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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10:09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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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拖延上报。”
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缩短工作时间或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四十四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直至停止生产,并对有关单位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三)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第四十八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各项罚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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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3]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0号文件),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违反统一规划管理原则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张做出的重要部署。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国办发7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的五部委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督查组的工作,对行政辖区内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工作先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摸清本地区开发区数量、批准机关、规划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各类开发区的位置和建设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暂停建设,进行清理和纠正;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专门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对超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减开发区用地规模,重新核定开发区用地范围和四至界限;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所圈占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开发区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到市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凡是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

  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作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凡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建设用地和项目的规划审批。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严格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

  对申请新设立开发区的,要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和具备设立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

  对现有各类开发区申请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的,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其用地规模和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批准开发区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开发区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论证;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出选址意见。

  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在通过科学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三、强化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作为指导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开发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要抓紧制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三)城市规划区内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组织制定,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各类开发区已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都应作为所在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五)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组织编制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出让地块数量、面积、位置、出让步骤等,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依据。具体地块出让前,开发区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开发强度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从保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开发区内有关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要向区内有关建设单位公开办事依据、规则、时限、程序和结果。要针对开发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部将对各地在开发区设立、升级和扩区的规划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规定随意设置开发区、扩大开发区规模、开发区内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把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规范本地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随同清理整顿结果,于2003年10月30日前一并上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二日


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

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促进就业专项规划。为推动《规划》学习贯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是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是对我国未来就业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在科学判断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阐明了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就业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就业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规划》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工作重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细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逐项分解到地区、落实到部门、具体到岗位,层层抓好落实。要将落实《规划》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各项工作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重要指标和重点任务衔接到位、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监测评估、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要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汇总情况,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就业形势的科学研判,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强化督促检查,把督查工作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完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反馈通报等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对重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规划》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调研,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规划》深入实施。

四、加强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作为落实《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理解和把握《规划》内容,找准落实《规划》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贯彻实施《规划》打好基础。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规划》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及政策措施,宣传实施《规划》的好做法好经验,让党和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争取各方对就业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中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程实施和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为落实《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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