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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料加工出口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1:55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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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料加工出口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进料加工出口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进料加工是贯彻执行“两头在外”、大进大出方针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料加工出口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鼓励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出口。凡有生产能力,出口有销路,外汇有来源,并能保增值、保质量、保交货期的企业,均可开展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二、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自行开展或承办进料加工业务。有外汇来源、但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进口原材辅料、零部件和代理出口。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均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三、建立进料加工出口外汇周转金,滚动使用。从全省留成外汇中拿出10%,用于进料加工。省级外汇,由省外贸局周转使用;各市地外汇,由各市地周转使用,可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代理进口、出口。进料加工出口增殖的外汇,全留自用。使用中央拨付的外汇新增值
的外汇,20%上交中央。
四、进料加工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成套散件,经省或市地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验收;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属于深加工后出口的,可用外汇,按不高于出口离岸价,购买外贸公司准备出口的原
材料或初级商品;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代理订货的少量急需商品,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自行对外订货,在价格上要与有关总公司协调。
五、努力提高出口创汇增殖率。对进料加工出口创汇的外汇增殖率达到1:1.2以上的企业,可择优安排使用进料加工周转金。
六、为适应国际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抓住对我有利的贸易机会,省外贸、工贸公司在出国进行外贸活动中,允许用汇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先签订进料加工所需原材料辅料合同,后补办用汇申报批汇手续。外汇管理局、海关等部门凭补办批件办理拨汇或报关核销手续。
七、为搞活经营,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有进出口权的工矿企业)在进料加工过程中,如遇已批准进口料件的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加工复出口的效益不如将料件在国外转卖时,报经省外贸局同意,可以将料件在国外转卖(包括转卖合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在中国银行开立
现汇帐户。
八、经营进料加工企业在签订进料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出口成品的合同,可享受来料加工装配的优惠待遇。
九、鼓励进出口企业与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带料加工。凡进出口企业只支付给生产加工企业工缴费的进料加工项目,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核时,应全额计算产值、利税和出口创汇等经济指标。
十、建立保税仓库,搞好备料加工。对全省进料加工需要量大的进口商品,或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进口的商品(如木材、钢材、化纤等),由省或市地外贸部门统建保税仓库。其他商品鼓励各进出口企业及有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可自建保税仓库或保税车间。进入保税仓库的料件,在进
口用汇、国内人民币资金供应和运输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重点保证。
十一、为了防止大进小出或只进不出,保证进口料件都能加工出口,凡进口料件不准在国内倒手转卖;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原批准进口的主管部门核准和海关许可,并办理补证纳税等手续。
十二、各市地、部门和进出口企业,在进料加工中应积极发展联合,在省内外或国内外广泛开展代理加工出口业务。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拒付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监理工作。征收排污费的监理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七条 征收排污费的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
单位:元
------------------------------------
| 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量| 浓度超过标准 |
| | 每公斤 | 每10立方米 |
|-----------|-----|----------------|
| 二氧化硫、二硫化 | | |
|碳、硫化氢、氟化 | 0.04| |
|物、氮氧化物、氯、 | | |
|氯化氢、一氧化碳 | | |
|-----------|-----|----------------|
| 硫酸(雾)、铅、 | | 0.03-0.10 |
|汞、铍化物 | | |
|-----------|-----|----------------|
| | 玻璃棉、矿渣 | 0.10| |
|生 |棉、石棉、铝化物| | |
|产 |--------|-----|----------------|
|性 | 电站煤粉、水 | 0.02| |
|粉 |泥粉尘 | | |
|尘 |--------|-----|----------------|
| | 炼钢炉粉尘、 | 0.04| |
| |其他粉尘 | | |
|--|--------|-----|----------------|
|工 | 超标倍数 | 4以内 |4.1-6|6.1-9| 9以上|
|业锅|--------|-----|-----|-----|----|
|及炉| 林格曼浓度 | 2 级 | 3 级 | 4 级 | 5级 |
|采烟|--------|-----|-----|-----|----|
|暖尘| 每吨燃料收费 | 3.00| 4.00| 5.00|6.00|
------------------------------------
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废 水
单位:元/吨水
--------------------------------------------
| | 有害物质或 | 浓 度 超 标 倍 数 | |
| | |-----------------------------| |
| | 项目名称 | 5以内 | 5-10|10-20|20-50| 50以上| |
| |--------|-----|-----|-----|-----|-----|-|
|超|汞、镉、砷、铅及| | | | | | |
|标|其无机化合物, |0.15-|0.20-|0.30-|0.45-|0.90-| |
|准|六价铬化合物 | 0.20| 0.30| 0.45| 0.90| 2.00| |
|排|--------|-----|-----|-----|-----|-----|-|
|污|硫化物、石油类、| | | | | | |
|费|挥发性酚、氰化 | | | | | | |
|征|物、有机磷,铜、|0.10-|0.15-|0.20-|0.35-|0.60-| |
|收|锌、氟及其化合 | 0.15| 0.20| 0.35| 0.60| 1.00| |
|标|物,硝基苯、苯 | | | | | | |
|准|胺类 | | | | | | |
| |--------|-----|-----|-----|-----|-----|-|
| |悬浮物、COD、|0.04-|0.06-|0.10-|0.15-|0.20-| |
| |BOD、pH值 | 0.06| 0.10| 0.15| 0.20| 0.30| |
| |--------|-------------------------------|
| | 病原体 | 0.08 |
|------------------------------------------|
| 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征收标准 每吨水0.03元 |
--------------------------------------------
注:(1)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
以内基数(0.04-0.06元)的一倍计。
(2)废水:是指经过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之后,污
染物质种类和含量增加或性质恶化而向外排放
的水。
三、废 渣
单位:元
-------------------------------
| |向水体倾倒|无防水、防|无专设的堆|
| 有害物质名称 | |渗措施堆放|放场所堆放|
| |或排放每吨|每吨、月 |每吨、月 |
|-----------|-----|-----|-----|
|含汞、镉、砷、六价铬、| | | |
|铅、氰化物、黄磷及其 |36.00| 2.00| |
|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 |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0.30|
-------------------------------
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
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
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
(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
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
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
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
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附表(二)排污费分级管理表

---------------------------------
| 征收分| | |
| 配比| 排放污水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提高征收标|
|缴 例|------------------|准部分、加|
|费 隶 | 80% | 20% |倍收费部 |
|单 属 |---------|--------|分、滞纳金|
|位 关 | 72%| 8% | 2% |18%|和罚款 |
| 系 | | | | | |
|------|----|----|----|---------|
|中央部属、 |上交省 | 上 | 上 | |
|省属企业、 |环境保 | 交 | 交 | |
|事业单位 |护局 | 省 | 省 | |
|------|----| 环 | 环 |征收的环境保护局 |
|市(地)属及|征收的环| 境 | 境 |(办) |
|以下企业、 |境保护局| 保 | 保 | |
|事业单位 |(办) | 护 | 护 | |
| | | 局 | 局 | |
|------|----|----|----|---------|
| 转作环境 |补助重点|用于环境|用于环境|用于加强环境保护系|
| 保护补助 |排污单位|污染的综|保护系统|统的监测手段等业务|
| 资金的使 |治理污染|合性治理|的监测手|性开支和补助必要的|
| 用范围 |源 |措施 |段等业务|区域性污染防治 |
| | | |性开支 | |
---------------------------------



198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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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能够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五)旅游、现代物流、创新服务等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全市100个年内计划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推进项目)是指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拟于未来二至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市发改委组织筛选、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按照重点项目筛选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报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征求市经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基本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建设手续;
  3.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结转续建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
  (二)重点推进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前瞻性,能够对地方乃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
  2.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发改、经信、住建、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统管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和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和业务管理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协调项目建设的资金、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建设。
  (三)项目法人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县领导帮包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市级帮包领导要定期到项目单位和企业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县级帮包领导要随时指导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工程计划的制定,监管项目的实施;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建,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并定期向市、县帮包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观摩检查、年终全面考核制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在聊城日报和电视台进行公布。市、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工作,市政府进行项目进展情况的季通报和组织半年观摩检查,市委、市政府进行年终全面考核。县(市、区)发改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项目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及下月工作计划。市发改委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开工前的各项必要条件。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后,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带动性强的项目,用地指标由市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银企对接会议,确保全市及市外商业银行最大限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县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特别是在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要优先考虑。
  人民银行聊城支行和市银监局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加强对县(市、区)的考核,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年度完成投资总量、完成年度计划比重、项目投资结构等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单项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末位的县(市、区),当年不得评为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前三名。
  第十六条 加强对部门的考核,对参与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部门帮包项目实施进度、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效果等;对没有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效果等,同时,市级帮包领导将对有关部门进行评议。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好的部门,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不到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按期完成。对按计划建设实施,施工管理规范的前十名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分;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4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已经2005年3月30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5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长期建设国债重点支持“三农”、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全面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改善金融调控方式,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企业优化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农村的贷款,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积极稳妥地处置各类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金融安全和稳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三)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把好土地审批和信贷投放两个闸门。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批租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城市建设规模。严格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发展的薄弱环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尤其是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开拓农村市场。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扩大服务性消费,引导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五)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努力保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重点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把握好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继续搞好经济运行调节。以煤电油运综合协调为重点,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做好监测预警、运行调节、信息引导和应急保障工作,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加强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勘探开发。(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抓紧编制有关领域和区域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八)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减免农业税和免征牧业税的工作。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地方因减免农(牧)业税减少的财政收入,以及支持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九)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强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十)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资金,要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生态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六小工程”、旱作节水农业及县乡公路建设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十一)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增加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贴。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十二)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对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环境,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等涉及农民工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相关政策措施。(国研室牵头)

三、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抓紧制定若干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措施。完善鼓励创新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以重大工程为依托,推动装备制造业振兴。继续加强能源、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旅游、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大力推进红色旅游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十四)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组。盘活用好存量资产,防止盲目铺摊子。加大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注重企业技术改造与改革重组更好地结合。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现有企业重组和技术改造。(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注重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开发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实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抓紧制订专项规划,明确各行业节能降耗的标准、目标和政策措施。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抓好各行业的节能、节水、节材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科学配置,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大力倡导节约能源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负责)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工业、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行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继续搞好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和草原建设。加强风沙源治理,加快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及农村沼气。(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进一步搞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作。大力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加工增值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重点地带开发。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抓紧建立西部开发长期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加快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继续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重点企业改组改造。研究建立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综合经济优势,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建设,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重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有竞争力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拓中部地区大市场,发展大流通。从政策、资金、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加快东部地区优化经济结构、深化体制改革、转变增长方式的步伐。进一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更加注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二十一)继续推进农村改革。抓紧研究解决税费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重点搞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管,规范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加快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继续深化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改革,推进邮政、铁路和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搞好股份制改革试点。推进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改革。积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继续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针对内控机制和操作手段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国资委负责)

(二十五)推进财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搞好增值税转型试点,制订全面实施方案。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全面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制定相关法规和办法,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建立新形势下的全社会投资调控体系。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六)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加强和规范城乡商业网点建设,发展适合新时期农村消费特点的新型业态,健全农村商品流通和生产生活服务网络。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积极推进流通法制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七)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非法中介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打击走私、偷逃骗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六、适应新形势,切实做好对外开放工作

(二十八)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完善出口促进体系,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保持出口继续增长。加强对大宗商品进出口的监测和调控。深化进出口商会体制改革。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九)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限制高消耗、高污染的项目。引导外商投资于中西部地区,参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规范各类开发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走出去”促进和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加大信贷、保险、外汇等支持力度。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引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外交工作。扩大境外能源与资源的合作开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三十一)抓紧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各项工作。尽快修订或拟订重点产业和行业的应对方案。做好WTO新一轮谈判和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外贸易协调,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商务部牵头)

七、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建设和谐社会

(三十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制订并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我国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自主创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建立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主体地位的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加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性技术研究。继续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加快开发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以及能够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抓紧制定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措施。加强地震减灾能力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地震局负责)

(三十四)推动地方加强科技工作。大力推进县(市)科技工作。开展科技示范县(市)试点工作。启动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和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和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积极探索推动县(市)科技进步和区域科技创新的有效机制,推动科技促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科技部牵头)

(三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提出一批涉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专题,确定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修订并公布《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局牵头)

(三十六)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加快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继续实施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进一步做好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组织做好“两免一补”工作。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的问题。(教育部牵头)

(三十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结构,提高水平。继续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组织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完善“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体系。(教育部牵头)

(三十八)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积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职教中心建设。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教育部牵头)

(三十九)深化科技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和现代院所制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推进科技评价和评估管理体系改革,开展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评估试点工作。推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及其评审机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快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组织制订《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加快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和收费管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教育部、科技部负责)

(四十)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大力研发和推广使用先进避孕药具和技术。进一步做好老龄人口工作。加强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四十一)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发展,继续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管理及购销秩序,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二)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抓紧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以农村为重点,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抓紧建设卫生监督体系,加大治疗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做好整治非法行医等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救治、关爱措施,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十三)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机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四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和规划工作,加强各类型、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用好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推动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法制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切实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人事部牵头)

(四十五)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培育文化市场主体,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和文化产品进出口的管理。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扩大加强对外文化交流。继续加快广播影视数字化进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四十六)加强体育工作。继续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筹备工作。筹办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负责)

八、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十七)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增加就业再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制订把实施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方案,逐步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八)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吉林、黑龙江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广方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四十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规范重组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部牵头)

(五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努力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抓紧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长效机制,继续做好清欠工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负责)

(五十一)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增加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工作机制,积极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做好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扶贫办负责)

九、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五十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应对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三)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全面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解决宗教领域社会稳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加强侨务对台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归侨侨眷工作。(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四)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实施《信访条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依法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挥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律师参与处理信访问题的作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信访局、监察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五)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负责)

(五十六)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应急体系。公布施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预防工作,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执法力度,消除各种隐患。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切实改善煤炭生产安全状况。(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政风建设

(五十八)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继续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继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机构分类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中央编办牵头)

(五十九)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规范和完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其倾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管理、监督机制。(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国务院审改办等负责)

(六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监察部、法制办、中央编办、信息办等负责)

(六十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法制办、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六十二)大力加强政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报告和工作督查制度。切实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监察部、人事部、统计局负责)

十一、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六十三)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快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注重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兼容发展,继续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支持军队做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完成裁减军队员额的任务。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深入推进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增强保障能力。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提高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六十四)加强港澳工作。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全面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继续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加强粤港澳、沪港、京港合作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内地同香港、澳门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商务部等负责)

(六十五)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积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直接“三通”。大力争取台湾民心。坚决打击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反分裂国家法》。(台办牵头)

(六十六)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新安全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维护和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同各大国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利益汇合点,妥善处理分歧。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发挥安理会作用,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于我国有利的方向发展。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做好涉台、涉港澳外交工作,加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国际斗争,全面加强经济外交,加强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外交部牵头)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任务、为“十一五”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好全年的各项任务。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5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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