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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08:36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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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对血吸虫病、疟疾等重大疾病突发疫情的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一、前言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寄生虫病。据2002年全国血吸虫病调查统计,我国现有血吸虫病病人81万,钉螺面积35.2亿平方米。目前血吸虫病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湖区及四川、云南两省部分山区流行较为严重。当自然环境因素突变,如特大洪水、干旱、地震后,可造成钉螺扩散、感染性钉螺密度升高、人群感染机会增加,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人数剧增。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对于既往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生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有关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判定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人诊断标准,参照《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执行。

(一)急性血吸虫病

1、疑似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2、临床诊断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阳性且稀释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阳性且稀释度≥1:10)。

3、确诊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二)暴发疫情标准

1、在原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现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新感染或急性感染病例。

2、在血吸虫病流行区2周内连续发生2批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每批5人以上;或在一处感染场所连续发生急性感染3人以上。

四、对策与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理所必须的人员、防治经费和各种预防、治疗和灭螺药物,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应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参加的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研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

当发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或在既往无疫情地区发现首例当地感染的确诊病例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血防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部门)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暴发疫情时,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等疫情动态报告等。

疫情发生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表”(附表2),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如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重大疫情,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调查方法主要有个案调查与暴发调查两种。

(1) 对散发性急感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了解急性感染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以便控制疫情蔓延,积累资料,作为当地流行病学分析的基础。调查内容包括一般项目、临床项目、防治措施、调查时间和调查者签名等。

(2)暴发疫情调查主要用于群体急性感染,目的是确定暴发的原因,防止再感染。调查内容包括疫点范围内查病、钉螺和感染性螺调查、尾蚴调查、疫水接触调查、病例个案调查及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综合分析急感暴发的影响因素,制定系统的治理方案。暴发疫情调查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控制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措施

(1)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疫区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人,应按“血吸虫病防治手册”规定的治疗方案及时予以治疗,防止误诊。

(2)对有疫水接触史的疑似病人,要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认真做好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在未发生急性感染症状以前进行早期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时间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左右进行,吡喹酮顿服剂量为40㎎/㎏体重。或者在接触疫水后2周用蒿甲醚或青蒿琥酯进行早期预防。

(3)在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地区,对居民居住地周围有螺水域和滩地等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灭蚴,建立安全生产作业区和生活防护带。有条件时,可在紧靠居民生活区的螺点,特别是有阳性钉螺分布的地区,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和管理。参加防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返回驻地后4-5周,以吡喹酮60㎎/㎏体重二日疗法治疗,也可先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予以治疗。对在流行季节进入阳性螺区捕鱼、放牧、水上运输和抗洪抢险等作业人群,应进行登记,作好个案记录,特别是对非流行区的外来水上作业人员,要督促其作好个人防护,做好记录,并发放药物,保证其离开后不发生急感。

(5)加强对居民临时居住地的饮用水卫生处理,每50kg饮用水加漂白精0.5g或漂白粉1g进行处理,30分钟后可以饮用。对参加防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居民临时居住地附近有钉螺分布的小水域和滩地可用氯硝柳胺进行处理,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3g/m2;浸杀剂量为2-3g/m3水体。

(6)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在疫区迅速开展急性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提倡安全用水,不在有螺水域进行洗衣、游泳、戏水、捕鱼捞虾等生产、生活活动。因生产、生活和抢险救灾必须接触疫水时,要在接触疫水前对身体的暴露部位涂上防护剂。

五、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暴发疫情控制后,要注意加强疫区的螺情、病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将疫情发生后的血吸虫病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表1: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报告表



省 县 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现住址
接触疫水时间
接触疫水地点
接触疫水方式
发病

时间
血清学检查方法
血清学

结果
粪检

结果
诊断

结果
确诊

时间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病学调查表



编号 住址 县 乡 村 组

一、一般情况

姓名 性别(男=1;女=2) 出生 年 月

文化程度:(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及大学=5)

职业:农民=1;渔民=2;学生=3;学龄前儿童=4;教师=5;干部=6;商人=7;副业=8;其它=9

曾否患过血吸虫病:慢性=1;急性=2;晚期=3;否=4

血吸虫病治疗史:(有=1;无=2)

治疗次数: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治疗依据

二、感染情况

1.发病前接触疫水日期: 月 日,接触疫水时数: 小时

感染地点: 省 县 乡 村 居民组

环境类型:河=1;沟=2;田=3;塘=4;江滩=5;湖滩=6;洲滩=7

距居民点距离 米

植被:杂草=1;芦苇=2;树林=3;其它=4(列名)

2.感染地点近1-2年内曾否进行过灭螺:是=1;否=2

灭螺方法:药物=1;环境改造=2

该处曾否发生过急感:否=1;散发=2;成批=3;发生年份: ,

3.本次感染接触疫水的方式

抢种抢收=1;抗洪救灾=2;农业生产=3;捕鱼捞虾=4;放牧与割草=5;

洗刷生活用品=6;玩水游泳=7;洗手、脚=8;其它=9(列名)

4.同时接触疫水 人,已有 人发病

三、发病情况

1.诊断依据:有新近疫水接触史=1;有不明原因的长期发烧=2;血检阳性=3;粪检阳性=4,EPG ;其它=5(列出)

2.发病时间: 年 月 日,诊断机构名称:

四、检查及治疗情况:

1.治疗前最高体温 ℃, 肝脏:剑突下 cm,肋下 cm

质地:软=1;中=2;硬=3, 压痛:轻=1;中=2;重=3;无=4

脾肋下 cm

2.实验室检查:白细胞 ,嗜酸性粒细胞

3.病原治疗药物剂量、疗程

4.治后第 天体温降至正常;

出院时:肝脏剑突下 cm, 肋下 cm,脾肋下 cm

5.共住院 天,出院原因:痊愈=1;好转=2;恶化=3;自动=4







调查者 调查日期





附件2:

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

(试行)



一、前言

疟疾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寄生虫病和传染病。全球每年有2000万人感染疟疾,超过200万人死于疟疾。我国曾是疟疾的主要流行区,在6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大范围暴发流行期间,我国每年的疟疾病例超过2000万。目前我国的疟疾流行虽然在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云南、海南两省仍是我国疟疾的高传播地区,抗药性恶性疟仍在不断向其他省、区扩散,我国中原地区部分省的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每年都有局部暴发流行的报告。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易反复的特点,在疟疾流行环境与条件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控制疟疾的暴发流行或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目的

一旦发生疟疾暴发流行,能迅速查清疫情,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疟疾病例在短期内与往年同期相比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或出现凶险病例增多,甚至伴有死亡病例,确定有可能出现疟疾暴发流行时,即启动本预案。

疟疾病人诊断标准参照《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9)执行。

1、疑似疟疾病例诊断标准

(1)患者有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8℃,并伴有畏寒、头痛,但无其他上呼吸道和消化道临床症状。

(2)未能进行实验室病原学检查(显微镜血涂片、病原免疫学或病原基因检查)或检查结果阴性。

(3)采用抗疟药治疗后未能证实是否有效。

2、疟疾病例诊断标准

(1)患者有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8℃,热型具有典型的疟疾周期性发作特征。

(2)实验室病原学检查(显微镜血涂片、病原免疫学或病原基因检查)结果阳性。

(3)采用抗疟药治疗并证实治疗有效。

3、暴发流行的判定标准

疟疾病例在短期内与往年同期相比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长,或出现凶险病例增多,甚至伴有死亡病例。范围波及2个或多个县的称为大范围暴发流行,范围仅局限于数个乡镇的称为局部暴发流行,范围仅局限于个别自然村的称为点状暴发。

四、控制暴发流行的对策与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发生疟疾大范围暴发流行或局部暴发流行时,疫情发生地可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和控制暴发流行的需要,在疫区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财政、宣传、教育、农业、公安以及爱卫会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理所必需的人员、防治经费和物资,确保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生虫病防治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研究确定控制暴发流行的技术方案,并立即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

2、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生虫病防治所)在接到可能发生疟疾暴发流行的疫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疫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暴发流行的性质、范围、强度及主要原因,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按报告发病率的高低和距疫点的距离,确定若干个调查点。

(2)采用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暴发流行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3)必要时应进一步进行媒介调查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情况紧急时媒介调查可推迟进行)。

(4)在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地区,所有县、乡(镇)医院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血检。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寄生虫病防治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对疫区进行疫情核查和暴发疫情控制的技术指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3、加强疫情报告

当发现有可能出现疟疾暴发流行或突发疫情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疟疾暴发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在处理恶性疟暴发疫情时,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必要时可实施应急疫情报告制度,如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制度、疟疾疫情动态报告等。

疫情发生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疟疾暴发疫情报告表”(附表1)和“疟疾暴发流行病人个案调查表”(附表2),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做好疟疾暴发疫情控制工作

(1)积极抢救治疗病人

对所有已发现的疟疾病人和疑似病例,应按照《我国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规定的治疗方案,予以全程足量的规范治疗。对重症恶性疟患者和凶险病例应及时收治住院,并给与积极救治。

(2)高危人群的预防服药

在疟疾暴发流行地区,对发病率≥10%的乡村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选择乙/伯、氯喹或哌喹实施全民或重点人群预防服药。

(3)媒介控制措施

对嗜人按蚊地区出现的暴发流行或暴发流行地区的中华按蚊密度有异常升高时应实施媒介控制措施。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进行人、畜房杀虫剂滞留喷洒或药物浸泡蚊帐。

(4)开展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改变室外露宿的习惯,合理使用蚊帐,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五、暴发流行控制效果的评价

在疟疾暴发流行控制期间,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查的结果,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分析。

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新发病例显著减少,月疟疾病例数降至与往年同期相近或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时,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并在1个月内向卫生部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同时抄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附表1:










疟疾暴发疫情报告表










省 地(州) 市(县) 乡(镇)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病种分类
诊断依据
病例分类
本次发病时间
治疗情况

间日疟
恶性疟
三日疟
混合
实验室
临床
试治






初发
复发
正规
非正规


注:






1、病例分类:①本地人口本地感染 ②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 ③本地人口外省感染 ④本省外地人口本地感染 ⑤外省人口本地感染 ⑥外省人口外地感染本地发病

2、治疗情况:正规与非正规治疗指是否在服用足量控制临床症状的药物外加服伯喹根治药。



附表2:

疟疾暴发流行病人个案调查表

编号:

一、一般情况调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户籍所在地 县(市) 乡(镇) 村

住 址 县(市) 乡(镇) 村

发病地点 县(市) 乡(镇) 村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医疗单位 (包括私人诊所和卫生人员下乡随访)

临床诊断:①疟疾 ②疑似疟疾 ③不明发热 ④其他 □

采血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镜检结果: ①间日疟原虫 ②恶性疟原虫 ③三日疟原虫 ④ 混合感染 □

其他疟疾检查结果 (请注明何种方法)

诊断为疟疾的依据:①临床诊断 ②实验室诊断(镜检、快速诊断等) ③抗疟药试治 □

本次发病:①初发 ②复发 □

并发症: ①无 ②有(何种并发症 ) □

二、既往病史调查

①无 ②有( 年 月 日,在何处发病 ) □

当时的治疗情况:①无 ②有 □

( 年 月 日,在何处给药 )

正规治疗: ①有 ②无 □

清理复治: ①有 ②无 □

休根治疗: ①有 ②无 □

三、传染源及传播途径调查

1. 发病前10~30天内外出史:①无 ②有( 天前到 省 市 县) □

外出原因: ,住 天

住地防蚊措施:①无 ②有(蚊帐、纱门、纱窗) □

2.近一月内家中及邻居亲友来访:①无 ②有 □

(来自 省 市 县),住宿 天

3.病家防蚊设施:①无 ②有(蚊帐、纱门、纱窗) □

患者蚊帐使用情况:①无 ②有 □

患者露宿情况:①无 ②有 □

4.病家成员一个月内发热史:①无 ②有 □

(采血镜检:①无 ②有, 结果 ) □

5.患者15日内输血史:①无 ②有 □

6.患者献血史:①无 ②有(全血 血浆 ) □

7. 本次发病是 ①血传 ②蚊传。 □

8.本次发病的感染分类

①本地人口本地感染 ②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 ③本地人口外省感染

④本省外地人口本地感染 ⑤外省人口本地感染 ⑥外省人口外地感染本地发病 □

四、本次治疗情况

抗疟药试治:①无 ②有 试治方法 □

住院治疗: ①无 ②有 □

正规治疗: ①无 ②有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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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2009〕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主要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以块为主、条包块管、条块结合,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四)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五)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种类的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与药物抗性监测工作,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河道、河岸、农田、车站、港口、拆迁、建筑工地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二)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由城管部门分级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窨井、下水道由市政公用部门或相关产权单位负责;
(六)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办确定。
第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部队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超市、农贸市场、肉店、粮店、饮食店、食品店和从事屠宰、酿造作业等重点单位,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果品以及废品回收、加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易招引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以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病媒生物防范、杀灭措施。
第十一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工地,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必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密度指标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办公场所、库房和配药操作间,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开展有害生物预防控制业务,应当执行《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在承诺期限内保证杀灭质量,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档案。
第十三条 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杀虫药品或器械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取得许可或者批件。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供应商在提供灭杀药械时,应提供相应的介绍,说明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应在各级爱卫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人员中选定。病媒生物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县、(区)爱卫办颁发聘书,并报市爱卫办登记。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二)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咨询报务;
(三)检查监督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爱卫会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江苏省级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要求,根据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全爱卫〔1997〕5号),开展鼠、蚊、蝇、蟑螂单项达标城创建活动,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镇,由市爱卫会授予鼠、蚊、蝇、蟑螂单项达标城镇称号。
单项达标城镇称号有效期限5年。在有效期满前半年,达标城应向市爱卫会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市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对巩固措施不力,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城镇,则取消称号。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城镇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评估与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不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三)无理阻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四)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使用国家禁用药物的,由市、县(区)爱卫办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淮政发〔1998〕14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6日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2013年6月18日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公共交通车船的具体范围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认定。

第五条 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农村;

(二)车辆所有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

第六条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依法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减免税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解缴。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十条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收车船税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

代收代缴手续费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同级税务机关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涉及的车辆整备质量、船舶净吨位、游艇艇身长度尾数均按实际应税单位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政府令245号附件.doc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306/W0201306275529486280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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