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75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
人数达到10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55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00万人,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00万人。
  (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按险种分别记帐。建立专项
公示制度和企业参保缴费诚信制度,加强稽核清欠工作,全面推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达到2890亿元,增加31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55亿元,增
加20亿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015亿元,增加180亿元。
  (八)扩大并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社会化
管理服务率达到90%,其中社区管理比例达到50%左右。规范指纹认定工作,开展退休人员生
存状况异地协查和养老金异地协发工作试点。
  (九)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督查力度,解决影响确保发放的个案问
题。贯彻落实好农垦企业参保政策,加强对困难地区重点市县的督查。完善财政资金补助办
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做到基本养老金发放全年无拖欠。
  (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
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费基和待遇计发办法,规范个体、灵活
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制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
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按
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管理,继续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
录,规范业务流程,搞好失业人员的服务。总结推广用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有效做
法,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简化业务经办
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完善定点协议管理,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测
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等基础管理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十三)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管理
体制,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伤保险业务流程,进一步制定和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工伤保险过渡衔接和未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和整顿规范的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
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和机构,稳定工作队伍,防范基金风险。以
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被征地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办法。
  (十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继续贯彻落实七部门通知,建立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
员会,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抓好联系城市试点,改进监管方式,规
范现场和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
研究个人帐户基金监管政策,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探索保值增值渠道。开展反欺诈
工作,严厉打击少缴漏缴、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和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健全基金决算制度。
  (十六)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完成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
点的总结评估工作,启动吉林、黑龙江两省社保试点,重点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做
好并轨工作,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经验。
  三、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
范企业用工行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职工等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非
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政策,指导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方机制建设,发
挥工会和企业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工资支付法规,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
配的监督,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
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激励有效、约
束严明的分配机制。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
度建设。
  (十九)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继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处
理体制改革。抓好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仲裁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监
督机制。
  (二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落实维稳工
作责任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大对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的督查工作力度,遏制大规模上访等
群体性事件上升的势头。
  (二十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制订劳动保障
监察目标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推广主办监察员制度。重点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类企
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
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监察执法的长效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和充实监察人员。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四、加强基础工作,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修改完善工
作,争取年内出台。起草、修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展促进就业法、职业技能
培训考核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做好部颁规章的起草、审核、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
劳动保障地方立法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监督
和普法力度。
  (二十三)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抓紧抓好对现行行政审批
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及其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行政许可的工作制
度和工作程序,全面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十四)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继续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
织建设,推动街道社区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
务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十五)全面实施金保工程。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积极
有序地实施金保工程建设,完成立项、部省联网和有关试点工作,推进中央、省、市三级数
据中心建设、统一软件的开发应用和其它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保
障信息系统。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规划统计工作。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年度事业发
展计划,重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工作。加强预测分析,做好计划执行情况的
检查评估。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定期报表制度。加强抽样调
查和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
成本抽样调查。
  (二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研究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加
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协调劳动
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实现重点科研的新突破。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工作。
  (二十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勤政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行风建设。积极选派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
行政学院学习,抽调干部脱产培训,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加强省、地两级劳动保障厅局长业
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二十九)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加强统筹策划,重点宣传贯彻落实再就
业政策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重要进展,宣传维护
劳动者权益和金保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三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加强与国际劳工组
织的合作,办好中国就业论坛、APEC劳动保障高层研讨会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
大会。加强世行项目管理,争取新的合作。制定境外就业配套措施,促进境外就业市场开拓。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