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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2:19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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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4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审查、制作、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招牌。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医院、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地铁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技术规范作为实施依据。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修订情况修改《目录》,修改后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要求,不得制作、设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公共信息标志。

  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标志,需使用文字说明的,应当同时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八条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并在完成方案设计后的10日内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鼓励自行制定的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方案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可以由设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设置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目录》所列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完成审查后1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规范、醒目、协调,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附加广告内容。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新: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规定的;

  (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或者脱落的;

  (四)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本系统、本行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并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制作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或者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将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报送备案的,由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存在损坏、脱落等情况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信息标志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花市、庙会等短期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且活动结束后应当拆除的临时性公共信息标志,其标准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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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监督法》 建设法治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是一部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监督法》的颁布有助于打造阳光政府,促进政府在人大的监督下,公开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和带动全体公民提高法制素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和促进依法治国进程全面加快。
真正的法治离不开监督。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犹如硬币的两面:一面是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另一面就是对法律运行过程的监督,它是法治健康生长的保障。透过《监督法》文本,我们不难发觉其在内容设计上,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障功能,诸多亮点显现出监督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非凡的意义。一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规范和制约。《监督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等,来确定政府的专项报告并审议,对政府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始终把自己置身于《监督法》约束之下。二是促进了政府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在我国,各级政府行使着很大的权力,掌握着许多的资源,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监督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或者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有权予以撤销。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决策必须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从根本上杜绝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发生。三是有力地强化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良法在于行,法治要求法律得到全面履行。只有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国家才能保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几乎全部的规章都是由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落实的,大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执行法律的水平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执行法律的结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监督法》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能,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
保障监督法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和被监督意识,把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贯穿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始终。要以人大代表满意为标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的落实率、答复率和满意率。
其次,我们要认真履行《监督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若干具体职责。要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制度,做到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政策事先及早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按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凡法律规定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要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采纳,及时整改,并将办理和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再次,我们要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抓住以下主要环节,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一是要端正执政理念,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和合法性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行政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三是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继续做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和谐执法。四是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强化层级监督的力度。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等专门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五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41号 )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有关单位:

《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



吉安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运行管理

1、车辆使用范围。保障市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室其它班子成员工作用车;科及科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小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下属单位原则上只安排副县级干部工作用车并按成本收取费用。沙漠王子、子弹头车,原则上只用于市政府领导防洪抢险、指挥救灾、外事接待等活动。考斯特中巴车,原则上用于市政府领导外事接待、出外考察、现场会议及办公室组织的集体活动。

2、车辆安排。市政府领导工作用车基本固定。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特殊情况,领导用车自行调剂。老干部用车实行派车制,派车按以下原则办理:确保区内医疗保健用车;适当安排市内用车(一般每月2次,结余次数可接转使用,并由老干科负责登记和在使用车辆栏内公布);从严控制市外用车(原则只安排经市中心医院同意转院至南昌医疗用车)。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科派车,市外用车应报分管领导同意。下属单位副县级干部用车由车队队长统筹安排。以上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即,领导通知用车后,由驾驶员自行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向队长报告。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表报用车领导审核签字,作为核销油料和差旅费的依据。所有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车队(或老干科)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设立车辆调度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3、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和事故记录簿。车辆维修档案主要记载车辆维修情况,反映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记录簿主要记载车辆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4、严格组织纪律。驾驶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十不准"守则:不准出私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带故障强行出车;不准违章驾驶、停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准无故拒绝出车和调度;不准车辆私自夜不归库;不准上班时间打牌和无故离岗;不准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准参与领导的政务和以领导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勤奖、赔偿经济损失、下车待岗和行政处分等处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二、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学习制度。每半月集中学习一次,无故缺席作缺勤处理。

2、开展创优争先评比活动。在车队开展"爱车、守纪、出勤、安全、节约"评比考核活动,一月一考核,记录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依据,同时将各项考核指标张榜公布。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兑现奖惩(评比考核办法另发)。

3、建立事故分析会制度。驾驶员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车队,并写出事故经过。车队应及时召开队务会进行研究分析,并视情节责成驾驶员在车队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和相应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4、事故处罚。车勤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视情予以处罚。负事故主要责任者:一般事故扣除当月考勤奖;等级事故扣除3个月考勤奖;重大事故扣除半年考勤奖,并下车待岗。未经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扣除全年考勤奖,下车待岗,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保养、修理和油料费用管理

1、日常保养。坚持以防为主,坚决纠正只使用不保养和以修代替保养的做法。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其它保养由车队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技术状况合理安排。

2、车辆修理。车辆维修实行事前报告制。由驾驶员向队长报告,经鉴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厂家修理。其中,预计修理费用超过千元的,还须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长途车辆在外必须修理时,必须征得用车领导同意,并电话向车队队长报告。修理开支较大的还须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请示报告擅自修理的,办公室财务不预核销费用。

3、油料核定。车队根据用车领导审核的当月出车表核实行驶里程、油料和差旅费。城区内用车每车每天按20公里核销油费(老干部值班用车按30公里核销),用油超节支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类车辆油料核定标准为:中巴车每百公里23公升,子弹头每百公里16公升,沙漠王子每百公里17公升,本田、蓝鸟、佳美每百公里13公升,桑塔纳每百公里11公升(新车)和12公升(旧车)。老干部车辆每百公里13公升。

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科负责每月核实统计行车里程和油料,交由车队核销汽油发票。

市政府办公室到市人大、市政协工作的车辆、驾驶员照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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