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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3:00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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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厉行勤俭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机制标准建设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落实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制度、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实保障。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北京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研究审议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
  1.加强普法宣传。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重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检查。以开展北京市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重点宣传包括《条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学习培训。将《条例》培训纳入“北京干部教育网”在线学习必修课程,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年内将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要充分体现改进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新风,务求实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二)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1.推进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健全市级行政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健全完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加强“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规模。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实行经费总额“零增长”,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外办)
  3.健全完善本市机关运行经费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凡属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一律及时、主动公开,细化公开内容,不断推进本市预决算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1.健全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健全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国资委)
  2.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管理。着重对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扩大协议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范围。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国资委)
  (四)加强机关资产管理。
  1.完善落实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完善落实市级行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资产管理制度,统一调剂使用或者按规定处置市级行政机关闲置资产。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2.按照集约、规范、效能的原则,加强市级行政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统一集中管理。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市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完善落实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物业管理标准,对办公用房用地计划、建设规划、新改扩建、调配整合存量、使用管理等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探索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建设、抗震加固和维修、使用安全和维护保养等各项管理工作。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编办)
  3.规范公车使用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标准,严格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五)创新机关服务管理。
  1.推进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坚持“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方向,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市级行政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编办)
  2.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级行政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协办单位:市编办)
  3.加强对公务接待的规范和管理。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完善落实市级行政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六)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
  1.加强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研究。开展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立法和体制机制调研工作,为制定本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奠定基础。(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
  2.成立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管理的指导,促进完善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
  (七)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管理。
  严格落实本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能源计量、在线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建立能源消费的统计台账。开展政府机构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能源利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探索推动低碳城市试点的相关工作。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在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八)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强化审计监督。将机关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作为本市统一组织的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的关注重点。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市级部门违反《条例》的问题,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行政问责专项考评实施细则》中的“审计结果行政问责考评”范围。(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2.强化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等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审计局)
  (九)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落实本市因公出国(境)相关制度,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所属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切实提升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市政府外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对于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办公厅作为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推动本市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协调性、前瞻性,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推动贯彻实施的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照《条例》规定认真研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安排,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贯彻实施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贯彻实施工作牵头部门及职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统筹推进本区县贯彻实施工作,认真清理、规范现有制度标准,确保机关事务工作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重点抓好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对于现有制度和标准,要尽快完善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新建制度和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并于2013年年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市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务求取得阶段性成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本市有关制度标准,完善本部门日常管理制度,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三)报送信息,加强沟通。探索建立本市机关事务工作层级统计调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机关事务工作相关信息。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及时总结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先进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加以宣传推广,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反映本市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取得的新进展。
  (四)强化检查,确保实效。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由市政府绩效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于每年年底进行统一考核。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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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技术标准等出版物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市残联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2〕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埠驻淄博市各区(含高新区)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其残联组织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建立以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外埠驻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数缴纳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是指市及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及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县收缴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5%是市级收入,5%是省级收入。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保障金时间。
  2003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
  第八条 保障金按以下程序征收:
  每年3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各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调查材料。
  每年4月底前,各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报送报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在职职工人数以统计或地税部门确认的数字为准,并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每年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进行审核。对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各单位。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及应缴数额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
  在征收期内,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九条 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单位凭有关证明到地税机关办理保障金缓缴或减免。
  第十条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于征期结束后,通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以及滞纳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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