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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3:50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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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有效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全市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可以按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四条 确定全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重点建设等项目,应当依照以下标准:
  (一)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强度较大、产出强度较高。原则上投资强度应当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工业增加值应当在900万元/公顷以上(或土地税收应当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2亿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创意、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应当在1亿元以上;
  (五)重点外资项目,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专题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应当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要求,对拟列入的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计划工作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综合论证,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初选计划(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推进情况,如需终止(暂停)或新增项目,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调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汇总、筛选、调度分析和协调推进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项目组织推进和综合管理措施,定期对相关手续报批、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推进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推进工作,定期调度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督促推进措施,并向市发改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重点项目信息收集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
  重点项目信息实行月报送、季度分析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表和动态分析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由市发改委将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重点项目中选择认定的重大项目,其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0月下旬,市发改委应当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对接,做好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申报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市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供水、供气及提供重点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帮助项目单位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债券资金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将重点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杜绝各类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等活动。对违法违规干扰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建设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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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和超标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建立粮棉油等重要物资的专项储备制度,是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军需民用、赈灾救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管理,促进储备资金实现良性循环,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和四总行联合下达的银发(1994)114号文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精神,当前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脂(料)、猪肉、食糖、烟叶、羊(绒)毛等重要物资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对象
(一)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及有关代储库(站);
(二)承担国家专项储备棉花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各级棉麻公司及有关代储企业;
(三)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羊(绒)毛任务的省、自治区畜产公司;
(四)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烟叶任务的各级烟草公司;
(五)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猪肉任务的中国食品公司及有关的下属食品公司;
(六)承担国家专项储备食糖任务的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
(七)承担国家其他专项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本金,并已办理保险;
(二)企业持有国家下达的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计划;
(三)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
(四)财政补贴专项物资储备的各项费用,必须足额落实,按期到位。
四、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对国家专项物资储备、调拨和进口所需资金,银行保证供应;并实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贷原则。
贷款期限:按储备期限掌握,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贷款方式:一般采取信用(或担保)的贷款方式,并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五、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资金清算
(一)国家专项储备物资调出或调入的货款结算,坚持“现货交易,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
(二)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行系统未建立之前,货款结算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
六、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基础管理
(一)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级代理行要深入储备企业和主管部门,掌握了解专项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调出、调入以及货款结算等情况;协调落实财政部门应拨补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预测资金的需求,确保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必须坚持与商品库存挂钩的原则。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增加(包括调入、进口、补库等),贷款相应增加;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减少(包括调出、加工、销售等),贷款相应下降。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和特种储备基金要坚持分别管理,国家特种储备物资不得占用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四)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与贷款的情况,各地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档案,以便逐级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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