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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36:47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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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三、对于制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无论其采购原材料、加工生产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只要确属制售非法出版物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并从销售非法出版物所获非法利润中分利的,均可按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一并合案处理。
四、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执行。



199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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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各被告人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买凶器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登雄


[案情]
  被告人张甲因被案外人陈某殴打心存怨恨,预谋报复。2006年3月25日、26日,沐甲、沐乙(未成年、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张甲、吴某等人准备好交通工具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作案工具长刀六把后,聚集在一起,驱车前往某村寻找陈某,未果。3月28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沐甲(未成年)、张甲、吴某、赵甲(未成年)、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张乙(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九人再次开车至某村寻找陈某,准备返回时遇见从某村办事出来的李某等十余人,张甲、吴某等人误将李某等人当成陈某一伙,遂持刀对李某等人进行追打,李某等人四散逃跑,其间,李某掉入一灌溉沟中,被沐甲等人追上,并被沐甲持刀将其左上肢、左下肢砍伤,至李某左手掌掌骨骨折、左下肢?动脑等血管组织断裂,最终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本案中,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曾参与预谋报复陈某,参与买刀,并自己出资购买了三把长刀,当晚沐甲等人故意伤害李某使用的凶器中有沐乙购买的长刀,但事发当晚因故未参与寻找陈某、误伤害李某的行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一起到了案发现场,但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被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甲、吴某、赵乙、赵丙、赵丁、赵戊、代某、沐甲之父母、赵甲之父母、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处沐甲、张甲、吴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代某等八人十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张甲、吴某、赵乙、赵丙、赵丁、代某、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甲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父母因李某死亡的损失194047.9元,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由被告人张甲、吴某各承担3万元;被告人沐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万元;被告人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各承担2万元;赵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2万元;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承担4047.9元。认为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所参与的预谋为报复、伤害陈某,而案发前其已离开,对被告人沐甲等人发生对象错误不能产生预见性,其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疑问]
  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1、本案在民事方面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沐乙是否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否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1)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各被告人应属共同侵权人,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沐乙明知购买的长刀将用于犯罪,仍参与并出资购买,属于共同侵权人,应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一)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九人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甲因被案外人陈某殴打心存怨恨而邀约沐甲、沐乙等人共同预谋、准备作案工具长刀六把后,连续两个晚上寻找陈某报复而未果。3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沐甲、张甲、吴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张乙(相对不起诉)等九人再次开车寻找陈某报复时因将被害人李某等错认而持刀对李某等人进行追砍,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九人主观方面就是要故意伤害他人,预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导致被侵害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侵害的对象因认错人而发生错误,但侵害的客体均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其侵害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九人的行为应看做一个整体,是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下九人共同实施追砍加害行为并导致李某死亡,九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既遂,属共同故意犯罪。同时,民事方面这九人构成了共同故意侵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连带承担共同故意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不当。

(二)本案刑事被不起诉人沐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沐乙(相对不起诉)积极响应主谋张甲打人的提议,参与预谋,直接促成了犯罪计划,参与出资购买尖刀,为共同犯罪人提供凶器,增强了共同犯罪人的工具杀伤能力,并两次参与寻找报复对象,为共同犯罪人站脚助威,激励、坚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大大助长了共同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并最终导致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显然沐乙的犯罪预备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沐乙主观方面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预谋、准备工具、寻找报复打人的对象等预备行为,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其未参加3月28日的直接砍人行为。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着手实施的砍人实行行为因认错了人而发生打击对象错误,但侵害客体性质一致,均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沐乙与其他九个被告人仍然构成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既遂,被告沐乙参与的积极的犯罪预备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从民事方面来说,沐乙与其他九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未追究沐乙的侵权民事责任,就形成沐乙在刑事犯罪中有罪过,因情节轻微而被相对不起诉,却无侵权民事责任的不合理状况。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沐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第15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集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删除第三条。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将其中的“保证获奖作品的水平”修改为“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五条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在“社会科学专著”前加“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将“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将第三项“作品”修改为“成果”。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删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和“市长”,在“特别奖,”后加“应具备下列条件:”。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申报优秀成果奖”修改为“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删除“,评审期间为5月至6月份”。
十一、删除第十二条。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作品”修改为“成果”,“《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申请书》”修改为“《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删除“(一)”和第二项全部内容。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集体署名和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与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则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报,只能以个人撰写的章、节为论文申报。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成果可以单独申报。”
十四、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经评审入选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另行组织裁决委员会予以裁决。”
十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修改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修改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8000元”改为“10000元”。
十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项“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修改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将第二项“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修改为“一等奖3500元,二等奖2000元”,在“不超过20名”和“不超过40名”前分别加“总数”二字,删除“同时,设鼓励奖,颁发奖励证书。”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的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修改为“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二十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有关主管部门或”和“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在“行政处分”前加“依法给予”。
二十五、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生效”修改为“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申报奖励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被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七条集体或个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行政关系隶属于本市的;
(二)参加本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
(三)成果内容为研究或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八条申报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九条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专著,应在研究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 译著,应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 教材,应在内容上有突破,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 古籍整理文献,应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 通俗读物,应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 史志,应史料准确,记述清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资料参考价值;
(七) 工具书,应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八) 论文,应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九) 决策咨询报告,应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
第十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集体和个人)持身份证、成果和其它证明领取《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填写后报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成员,可通过学术团体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第十二条集体署名和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与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则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报,只能以个人撰写的章、节为论文申报。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成果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经评审入选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另行组织裁决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十四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十五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10000元奖金。
第十六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类别、等级颁发奖金。
(一)专著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35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论文类: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0名,三等奖总数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的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十八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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