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9:02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河北时越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生态工业城西南工业园区
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生态工业城西南工业园区
新设立专用车生产企业

2
天马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保定市定兴县朝阳路33号
保定市定兴县朝阳路33号
新设立专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2年8月17日—2012年8月23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6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2012年8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侧,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

  第五条 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六条 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保持生态环境承载力平衡。

  第十五条 黄帝陵区应当保持宁静、肃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便游客的原则实施管理。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黄帝陵保护区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统,提高灭火能力。
林区内禁止吸烟、野炊以及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黄帝陵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

  第十九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

  (二)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

  (三)颂扬轩辕黄帝、中华文化的名家书法、绘画作品;

  (四)黄帝陵捐资、整修记载。

  第二十条 新立碑(碣)置放区域范围:

  (一)前条第(一)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东侧;

  (二)前条第(二)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西侧;

  (三)前条第(三)、(四)项碑石立于登陵道两侧或者轩辕庙碑廊。

  第二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物,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黄帝陵管理局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改革中“人”的因素再探

张福坤

内容摘要: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作为执行和运作法律的人,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更何况中国从古代就有重视人的因素的传统.因此本文通过古代"法官"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反思今天"法官"在法治进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几点完善"法官"自身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独立 清官意识 法官培训 高薪养廉 媒体监督

前言
司法改革是近年来一大热门话题,此话题的提出正是因为当前我们司法领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包含者众多方面的内容:有人认为当前司法效率不高,有人认为司法过程不公,另有人认为司法人员素质底下,还有人认为司法体制设置不当等等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包含在司法改革这个大的框架之下的。但我认为,解决问题既要有轻重缓急只分又要把握主次矛盾差别。加之我能力所限,对于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诸方面问题不易作泛泛而谈。相比之下我觉得所有问题解决的落脚点都最终在人身上。因为我觉得执行和运做法律的人更重要,而且在法和人的关系上,中国从古代就有重视人的因素的传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着重讨论的司法改革中人的因素具有必要性。当然在此“人”最具代表意义的就是我们的法官了。

一,中国古代法官对社会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官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自然不同。古代将“法司”中任职的官吏称法官,但是法司却不同于现在的法院。其中各个法司间分工并不象今天对其总结的那样有明确的划分。以唐代为例:虽然中央一级审判机构为大理寺,但如果需要,刑部御史台官员可以直接参审,有时对特殊案件进行三法司会审。此外,中书门下两省也可参审。可见,古代审判并非法司及法官独有的权力。同时,地方行政司法合一或司法从属于行政,典型的就是古代地方行政长官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断狱”。(1)正因为中国古代是一个权力高度同意于皇帝的社会,无论皇帝对法司法官表现的如何重视,也只是为了加强其皇权。这一点使人们忽视法司以及法官的特殊性。法司只是行政机关一部分,没有什么独立性可言,法官也是行政官员的一种。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形成定式直影响到今天。

另外,由于历史上有秦王朝短暂的统治,使的人们在观念深处留下“法治”是涂炭百姓的暴政。所以,人们对于法官的认识也产生了隔膜。以至不敢把寻找公正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法官身上了。这在客观上也是古代“人治”思想产生的根源。一般百姓对法官畏之有余敬之不足,就连古代官吏也不会以法官职业为荣。正是这些观念在今天仍成为人们正确理解对待法官的障碍。

再次,中国古代“人治”思想产生的一个遗产就是清官意思。如历史上的包青天,海青天等等。这些人们心中的清官正是人们寄希望于圣明君主王法的表现。而清官真是圣主的代表,对清官的信任也是对王法的信任。虽然这种过分寄希望于某个清官而忽视上层法制作用的意识与现代法治不合拍。但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积极的一面,比如人们对清官的赞扬正是对贪官批判,这有利于净化社会空气,促使法官廉洁自爱,公正审判,起到监督作用。

最后,在选拔法官方面,从古到今,断狱审判和行政事务还是不同的,其中精通法律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各朝对法官还有特殊选拔规定。


二,透过古代“法官”及其影响提示并完善现代法官。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古代对现代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对我们今天也提供了很多借鉴意义。
第一,确立法官独立地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或核心就是司法独立。而事项司法独立的关键就是先让法官独立。为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确立法官独立地位。首先,法官意识必须独立,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官独立意识不强,一些法院的法官主观上不自觉的成为一种附庸,对地方政治事务参与性太强工具主义太浓,中立观念不强;其次,法官身份要独立,确保法官不受政府干涉,其职位条件及任期要适当保障;还有就是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和良知约束外,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

第二,提高法官社会地位,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完善司法体制。根据我们宪法,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有立法权,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有司法权。现实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宪法的权力分工,人大只对司法人事任免监督,行政机关也不可干涉司法,保障司法权威和法官权威。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完善法官选任机制。如我们国家目前实施的司法考试制度。另外,要规范法官培训制度。(3)一方面针对在职法官进行培训,注重在造就法官过程中的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律教育要强化职业指向或特色。对于法院财政一有全国人大财政预算统一支配,保障法官工资收入,改革法院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这方面可以学习外国设立跨省跨地区的法院,(4)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防止司法官员腐败,高薪养廉。当前虽然存在地区差异及不同审判庭的差异,但从总体上来说法官收入不高。甚至不如同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而法官不是神而是人他们也需要生活和发展,所以有些腐败现象无法制止。我们提倡法官收入提高不是说法官收入必须达到很高水平。只是为了突出法官获得整个社会认可和尊重的标志。我觉得可以借鉴国外防止政府官员腐败的一种制度即高薪养廉。这样可以减少灰色收入,因为有些现实本就是制度不合理造成的,而不可对人的主观性寄于太高期望。显然那些为了生活发展而为的腐败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有时候合理。我们应该把对现实的判断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并坚信“凡是合理的应该成为现实”。

第四,完善监督,重视媒体作用。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当然我们可以靠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构互相制约和监督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时也要加强媒体监督作用,将法庭和社会进行连接。要知道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对司法活动的自由报道对监督起重要作用,可以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结尾:“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的表现为什么形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5)艺术家决定我们法律的质量。对于要法治不要人治这一真理中包含的对人的作用的看法,常被理解成法治运行过程中排斥人的因素。但是这两种人是不一样的。我们反对树立人的权威不是反对树立法官的权威,因为法官不是普通的人,起码是具备了一定资质的人。只要充分重视“人”的因素,才能促进司法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参马小红〈〈试析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官’〉〉一文转引自〈〈公法〉〉第三卷 信春鹰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2版 120页
(2)1982年10月22在新德里国际律师协会19届双年全会上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中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3)参张志铭在〈〈对我国法官培训的两个角度的思考〉〉一文转引自〈〈公法〉〉第三卷 信春鹰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2版
(4)王家福在“司法独立与问责制国际研讨会”上的观点
(5)德国法学家来因斯坦语转引自日本 大本雅夫〈〈比较法〉〉范愉译 法律出版社264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