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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14:02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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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24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企业机构体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等,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的目的,是对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厂长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其审计评议结果,供干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使用干部参考。
第3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铁路企业的厂长,任职期间的某一阶段和任职期满、任期中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评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评议的日期应在财务年度决算编报期后进行,以保证审计评议的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情况实行先审后离,或一离任二审计三使用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4条 对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权限。铁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采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部门审计评议所属企业厂长的办法。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长、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及部直属在京企业的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评议;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委托各主管总公司、铁路局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
第5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1、厂长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承包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等问题。
3、缴纳税金、上交利润、铁路建设资金、留成比例、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款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是否行当,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有无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财产物资损失问题。
5、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指使或暗示财会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6、廉政情况。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资财、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增值,有无企业短期化行为。
8、上级领导和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6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程序
1、根据厂长主管单位的要求,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以下简称《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接到《审计评议委托书》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对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等离任时,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计时,向部审计局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部审计局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委托总公司、铁路局审计部门按委托审计办理。或由部干部管理部门授权总公司、铁路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主送委托单位,抄报部干部管理部门。
对任届期满或离退休的厂长,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计评议的,应于当年年初一并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评议。
2、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帐项,清点财产物资,编制财产物资清查清理清单;厂长应按照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写出述职报告。
3、审计组进点在听取被审单位财产清理情况介绍和厂长述职报告后,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
4、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和厂长签署意见后,报委派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定,并由审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应由被委托审计部门签章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审定,经委托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委托审计部门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干部管理部门、被审单位和厂长,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7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通知原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抄送原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第8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
第10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机密的工作准则,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1条 审计评议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档案工作规定立卷归档。
第12条 部属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13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不适用本办法。
第14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发铁审〔1987〕492号文《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15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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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的意见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的意见


邢政办[1997]18号 1997年4月16日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3月21日由省政府以158号令发布实施。 这是我省历史上内容比较完善的农机维修管理专项行政规章,对于提高我市农机行政执法力度,搞好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此《办法》,加强全市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机化事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今年是《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抓住时机,组织农机维修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进一步加深理解,并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介,在全市范围内对《办法》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机维修厂点、配件经销点和用户做到人人知晓。
二、切实加强农机维修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农机维修管理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关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搞好农机维修管理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尽快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管人员。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主动争取当地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并逐步完善执法设施和装备,如监督车,必要的检测仪器、仪表等,为实施《办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要下大力搞好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履行申报、培训、考核、备案等法定程序,上岗前要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农机维修执法工作,防止出现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现象。
三、依法强化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97年底以前对辖区内的农机维修厂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放技术合格证。同时,要估好从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合格者发给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切实做到无技术合格证不准开业,无相应技术等级证不准上岗。农机维修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是农机维修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依法整顿范围,净化农机维修配件市场。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机维修配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四、搞好服务,促进管理。搞好服务是依法管理的基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在依靠强化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维修厂点和配件经销点提供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优质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项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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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作者:宋飞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两者都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不同。竞业禁止原则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劳动法则无明确约定,实践中往往通过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内部规定来明确。
2.主体不同。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原则限定于公司董事、经理;而劳动法则往往限定普通劳动者,比如从事程序研发的设计人员。
3.惩戒方式和功效不同。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公司可得行使归入权,将从事竞业行为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违反劳动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一般通过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公司损失,而且如果单位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该合同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4.理论确立的规范依据不同。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公司法61条,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劳动法22条和102条。

参考文献:
1.《商法.经济法》王卫国 刘凯湘主编(2001年全国律师考试制定用书6) 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2.《劳动法学》(修订本) 郭捷 刘俊 杨森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修订第1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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