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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4:05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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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装〔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根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10/68205611)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准入申请的审查及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准入公告申请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4/19/content_2117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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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建材局,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适应地质勘探工作的发展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79)财基字第458号文件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要求,现颁发“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望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探拨款监督工作,促进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完成,提高地质勘探的工作效果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矿产、冶金、煤炭、石油、核工业、轻工、化工部及建材局等部门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及地质勘探二级主管机构和附属企、事业的财务拨款均应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实行财政监督。
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按照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注重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地质勘探任务。
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拨款范围内,分别对各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拨款,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 拨款依据
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作为拨款依据:
1.经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储量计划;
2.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预算;
3.经建行有关行核准的主管部门、二级主管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文件;
5.实行承发包体制的经济合同付本。
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用款。
建设银行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拨款。在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前,可先按主管部下达的年、季度计划控制数办理拨款。待计划批准后,再行调整。
年度计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经办行。
第七条 地质勘探拨款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地质勘探单位应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和转移资金。
第八条 地质勘探工作项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按照部门、二级主管机构批准的设计和定额,编制设计预算;普查阶段的项目,一般只编概算或计划,详查、勘探阶段要编总体预算和阶段设计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年度编制设计预算;没有批准的设计,不能施工;没有设计预算和计划,不得拨付工作(工程)价款。

第三章 拨款与结算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一般在建设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1.地质勘探拨款户;
2.地质勘探存款户;
3.专用基金户。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实行分月预支,季末结算。有条件的应实行月初预支,月末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可分次预支,终孔结算(预支款结算帐单附后)。
预支款项的额度,由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用款计划分别确定。预支款和工作(工程)结算价款及有关费用,均应从拨款户转入存款户支付,不得直接从拨款户支付。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拨款和结算:
1.凡能以实物工作量体现工作(工程)进度的项目,如地质调查(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深、浅井、坑硐探、钻探、抽压水实验、固井及试油、化验及加工试验、工地建筑及其它可以计算工作量的,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单价进行结算。其中个别项目有困难的,应说明原因,同省、市、自治区分行进行协商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探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进行拨款结算。
2.试行“任务包干、预算包干和节约分成”的单位,按规定条件, 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建设银行省、市分行审查拨款,年终严格区分结余和节约。节余部分可转下年,用于地质勘探工作支出。
3.实行承发包体制的单位,应按经济合同,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经出包单位签证,办理结算。实行终孔结算的钻探工程,年末尚未终孔的,可按当年钻孔实际进度、预算单价,进行核算。
4.科研、文教和管理机构及实行差额、定额补助的单位,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办理拨款。
5.半永久性的工地建筑物、简易公路、桥梁、购置帐蓬、活动房子、蒙古包、水池水塔、敖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通讯线路应划为有实物工作量部分,并按完成工作量进度和计划单价拨款结算,其余部分按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拨款。
半永久性的建筑限于野外地质分队,单项面积在300平米以下,投资两万元以下,每平米造价参照当地半永久性建筑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建筑项目和总面积,要严格执行计划。严禁以工地建筑为名,搞基本建设。大队部基地永久性建筑,不得在工地建筑项目下列支。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的工作量,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地质勘探各工作项目,年度中间季度超额完成的工作量,累计没有超过年度计划的,可给予结算。
2.基层单位超过年度地质勘探计划完成的工作量,应报主管单位批准,由主管单位在所属计划范围内进行调整。建设银行按调整计划办理拨款结算;主管单位的工作总量应报主管部批准,在年度预算内办理拨款结算。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办理拨款结算
1.不按规定编制设计预算(概算)或年度预算的项目。
2.不按设计施工、不遵守操作规程、忽视工程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和报废工作量。
3.虚报的工作量及已完工程中质量有争议、未经主管单位裁定的部分。
4.争抢矿点、重复勘探的地质项目费用。
5.超过工资总额和奖金指标的部分。
6.计划外的设备、仪器、材料。
7.未经主管单位转报审批机关批准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专控商品。
8.自行安排的计划外支出。
9.农副业的生产费用、知识青年服务点费用、职工医院和疗养院的支出、摊派性的支出、编余人员的野外津贴和奖金等。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地质勘探单位和建设银行都要经常检查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执行纪律和制度好的,要给予表扬;对于违反纪律和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要按期编报统计和会计报表,做好季度、年度的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完成国家计划、资金运用和费用开支等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统计、会计报表,在月末3-5天、季末10-15天提送经办建设银行;主管部门年度决算报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地质勘探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会议,有权审查、调阅有关预算、报表、帐册等。
建设银行经办行要有专人分工管理,并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协助解决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情况。对于地质勘探单位提送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十天内审查和签证,并写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跨省、市、自治区的地质勘探拨款,以地质勘探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为主,明确职责分工,并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负责组织协调,共同搞好地质勘探的拨款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由于本部门的特殊情况,经商得财政部、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作补充规定。
附:地质勘探工作预支款结算帐单(略).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

信息产业部


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
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实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程序和评定方法,适用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审核。
第三条 没有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审核机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安排,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简称《检查评定表》)条款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条 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依据申请方对进网产品质量控制可靠程度进行抽查,对抽查企业审核机构到生产现场依据《检查评定表》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授权的生产质量保证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六条 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其余人员可以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检查以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受检查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查方的质量手册;(二)制定检查计划;(三)确定现场检查日期。
第八条 现场检查的实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次会议
检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要作如下工作:
1.向受检查方介绍检查组成员;2.确认检查范围;3.简要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检查组向受检查方做出保密承诺;5.确定受检查方陪同人员;6.落实确保检查组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现场检查
检查组通过对现场情况察看,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三)检查取证
检查组按照《检查评定表》中确定的检查条款,逐条检查取证和评定,通常采用的检查取证方式是:
1.查询文件和记录;2.审查生产环节质量保证措施;3.面对面询问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四)评定
由检查组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作出实事求是、公正、科学的评价,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五)交流
在末次会议前,检查组应与受检查方陪同人员和高层领导进行一次沟通,并请受检查方确认不合格报告事实。
(六)末次会议
向受检查方报告检查评定结果,以及检查后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 检查组根据企业的评定结果,采取如下的抽样方式;
(一)对评定为“合格”的企业,检查组在离厂前按有关抽样的规定抽取样品,并封样。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验或现场检验。
(二)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检查组在离厂前根据有关抽样规定进行抽样。企业对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一个月后申请复核,复核合格后,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检查组不抽取样品,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在六个月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检查组抽取样品。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复审仍“不合格”,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条 检查报告是现场检查评定结果证明文件,由检查组编写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报送生产质量保证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批后,报送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
检查报告的附件应有《不合格报告》、《现场生产条件复核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 检查组评定的规则是依据《检查评定表》规定条款不合格条款数目多少进行评定。
(一)只检查《检查评定表》中带*号条款的企业,严重不合格超过2项(含2项)为不合格,超过1项(含1项)为基本合格,轻微不合格超过5项(含5项)为不合格,超过3项(含3项)结论为基本合格。
(二)接受《检查评定表》全部条款检查的企业,严重不合格超过3项(含3项)为不合格,超过2项(含2项)为基本合格,轻微不合格超过7项(含7项)结论为不合格,超过5项(含5项)为基本合格。
(三)其余情况均为“合格”。

第四章 跟踪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的内容,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审核机构至少安排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依据《检查评定表》中有ISO9000证书企业的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四条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生产企业要求换证明,审核机构依据《检查评定表》中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受检查方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向电信管理局电信设备认证处申诉。
第十六条 受检查方对检查组行为有意见或抱怨时,可以向审核机构或电信管理局电信设备认证处投诉。
第十七条 受检查方在接到审核机构的生产质量保证检查通知后,应按时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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