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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8:13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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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和《海口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海口市规划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保税区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合同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并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因建设需要,而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必须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位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房产证。
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须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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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8〕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 办、 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 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8月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被聘任后,一般要在半年内对班子行政副职人选进行提名,组建新的行政领导班子。在组建新的领导班子过程中,原组织任命(聘任)的相当于处级的行政副职未聘的,保留其级别待遇。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19日

  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管理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改革试点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06〕31 号)精神,结合《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7〕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党组织政治核心、职代会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被聘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单位的全面行政工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对班子行政副职人选有提名权,对提名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聘任、解聘;对中层管理干部的聘任、解聘有提名权,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乌海市的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有决定权;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引进高层次、高素质和急需人才;班子行政副职和中层管理干部的聘期与行政正职相同。
  (三)对本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法规,管理单位资产和财务。
  (五)对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九)享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被聘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聘期内每年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四)接受纪检、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职代会、群众的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和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及有关规定。
  (六)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职 责
  第六条 被聘任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市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决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聘任合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推进干部管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单位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
  (五)做好职工的在职岗位培训、进修,支持和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加强和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职代会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文化教育工作,尊重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乌海市关于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八)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成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任务。
  (十)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聘任、解聘、辞聘管理
  第七条 聘任:
  (一)聘任管理实行聘任任期制,聘期为三至五年。
  (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
  (三)聘任实行年薪制。在聘期内每月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待年度考核完成责任目标,按照合同规定的年薪补足差额部分。
  (四)聘任管理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内每年进行目标考核。聘期为五年的,聘任满三年时,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考核结果作为年薪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聘任实行契约管理,聘任关系通过合同确定,聘任合同由市政府委托主管部门与被聘任人签订。聘任合同签订前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鉴证。合同一式三份,签订合同双方和市委组织部各持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定的必备条款和约定的必备条款,法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有:聘任合同期限,聘任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聘期责任目标,被聘任人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约定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六)聘任实行岗位管理。聘任期间,享受合同规定的有关待遇;被解聘或辞聘的领导人员,不再保留原有待遇,有关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被聘任到其他岗位,按照新确定的岗位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聘期届满,被聘领导职务自然免除,如果续聘,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续聘合同。
  (七)对被聘任人及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工作由纪检、组织、人事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中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被聘任人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聘期责任目标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及其他解聘情况的。
  第九条 被聘任人提出辞职的,应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之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任单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聘: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其他不得辞去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应否降职降薪和开除工会会籍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你部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来函已悉,对所询有关徒刑缓刑的三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缓刑与降职降薪是两回事情,徒刑缓刑是一种刑事处分,而降职降薪是行政处分。至于受徒刑缓刑处分的人是否同时给予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由本人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上根据情况决定,法院不能对此作出判决。
二、(略)
三、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的工龄会籍问题,由工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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