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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4:02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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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的问题,由科技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的问题,由工商总局会同农业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在播种前提出方案并公布。
  (十八)关于“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和“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海关总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中储棉总公司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关于“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关于“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的问题,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安全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问题,由食品安全办会同财政部、中央编办、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问题,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会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和“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关于“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六)关于“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七)关于“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民政部、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会同科技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问题,由银监会、农业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五)关于“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会同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会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七)关于“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问题,由教育部、科技部会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林业局、共青团中央、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的问题,由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启动金农工程二期,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八)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和“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的问题,由林业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九)关于“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林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农业部、中央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二)关于“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民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三)关于“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的问题,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科学规划村庄建设,严格规划管理,合理控制建设强度,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和“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改善办学条件,配强师资力量,方便农村学生就近上学”和“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十)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推进异地结算”的问题,由卫生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施”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十二)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和“完善农村优抚制度,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十三)关于“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问题,由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和“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的问题,由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搞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快农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问题,由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和“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的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市”的问题,由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九)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问题,由中央宣传部会同文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十)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的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送农业部。农业部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在2013年11月底前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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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语用[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国家语委委员单位:

  现将《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语言文字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党中央以全党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凸显了党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我国“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是21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并实施《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深刻学习把握《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语言文字规划纲要》。要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各级政府切实担负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总结、相关干部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将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要努力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把推动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把落实《语言文字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语言文字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4日



附件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五)语言国情调查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三、创新管理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五、强化人才保障

  六、提高科研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八、保障经费投入

序 言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一章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视野、改革创新,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增强国家语言实力,提高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规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要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培训测试及评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国家宝贵文化资源的观念,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语言文字工作要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要自觉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主动结合教育、文化、传媒、信息、商务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监督检查和服务社会并举。科学规划各种语言文字的定位和功能,妥善处理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国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

  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到2020年,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力度。加强学校汉语拼音教学。充分利用汉语拼音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进一步发挥其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领域,以及信息处理、国际交往、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作用。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树立科学的语言文字规范观,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妥善处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深入研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和施行的规律,积极做好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的社会服务工作。

  推进语言文字标准化建设。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标准的统筹管理,健全语言文字标准的层级和体系。加快制订、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标准、应用能力标准、评测认证标准、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标准、外国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重点建设教育、信息处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及时开展标准的复审、修订等工作。

  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加强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基础工程建设,开展以语言文字处理为核心的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建设语言文字数据库、资源库和学习平台。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特别是辞书)、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加强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和引导。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建设语言文字应用咨询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语言文字使用等的咨询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立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受过初等教育的国民普遍具备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的应用能力;具有中等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国民,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到相应要求,具有较好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表达、沟通的能力。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公民在公共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正确处理各种语言文字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及学习使用问题,努力营造守法、健康、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

  增强全社会的语言资源观念和语言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树立语言资源观念和科学保护意识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加强语言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语言资源共享,充分挖掘、合理利用语言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建立和完善语言资源库,探索方言使用和保护的科学途径,用现代技术手段记录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作用。积极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

  拓展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建立民间语言文字协商机制,促进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语言文化交流,为港澳台同胞学习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推进国际汉语教育。加强国际汉语教育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继续推动汉语相关水平测试向海外拓展,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继续发挥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在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提升中文国际地位。促进中文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工作语言、国际会议的会议语言,提升中文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扩大、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语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研究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争取在2020年前完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工作。及时跟踪、研究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和研究成果,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强语言文字执法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使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完善国家级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标准,将示范校创建作为教育质量监测、高校教学评估、各级示范性学校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订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方案,开展试点,分步实施。

  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推动军队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教师、校长(园长)普通话培训。新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全体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未达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达到规定标准。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中华经典诵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列为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业务培训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推动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输入地相关部门对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统筹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构建和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相配套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加强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健全规范标准层级。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重点制订和完善汉字字形及属性、普通话语音、地名、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译写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评测认证标准;研究制订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标准和国际汉语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导中国语言文字国际标准的制订。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研制人才的培养。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建设古今汉字全息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古今汉字,包括国外应用汉字,理清汉字发展演变的历史,推动中国文字的历史传承、现实应用及国际传播。

  建设中国百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百年来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

  建设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继续建设面向语言资源监测的平面媒体、有声媒体、网络媒体和教育教材等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完善现代汉语语料库。

  (五)语言国情调查。

  开展语言国情调查。调查特定地区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调查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语言使用情况,为制定相关行业语言文字政策和满足语言使用需求提供服务;调查手语、盲文等特殊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制订完善手语、盲文规范标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供服务;调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语言和外语词、字母词等的使用情况,加强对虚拟空间语言使用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开展语言普查。建立定期语言普查制度,开展普通话、汉字、汉语拼音等使用情况普查;汉语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跨境语言的分布和使用情况普查;外国语言文字在境内的使用情况普查。争取在国家人口普查及其他相关调查中增列语言文字使用状况内容。

  建立中国语言数据库。绘制多媒体语言地图,发布中国语言国情报告。促进语言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和社会共享。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完善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监测研究语言使用实态和语言生活热点,分析语言生活中的新现象,预测语言发展趋势,定期发布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并进行基于数据分析的语言战略研究。

  打造汉语汉字学习平台。整合汉语汉字规范标准及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技术开放的现代化助教助学模式,服务于中小学教学、公民学习和国际汉语教育。

  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督查平台和测查认证系统。对传媒、出版物(重点是教材、工具书)、公共场所、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汉字输入系统中的语言文字使用状况,进行规范标准符合性的测查认证和监督管理。

  建设国家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平台和语言文字应用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应用业务等的免费咨询服务。加强对网络语言、新词新语等的规范引导。组织开展外语中文译名的监测、规范、审定和发布工作。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建立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制定应对国际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关键语言政策,建设国家多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促进制订外语语种学习和使用规划。推动社会建立应急和特定领域专业语言人才的招募储备机制,提供突发条件下的语言应急服务。及时为国家有关部门就我国海域、疆域等相关地名和天体命名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发挥语言社团作用,建立语言志愿者人才库,广泛吸纳双语、多语人才,为社会提供语言援助。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加快手语、盲文规范标准研制。加强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修订通用盲文国家标准,研制通用手语国家标准,研制手语、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手语翻译员等级标准。根据需求,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手语、盲文。加强手语、盲文推广运用。结合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加强手语、盲文基础研究。重视手语、盲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作用。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推进和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加快推进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适时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系列普通话学习教材,研制和推行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修订和完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完善测试系统,加大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推进力度。总结试点经验,修订和完善《汉语能力标准》和《汉语应用能力测试大纲》,推进汉语能力测试。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升幼儿普通话水平。幼儿园要创设自由、宽松的普通话交流环境,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能清楚地用普通话表达,培养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中小学校要依据语文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加强识字与写字、口语交际、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教学,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注重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语言文字综合运用能力。

  建立并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分级分类制订高校学生和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和测评办法,将口语表达、汉字书写纳入语文教学和评价范围。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教师资格标准中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求。将语言文字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相关职业人群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健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

  提倡国民发展多语能力。在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规划,为提升国民多种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创造条件。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建设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科学设计,统一规划,调查收集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有声语料,整理保存和深入开发利用,科学保存中国各民族语言实态。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研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制订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术语规范化工作。

  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库。收集梳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信息,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库和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大规模语料库。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支持国家民委完成20种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调查工作,出版《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丛书》。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推进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组织诵写讲下基层活动,对师生进行诵写讲辅导。加强诵写讲的研究,包括诵写讲与语文教育、养成教育、青少年成长、人文情感培养等方面关系和作用的研究。探索以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教育为基础的诵写讲教育教学方法。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继续举办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赛事等系列活动。举办传统节日诵读活动。通过对传统节日经典诗文、民间习俗的梳理、筛选,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运用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增强传统节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典诗文及反映传统节日、各民族文化的优秀篇章,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和展示、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服务港澳同胞普通话学习和培训测试。根据港澳同胞学习普通话的需求,对港澳同胞普通话水平测试、港澳地区教师普通话培训、内地和港澳地区学生暑期普通话交流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推动海峡两岸语言文字业务交流。积极推动两岸合作编纂中华语文工具书工作,完善“中华语文知识库”网站建设,推动两岸语言文字智库、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等项目的实施,举办两岸语言文字学术研讨会及语言文化交流论坛,继续开展术语和专有名词等的研究规范工作,推动异读词审音、汉语文本简繁转换系统研发、字词对应数据库研制等方面的合作。实施两岸青少年语言文化交流项目。

  鼓励海外侨胞来华学习汉语。举办海外华人华侨子弟“母语寻根”夏令营活动,实施海外华文教师普通话培训工程。

  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海外推广力度。深化与境外相关机构在普通话培训测试、汉语口语水平测试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在境外的培训测试范围。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与国际汉语教育、海外华文教育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更新工作理念。适应时代发展,积极培育和树立语言文字的新理念。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资源;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战略需要,是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迫切要求。

  转变工作思路。语言文字工作要拓宽视野看作用,融入发展促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主动与包括教育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探索新的事业发展增长点和工作着力点,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推进自身的发展。

  完善工作内容。语言文字工作要自觉履行“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职责,努力实现工作内容的拓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社会服务并重;要注重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注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大投入力度,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扎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注重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语委议事机制。建立健全语委全体会议、语委咨询委员会、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及专家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机构、专项工作组等制度或组织。充分依靠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专家群体的才智和作用。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其开展或参加语言文字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维权自律等活动。

  三、创新管理服务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范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制。

  建立长效协调督查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干部考核范围。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教育督导、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并建立相应机制或制度。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督查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实效。探索并建立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科技、自律等综合手段实施督查的新体系。建设基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覆盖广泛、查询便捷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监督检查与服务网络平台,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

  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协作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为经济、民政、国土、民族、外交、国防等部门提供语言文字业务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核心利益。通过与学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合作,为相关行业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培训、职业培训和评估测试等服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各种媒体和相关社会活动,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和应急援助。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结合文化产业发展,注重开发语言资源,支持发展语言产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语言文字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对外开放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语言文字的对外交流和传播,扩大中华语言文字的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华文化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与相关涉外机构、对外传播机构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通过孔子学院教学、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活动、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对外汉语培训、对外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节目交流、民间外交、青年交流活动等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对外传播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中华文化,为展示当代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家形象和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理解信任发挥积极作用。

  五、强化人才保障

  创新管理队伍培训方式。建立培训制度,通过举办“中央普通话进修班”,实施中青年骨干海外研修计划、语言文字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专题研修、测试员提高培训等项目,对语言文字专兼职管理队伍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测试员队伍。以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培训基地。

  加大专家队伍培养力度。通过科研资助、出国研修、重点培养等方式遴选培养一批优秀的语言文字专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用人机制,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理论和政策研究、规范标准研制和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健全奖励制度。对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提高科研水平

  发挥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围绕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以及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为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科研管理和机构建设。积极整合相关研究力量,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重点建设好国家语委科研基地。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升科研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重视研究成果的共享和社会应用。

  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注重培养、扶持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支持其开展学术、业务研究与创新。提升学科地位和学术影响力。促进语言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鼓励跨学科、跨领域开展研究,鼓励协同创新。

  七、加大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推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提高普通话普及程度。编写有关语言国情、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系列普及丛书。

  构建宣传体系。加强语言文字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物等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营造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规范使用的社会环境。

  八、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本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投入,增加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经费投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地区间建立对口支援和互利合作关系。设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

  本规划纲要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同单位是语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把落实本规划纲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调好语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全力推进本规划纲要的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承担计划生育奖励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三)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六)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七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费支付标准:
  2003年1月1日前达到再生育间隔的育龄夫妻,农村居民每户奖励1000元;城市居民每户奖励2000元。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社区(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
  2、村(社区)或单位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二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三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终审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放弃再生育奖励费的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的,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具体承担比例以及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确定。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临时工)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合法生育分娩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省内未从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跨省未从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办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省、市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条 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抚助费600元。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三)分配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2/3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1/3人份额。
  (四)划分宅基地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征地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
  (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的规定。
  (六)有条件的地方,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三)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职代会制定对独生子女入园、入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
  (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由原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改制或破产企业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执行:
  1、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只领证方增发工资);
  2、终身未婚或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时子女均由前配偶直接抚养,且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交纳奖金所孳生利息,属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县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资金配套和奖励费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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