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7:20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进一步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总结监管经验,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反映和充分吸收社会和市场各方对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章质量,现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2012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诚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lbpublic@csrc.gov.cn。


  四、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88061401。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诚信建设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也充满期待。资本市场本身就是商业信用发展的结果,是以诚信立足的。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破坏市场秩序,损及市场公正,损害投资者利益,妨碍市场的发展、创新与稳定。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监督约束,不断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入调研、反复论证,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诚信监督约束的基本思路


  诚信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价值目标。加强市场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社会各界从不同方面共同努力。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在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约束制度。其遵循的基本思路主要是: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有效采集、整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要求,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


  二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精神,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内,依托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实际需要的失信惩戒、约束和守信激励、引导机制。


  三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的要求,建立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的诚信监督合作机制。


  二、关于诚信档案的内容与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诚信档案制度:


  一是,关于诚信档案收录的诚信信息主体。规定包括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荐人)、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在内的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参与市场活动的重要主体,也包括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关于诚信档案收录的诚信信息类型。规定主要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信息构成。基本信息主要用于主体的身份识别和定位。正面信息包括受到省部级及其以上单位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表彰、奖励、评比信息,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信息,以及行政许可信息(也包括部分不予许可信息)等。负面信息的内容与范围主要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等监管执法信息以及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信息,也包括其他机关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产生的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是,关于诚信信息的采集途径。正面信息(除行政许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报,证券期货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中产生的负面信息,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负责采集,其他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


  三、关于诚信信息的适度公开和接受查询


  对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有效的惩戒、警示作用。目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公开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采取的监管措施,自律组织公开纪律处分决定。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出发,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征求意见稿在已有的信息公开基础上,从加强诚信约束、激励的角度,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了诚信信息公开与接受查询制度。


  一是,在监管执法措施公开方面,拟进一步扩大公开的监管措施类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采取的监管措施,还包括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对财务顾问机构及其主办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是,针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发行上市、股改、分红、资产重组相关公开承诺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心的实际,拟建立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体现对公然背弃承诺的惩戒,让市场和社会监督、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兑现承诺。


  三是,为了促进诚信信息的充分利用,发挥社会和市场的诚信监督约束作用,对于没有公开的诚信信息,拟建立允许市场主体申请查询的机制,一方面,市场主体可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另一方面,经查询对象同意,市场机构可以查询其聘任的员工、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诚信信息,中介机构可以查询其服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等。


  四、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中的诚信约束措施


  为强化市场活动中的诚信约束,征求意见稿在建立诚信档案、归集诚信信息,扩大公开的诚信信息范围、允许接受查询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如下监管环节的诚信约束机制:


    一是,强化行政许可审查环节诚信把关,建立违法失信记录的说明、解释与核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证监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违法失信记录纳入许可审查说明、解释以及核查制度范围,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监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或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说明不充分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相关程序所用时间从许可期限中扣除。违法失信记录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的,坚决依法不予许可。


  二是,规定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中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同等条件下,对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诚信记录较好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优先审批、安排。


  三是,明确在日常监管检查、处罚处理中,将根据有关主体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别化安排。处罚处理中,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选取检查对象、安排检查项目、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四是,建立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的诚信关注函制度。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被誉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为强化保荐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诚信守信、勤勉尽责的约束力,增强相关监管工作的实效性,上述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外,还将建立针对上述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关注提醒机制,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首席律师办公室、会计师办公室及出具诚信关注函,提请其他单位、部门在监管中予以关注,抄送当事机构及其人员,必要时可予以公开。


  五是,要求市场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约束、激励的制度机制,加强内部诚信监督、制约,监管机关按规定监督、检查。


  六是,探索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明确证监会鼓励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可予以公示。


  七是,规定发审委委员等委员、专家遴选实行存在失信记录“一票否决”制度。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应该具有更高的诚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这些委员、专家遴选中,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监管机关可以不予聘任。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行业组织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实施诚信约束、激励。同时,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并可开展诚信表彰、奖励。


  五、关于监督管理与行政责任


  一是关于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证监会诚信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证监会和派出机构在诚信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就派出机构提供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等服务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关于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行政责任。为了保障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督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的采集工作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依法设定了虚假申报的监管措施和责任。


  六、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几点说明


  一是,设定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的同时,为避免一时的“污点”成为永远的“包袱”,征求意见稿统筹考察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考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借鉴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关于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基本精神,区分诚信信息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分类设定效力期限。即: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类信息的效力期限为10年,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通过诚信档案公布、披露和对外接受查询提供。


  二是,建立诚信信息更新、更正机制。规定有关决定或者行为经由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相关诚信信息相应予以撤销、变更。市场主体认为自己的信息有应予撤销、变更情形但未撤销、变更,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并相应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三是,为强化诚信信息申请查询环节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申请查询程序。在查询身份核查方面,规定申请查询本人诚信信息要查验身份证件,查询他人诚信信息要查验他人签字同意文件。在查询结果使用方面,强调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并规定了监管措施和行政责任。此外,为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定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不予查询。


  点击查看附件: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204/20120400364734.shtm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1989]2号

1989-04-10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质量竞争能力,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振兴质量事业,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奖是指因企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创新活动,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为经济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也可由企业直接申报。每次评定的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额为10?15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质量管理奖当年评审细则重报复评,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组织),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省政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等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推荐评审,并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修订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对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负责对获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培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建立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要保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人员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年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并在同一评审标准下,按企业行业性质制定评审标准指南,保证对不同行业企业的评审在同一水平下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质量管理奖标准的内容。质量管理奖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准则,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奖标准应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企业的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实际,每2至3年适时对质量管理奖标准修订一次,届时公布。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认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二)已按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计量检测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等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三)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或服务),连续3年无重大的用户投诉。近3年内,经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

  (四)属全省所在行业或所在市州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五)企业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三废治理”达标。近3年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六)企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申报时,要填写“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就本企业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撰写报告,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报(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入资料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评审标准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以书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用户评价调查,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评价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调查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核。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应的评审标准指南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在现场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核报告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最后审定。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听取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命名表彰。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最后审定的获奖企业名单由省质监局和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政府对获奖企业作出表彰决定,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省政府的领导,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或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单位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并分别反馈到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学习,推进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生产的产品免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应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获奖企业每年年初(2月底前)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年报表》。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建立获奖企业档案。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积极配合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质量管理奖4年有效期内,可在企业介绍、宣传等有关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三)用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重大投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严重滑坡;(五)连续3个月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或未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获奖企业报告发生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况的,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审定,视情节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撤销其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期满后,获奖企业可按当年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企业的评审,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重新获得的质量管理奖不占当年授奖名额,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4年;未能重新获奖的企业,不再享受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