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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9:13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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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下称“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各省级药品检验所在
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结果详见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现就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等130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67个品种、184个批号不合格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一、二),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劣药进行查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
继续进行跟踪抽样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样单位中的经营或使用上述不合格药品的单位,按经营或使用劣药依法进行查处。
二、经核实,标示为“湖北黄石市卫生材料厂”等31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风油精”等21个品种、41个批号的标示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三),均为假冒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按假药进行查处,统一没收、销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
追究被抽样单位及购销途径中的经营单位的责任,对尚未查清的应追查其假药的来源。
对标示为“吉林省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980402、规格0.2g),经生产单位确认为“无此批号”,但被抽样单位认定是直接从“吉林省天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有进货发票。为此,对上述的标示生产单位及相关的两个经营单位,责成吉林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调查。
三、对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厂生产的蛇胆川贝液,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头孢氨苄片,共计3个生产单位生产的3个品种(见附件2),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企业成品库内跟踪抽验仍有1批以上不合格的或同品种质量考核中有
3批以上不合格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海南、黑龙江等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撤销上述品种的批准文号。
四、经对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核查工作中查实:江西省景德镇市医药公司、山西晋中益济堂药店、内蒙古五原利民药店、内蒙古通辽市北方药材经销公司、内蒙古临河医药站批发部、广东省云浮市区城基路彭国洪药店因违反规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致使假药流入流通渠道,危害人民生
命与健康,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江西、山西、内蒙古、广东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6家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对安徽省毫州药材总公司及其挂靠人员王振云、李全才非法经营假冒药品问题,责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
五、山西省西山矿务局职工医院自称从山西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但无进货证明;宁夏平罗县太西镇卫生院二门诊自称从私人手中进货,无进货证明;宁夏中卫县沙桥卫生所自称从西安的郑春林手中用中药饮片换货,但无进货证明;内蒙古包头市第七医院自称是该院私人换药的,无
进货证明。上述4家医疗单位违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不能保证病人的用药安全有效,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特此通报。
六、在前期药品质量公报(总第40期)附表四中公布了湖南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一部经营的标示为鹤壁市制药厂(河南省)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为980521),经厂家反复确认为无此批号,属假药;后经核查该批药品是该厂生产的。为严肃法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
十条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撤销该厂生产的甲硝唑片的批准文号。
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本期公报中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于2000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
(略)

附件2: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名单

1、海南碧凯药业公司 阿司匹林肠溶片 40mg
2、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厂 蛇胆川贝液 10ml
3、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 头孢氨苄片 0.25g

附件3:依法查处的经营企业名单
1、江西省景德镇市医药公司
2、山西晋中益济堂药店
3、内蒙古五原利民药店
4、内蒙古通辽市北方药材经销公司
5、内蒙古临河医药站批发部
6、广东省云浮市区城基路彭国洪药店



199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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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整顿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如陕西蒲城2010年“1·1”事故、死亡9人,湖南宁乡2010年“12·17”事故、死亡14人,河南漯河“1·19”事故、死亡10人,都存在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排查隐患,落实责任,狠抓薄弱环节,依法严格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至7月上旬,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

1.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排查形式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股份合作合同的制定(签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行为。

(二)检查企业生产线,排查是否存在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行为。

(三)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排查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20%(江西省、湖南省抽查生产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50%(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和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抽查生产企业数量均不少于200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区要依法加大对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2),逐级上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表: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3/131591/files_founder_2671015038/2228426945.xls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13/131591/files_founder_2671015038/41523135.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个体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而放松管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003年初结束的为期一年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偷、逃、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净化了集贸市场税收环境,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取得了积极成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为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协调配合,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要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共管户定额的协调,确保对纳税户定额的统一;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针对集贸市场的特点,积极探索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地要在全面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要通过对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今年,总局将继续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所在省的主管税务机关自2004年起,应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总局(征管司)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1)。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总局征管司(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3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各省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四、科学定额,积极推行“阳光作业”
  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实现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各地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为了克服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各地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不断优化定额核定软件,并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其他地区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修改和完善。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行人工集体核定。
  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由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增加了相当一批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随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业户的出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上述税收政策,以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要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此外,要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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