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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30:41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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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采 冶炼 加工 收购和销售钨 锡 锑矿产品 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根据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
[1991]149号)和地矿部、物资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的要求,现就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
资料履行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从事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尚未申报审批的,必须抓紧做好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报批工作。申报资料的内容要求、报批程序按地发[1991]149号和地发[1991]30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上述各单位申报资料报送审批机关的最后期限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审批机关应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复完毕。
三、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活动,拒不停止上述活动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



199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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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于2004年8月5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荆门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技能水平在本行业领先和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以及国家、省、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的候选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评选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组织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命名表彰。市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选产生,或者通过市级技术能手竞赛产生。
第五条 申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
(二)具备技师以上资格(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的;
(三)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的;
(四)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竞赛获得优秀成绩的。
第六条 申报市技术能手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
(二)具有高级工资格(国家三级职业资格)的;
(三)职业技能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可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获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以及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第七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技术能手的候选人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情况证明。
第八条 通过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同时报送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市技术能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市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省技能大师和省级技术比赛第一名的,可推荐参加 “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称号的评选。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
第十二条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岗位技能津贴和退休补贴,所聘单位每月可按不低于30元、60元、80元的标准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核发岗位技能津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退休后每人每月分别享受10元、15元、20元的退休补贴,凭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第十三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市技术能手的奖励资金、岗位技能津贴和退休补贴标准可视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凡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赛前八名、省赛前六名、市赛前三名成绩的技术人员除授予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外,可破格晋升为相应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民事诉讼证据

钱贵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等案件后,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依法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真实情况的认定既不能听一面之词也不能凭主观臆断。惟一正确的方法是利用证据揭露案件的真相。所谓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就这个意义上说证据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方法或手段。
  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它是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的前提条件。原先起诉需要证据,被告反驳或反诉也需要证据。这是法律对当事人起诉、反驳和反诉的基本要求,一般地说,诉状中没有证据材料将视为起诉、反诉不合条件;第二,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人民法院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正确及时处理民事纠纷。但民事纠纷总是发生在诉讼之前,审判人员不可能每案亲见也不可能每案亲闻。他认识案件的中介就是证据。第三,诉讼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当事人能否取得胜诉既不能凭自己的身份也不能靠金钱,惟一的途径是凭借自己在法庭上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和认定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作用,人们可以概括出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客观相对于主观而言。它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任何个人的想象、揣测或臆造的东西,都不能成为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在民事诉讼证据史上,曾有一度时期人们认为证据是不可知的,取决诉讼胜负的只能是神的意志的显示。也曾有一个时期,人们认为口供才是证据之王,因此刑讯逼供应运而生;应当说,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主观脱离客观,想象代替事实,因而是完全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之特征的。所以,这些做法和理念不可能在历史上占据上风并长期维持。诉讼发展至当今,无论中外对证据都是十分重视的。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必须牢固地树立事物的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忠于事实真相。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时,原告的请求是否合乎事实,被告的答辩有无事实依据,双方的争执谁是谁非,法律应该保护谁的权益应该制裁谁的违法行为等等,均需根据诉讼证据而定。因为证据是民事案件形成过程中在一定范围的场合留下的蛛丝马迹。况且,人们在经济、民事交往中会很自然地留下各类合同、凭证、函件等,这些合同、函件、凭证在案件诉诸法庭后就成为当然的证据,它们并不是人们在事先人为地设置的或杜撰的;这些痕迹和现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上,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某种视听资料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留下什么痕迹和现象,都可心作为定案的依据。
  2.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某种程序的联系。从哲学的角度看,客观事实是各种各样的,大到宇宙小到原子分子。不能说凡具有客观性的事物都是诉讼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同时又与本案有关联的那些事物才可能是本案证据。关联的实质可以理解为证据是案件形成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或材料。在审案过程中,审判人员将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许多证据材料,可以肯定这些材料中有的是与案件有关联的有的不一定有关联,只能对与案件有联系的证据材料加以采证;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加以摒弃。
  3.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的又称为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自身以及提供、收集、审核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例如民事要求在继承案件中,口头遗嘱必须合于一定的条件否则无效;海运提单是构成海运合同的一个要件,缺少了这个要件,海运合同就不能成立。在诉讼中要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就应当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来加以证明;又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不允许欺骗伪造;审判员在必要时调查取证须由二人进行且不能刑讯逼供等等,都是合法性的要件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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