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关于在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47:28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关于在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关于在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教育厅(局、委),相关职业院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促进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技能人力资源开发,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现就在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制度(以下简称“双证书”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相结合为抓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提升质量。强化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坚持改革创新,增强活力。以职业资格为引领,以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重点,努力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影响力。
  坚持统一部署,试点先行。注重统筹规划,强化“双证书”制度体系设计,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专业(职业)择优试点,示范引领,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到2020年,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教学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互衔接更加紧密,交通运输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数量基本满足行业发展需要。
  ——启动阶段。2013年,制定推进“双证书”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
  ——试点阶段。2014-2016年,在部分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的汽车技术类、路桥工程类等交通运输专业开展“双证书”试点工作。
  ——推进阶段。2017-2020年,在试点阶段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在职业院校的交通运输管理类、交通工程机械类等其他交通运输专业推行“双证书”制度。
  二、以职业能力为基础,建立健全职业标准评价体系
  (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体系。
  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为契机,以交通运输行业不同职业的岗位胜任能力为基础,加大交通运输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力度。根据行业发展实际不断修订已有国家职业标准,为“双证书”制度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完善和创新职业资格评价体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要求,结合行业职业教育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建立国家职业标准与专业教学标准、鉴定机构和职业院校、考评人员和专业教师、职业考评和教学考试相结合的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三、以职业资格为引领,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一)完善专业课程体系。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相互衔接的要求,优化设置,动态调整,构建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内容先进的专业课程体系。
  (二)加强教学团队建设。
  加强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培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作为兼职教师。鼓励教师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三)改善实习实训条件。
  建设体现工作实境,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鼓励院校与鉴定机构紧密结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创新教学管理模式。
  推广完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建立灵活、开放的学籍管理制度,拓展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渠道。完善课堂教学和实训教学评估制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以质量评价为核心,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组织实施
  (一)制订专业质量评价标准和流程。
  以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和实训条件为重点,建立与职业资格等级相应的专业质量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
  (二)实施以质量评价为基础的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制度。
  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主管部门评价的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质量优良的,学生毕业取得学历证书,同时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质量较好的,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学生毕业取得学历证书后,需另加试相应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免试招生和教学管理制度。
  已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职在岗人员,经报名、审核后,可由职业院校免试录取。其中,申请免试录取高等职业学校的,应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关职业院校应对此类学生实施“学分制、模块化”教学。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内容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考,计算学分。
  (四)推进职业技能竞赛与职业资格衔接。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部和教育部负责宏观指导,统筹推进“双证书”制度的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本地区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双证书”制度实施的指导,加大对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建设支持力度,保障“双证书”制度的实施;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双证书”制度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强化基础保障。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在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为“双证书”制度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职业院校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当前的就业形势,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
2013年10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1994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管理
  第四章 建设施工消防管理
  第五章 奖罚
  第六章 附则


  现发布《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改和内装修)工程及城市规划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设施和矿井地下部分的建筑防火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防火监督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市、县、自治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建设厅制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防火监督可以采取重点审查、抽项审查和分解审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对防火设计、施工质量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和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已确定的消防队(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城建、市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消防站、消防供水、通道、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增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 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新建开发区内消防队(站)的基本建设和装备购置由负责开发的企业或机构统筹安排,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防火设计质量责任制,配备防火设计专职审核人员。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在审查工程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防火设计。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项目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同时填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提交工程设计及消防重点工程的设计监理评定报告书等有关资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审核,一般工程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防火审核不得收取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位建筑设计、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气、装修工程、工艺流程等的防火设计及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等。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或审核时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十八条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出建筑防火设计专篇。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包括:
  (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
  (二)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
  (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五)重点科研基地和特殊复杂的工程。
  第十九条 有关企业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或由境外设计机构承担设计的,必须执行我国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尚未规定的,可以采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但必须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等资料,提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设计管理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选用的消防产品(含设备、设施和防火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施工消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应同时编制消防工程预算,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二条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和从境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专业监理单位应聘请消防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监理评定报告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监理评定报告书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原设计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含工棚)的消防安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火灾危险大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进行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部)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
  禁止无证承揽消防自动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竣工和支付使用。消防重点保卫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消防设施、设备隐蔽工程的检验记录、分项及系统的检测记录、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等验收资料。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建设单位依照核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对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于验收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重点保卫工程项目竣工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质检部门不予竣工质量总体验收,不得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若变更使用性质影响消防安全的,须报原验收的消防监督机构对原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变更后的要求进行再审核。
  第二十八条 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无偿保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未经防火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违反建筑防火规定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对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处罚裁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经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或擅自更改防火设计的;
  (三)未取得《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按核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擅自承揽消防工程的;
  (四)将《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施工许可证》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的;
  (五)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二)将消防自动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和维修业务交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作业的;
  (三)消防重点保卫工程的消防自动系统工程无偿保修期满后,未委托专业维修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
  (四)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健全、不落实的;
  (五)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影响消防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有前两条所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违反消防法规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该工程的施工或使用,对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该单位施工证照。
  第三十六条 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执行罚款,必须给被罚人开具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执行防火监督公务时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二〔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2.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进一步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研究拟定《综合监管工作条例(草案)》。

3.加强和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认真落实定期通报、定期会商和联合督导、联合约谈、联合分析、联合检查等制度,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以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管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事故防范中的作用

4.加大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推广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在2010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的时限,完成“两客一危”车辆(即旅游包车、三级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的安装工作。

5.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制度规范建设。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平台数据交换和终端技术要求三个标准,进一步规范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对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

6.实现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全国联网联控。在全国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控平台和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监控网络,推进“两客一危”车辆实现全国联网联控,及时纠正查处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7.推进水上交通和大型起重机械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扩大水上交通动态监管试点范围,在全国沿海省(区、市)推动防碰撞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建立区域监控平台。2011年底前,海洋运输船舶和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要分别达到70%和40%。研究制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相关标准规范,在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试点。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8.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支持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大力加强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降低交通违法违规率,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会同农业部门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有效降低农机事故。

9.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铁道、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开展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10.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以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项目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11.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开展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和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渔船作业人员持证率和渔船检验检测率,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四、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健全完善行业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和渡口渡船安全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3.积极开展标准化优秀班组示范活动。推动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班组”活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优秀班组典型,推动企业安全达标。

五、严格事故查处,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14.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实效,切实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

15.严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事故调查工作不断完善。督促重特大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16.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加强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对2010年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倾向性、规律性问题,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

六、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管履职能力

17.强化综合素质能力培养。以迎接建党9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发扬学习之风、奋斗之风、奉献之风,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狠抓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履职能力。

18.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行业、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综合监管工作方法,不断健全完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