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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1:59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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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盲人就业,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是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具体管理;市、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工作。

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残联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有两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25%以上;

(三)按摩场所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本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四)盲人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取得《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证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发证部门实施年度复核制度。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复核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市残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停业或者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发证(照)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残联、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宾馆、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和参加技能鉴定。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要求、适合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转让、出借、出租从业人员证件或者《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者未通过复核的;

(四)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实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昆政发[200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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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了明确和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根据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六条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六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汗腾格里峰6995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国境内5292米高地北偏西北3387米,吉尔吉斯斯坦境内6411米高地东偏东北3428米,哈萨克斯坦境内4672米高地以南5592米。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北纬B=42°12′36.4″,东经L=80°10′31.1″;直角坐标:X=4,675,395,Y=14,431,875。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该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条所述的距离和高程以及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1942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第二条
缔约三方同意,三国国界交界点在实地不设标志。
第三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哈文和俄文写成。缔约三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签字)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函字[2005]7号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搞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依据2005年1月6日发布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1号)第三条中关于"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规定,国家局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文件公布了第一批有瓦斯动力现象的44个国有煤矿名单。截止3月8日,已有9个煤矿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6个煤矿正在进行鉴定,2个煤矿已经停止生产,但仍有17个煤矿(名单见附件)没有申请鉴定。

  请各有关省局立即向辖区内没有申请鉴定的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直至被停产煤矿鉴定结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省局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附件: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序号
矿井名称

1
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景煤矿

2
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集煤矿

3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4
河南省郑州市东平煤矿

5
河南省鹤壁市安林煤矿

6
河南省焦作市金科尔新井

7
河南省安阳市大众煤矿

8
河南省安阳市果园煤矿

9
河南省安阳市龙山煤矿

10
河南省安阳市铜冶煤矿

11
河南省禹州市梁北煤矿

12
河南省许昌市新峰四矿

13
四川省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垭南煤矿

14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

15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珙泉煤矿

16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轿子山煤矿斑鸠山井

17
云南省曲靖市狮子山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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