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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25:21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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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提高出版物市场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出版物市场信息,掌握全国出版物市场发展动态,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这一基础性工作十分必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
二、下列有关登记项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一)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许可证号、银行帐号、纳税人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二)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市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范围、开办时间、总营业面积、单位摊位面积、摊位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批准开办的出版物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读者俱乐部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会员人数、经营范围、设立时间、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出版社在注册城市之外设立的发行分支机构,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设立时间、主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经批准举行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备案登记项目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场所、举办时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办单位负责人、展销范围、参展单位名单、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三、经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批准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审批部门将有关登记项目于批准后三十日内,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许可证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四、开办网上书店或从事出版物网上购销活动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于网上书店设立登记后三十日内,将有关登记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项目包括:网上书店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域名、网络地址、开办单位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时间等。
五、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年检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年检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年检情况报告等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六、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每半年向新闻出版署提交一次统计报告;对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案件相关材料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七、已经备案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要求于三十日内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九、对于各地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新闻出版署将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对于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报新闻出版署。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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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请及时将本核查办法传达到本地区内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及时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附件: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信息表.doc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00886.files/n13500861.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的组织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成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

具有资质并愿意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并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协议后,可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工作。

二、核查范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发布的所有车型。

三、核查内容和方式

(一)核查内容

1. 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燃料消耗量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是否一致;

4. 其它需核查的项目。

(二)核查方式

1. 燃料消耗量核查采取市场抽样、样车检测的方式;

2. 标识及其它项目核查采取不定期市场调查的方式。

四、燃料消耗量核查程序与要求

(一)样车抽取

工作组派核查人员在市场上抽取样车。原则上同一车型在同一抽样地点每次只抽取一辆样车。

抽取样车时,汽车生产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负责人应提供抽取样车的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配合核查人员对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见附表1),进行封样;并按照要求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

(二)燃料消耗量检测

1. 样车运抵检测机构后,由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并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表2)。

2. 检测机构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

3.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节能汽车推广燃料消耗量专项核查检测报告》,并报送工作组。

样车燃料消耗量(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于104%,且不超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则判定该车型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否则,判定该车型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

五、核查结果处理

1. 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发布。

2. 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车型,取消该车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并追缴汽车生产企业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3. 没有按要求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追缴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其它事项

1. 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配合做好样车抽取、燃料消耗量检测等工作;对因为汽车生产企业不配合而影响专项核查工作的,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

2. 样车的运输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封样后3日内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在接到工作组取回样车通知后的10日内收回。

3. 检测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况,将视情给予中止委托、通报等处理。

附表1: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00886.files/n13500862.doc

附表2: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doc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00886.files/n13500863.doc


垃圾分类

去年萨斯大闹北京城,弄得是人心惶惶,草木皆兵。中国人不讲卫生被外国人猜测为病疫流行的根源,人们诚惶诚恐,不断地洗手,而且严格按照“科学的依据”,正面搓多少下,反面搓多少下。人们的生活因此改变了不少,其中的最让人深有体会的改变就是楼道的垃圾道被封闭,在门口多了三个塑料大垃圾桶。

萨斯过去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回到了从前,但是楼道的垃圾道依然被封闭,门口的三个大垃圾桶还在,人们继续往垃圾桶里扔垃圾。这三个垃圾桶可不是一般的垃圾桶,而是分类垃圾桶,有两个是厨余垃圾,装瓜皮、果皮、剩菜、剩饭,另一个是其他垃圾,装灰土等垃圾。

垃圾分类是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进步的表现,这样有利于处理,回收利用,在国外实行已久,在我国也开始提倡。当然北京的民众文化素养是很高的,他们早在去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分类。

刚开始人们并不太习惯,垃圾丢在最近的垃圾篓中,所有的垃圾不管是厨房的、卫生间的、客厅的、饭厅的,通通放在一个大袋子里或者几个一起提着,揭开垃圾桶的盖子,全部丢进去。不少人想起来返回垃圾桶,将丢下去的垃圾提出来,就地进行分类,弄满手的垃圾也不在意。后来大家慢慢习惯一些,这个习惯形成了两种习惯,一种是仍然不分类,直接丢进垃圾桶,一种是在家里就分好类。

不管有多少人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但是毕竟是有人进步了。但是这些进步人士如果看到这一幕气得要吐血。垃圾车开进小区,将三个垃圾桶的垃圾通通倒进一辆车里……

任何制度的制订与执行都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了很多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缺一不可,而越到后面的环节越为重要。最后的环节不实行前面所有的环节都将是白费,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而如果一项制度是政府制订,将使政府的形象大打折扣,政府的权威性也将失去,我们国家的很多制度都是停留在开始的轰轰烈烈上,所有的官员一个劲的亮相,全国民众一阵的忙碌,媒体一阵热闹,其后便归于沉寂,劳民伤财。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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