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3:59:17 浏览: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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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671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陕西省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陕人社字〔2011〕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60元、780元、730元、680元调整为1000元、910元、850元、79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6元、7.8元、7.3元、6.8元调整为10.0元、9.1元、8.5元、7.9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上海海关:
你关八月十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洋酒进口问题,我署署监一〔1991〕763号文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明确“今后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你关来文中提出的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为营业自用而
进口的洋酒问题,经商经贸部研究认为,上述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本店餐饮业所需的洋酒,但不得在附设的商品部搞出售、批发业务。
以上,请遵照办理。
1991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它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出口商品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 业 部 秘 书
吕学俭 古兰姆·穆斯塔法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