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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0:19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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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


关于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临卫字(1990)第25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由当事医务人员所在医疗单位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当事人对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决定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维护医疗工作正常秩序、保护医患
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以上规定对经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也适用。
对不服从管理的个体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卫医字(88)第36号《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适用于业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合法医务人员在正常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即无证行医者)在非法行医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就诊者伤亡、残疾的,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此外,对于无证行医者,卫生行政部门还要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药品、器械,处以罚款。
四、个体执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就诊者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费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我部的有关规定,应由该个体医所在医疗机构支付。不能支付的,就诊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独生子女因医疗事故死亡,受害人家长做复孕术,其行为如发生在医疗事故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之前,其做复孕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的范畴。



199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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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格禁止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公安、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协调执法,在规范期货交易市场、取缔非法期货经营机构、打击违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
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近来,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呈现死灰复燃的态势。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断翻新手法,利用种种欺诈手段,骗取客户钱财,牟取暴利。如有的打着“投资公
司”、“咨询公司”的招牌,诱惑一些人“投资”境外期货;有的私设窝点,搞地下黑市交易。这些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一次专项打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打击工作。
二、这次专项打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是沿海地区。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区从事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对来信、来访和电话
举报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证券监管、公安、外汇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专项打击工作。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法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公安部
门查处;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外汇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从严惩处。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非法经济组织,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外,坚决予以取
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的专项打击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打击工作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7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政府) 制定规章程序规范化,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法制办)对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核。
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委、办)对归口管理或协调的各局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委办、局起草规章应先填写《制定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书》,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起草。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委、办、局起草规章。
第五条 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委、办、局( 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项目负责人,并责成本部门法制处与业务处室共同承担规章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起草规章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不得迥避矛盾。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章草案报审时书面得髑榭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经费、机构、编制、工资奖金、减免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必须与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或其主管委、办专题请示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规章草案必须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文字简明、准确、易懂、易记。
规章草案的名称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规则”,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第八条 起草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规章草案, 按照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规章草案, 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对规章草案认真研究,按期返回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草案审核修改后, 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并由市政府秘书长报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作审核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规章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 或经市政府批准,由主管委、办、局以通告形式发布。
市政府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将发布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规章发布后, 在《北京日报》和《北京法制报》上全文刊登,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播发消息。不需向社会公布的规章,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不登报、不播发消息。
第十三条 修改规章按照制定规章的程序办理。
对需要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章,由市政府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负责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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