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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8:48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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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1)1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试点,是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口加工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设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行政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顺义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条 管委会按照国家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各类行政事务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外,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事务,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四条 项目审批管理
(一)外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审批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非限制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合同、章程的变更;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3.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二)内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外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管委会受市外经贸委委托,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一)审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及合同的变更。
(三)审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根据登记审批权限委托顺义区分局按照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市工商局委托顺义区分局依法对区内各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代码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生产产品执行标准的备案登记和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由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八条 出口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顺义区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审定后,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委委托顺义区规划局管理。
第十条 除市人民政府投资和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基本建设开工手续的审核工作由市建委委托顺义区建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出口加工区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由顺义区环保局负责,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出口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由管委会报顺义区环保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由顺义区环保局按规定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入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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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旧城改造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加快旧城改造的若干规定》


2003年6月26日 阅42次

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旧城改造进程,发展岳阳经济,建设秀美城市,现就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特作如下规定:
一、 城市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鼓励成片改造开发。
二、 旧城改造项目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费和承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可据实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补偿。
三、 旧城成片改造项目实行统一的税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全免。建安税按政策上缴,通过核算,开发商如无利润,由市财政从建安税中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安置方式为以房换房的免收营业税。
四、 旧城成片改造项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私房拆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单位自有房屋和异地已建房的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五、 实行项目报建代办制度。旧城改造项目经房地产部门审查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代办报建手续。
六、 市政府成立旧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市计委、市城管办、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局、市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城乡建设旧城改造规定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驻市各单位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0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包括:
  1.互派科技人员、研究人员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用于科学研究的少量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5.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6.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越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负责制定交流计划以及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混委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四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逐事商议。
  3.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动植物品种、苗木和样本等,其费用互免,由供方提交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办理交接证件。提供方有责任协助办理必要的海关、检疫等有关手续。
  4.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科学工作者、专家和其他人员在对方国家工作和生活期间应遵守该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和环境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必要时可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平             黎贵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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