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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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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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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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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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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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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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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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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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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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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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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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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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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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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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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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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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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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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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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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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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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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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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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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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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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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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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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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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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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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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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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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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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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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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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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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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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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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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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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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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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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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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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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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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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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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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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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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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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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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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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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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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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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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税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稽查局、各征管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 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 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学历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三)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认定信息。
(四)公安部门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督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民政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彩票中奖信息,保障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司法部门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财政部门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信息;
4、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同级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信息网络使用、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国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国土资源部门
1、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地税机关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用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证件。凡未提供已征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二)交通部门提供辖区内车辆、船舶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水利部门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文化部门提供发放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黄冈中心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机关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号。
(十七)审计部门提供审计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国税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必须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双方收入数据以及其他税收数据等,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十九)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物价部门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统计部门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旅游部门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招商部门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规划部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二十六)房管部门
1、提供商品房预售备案、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登记等信息资料;
2、做好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税收的代征工作;
3、向地税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及房屋出租情况;
4、按照“先税后证”规定,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相关权属证件;
5、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房屋登记信息。
(二十七)经贸部门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相关信息。
(二十八)商务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服务和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信息。
(二十九)农机部门提供新增农业运输车辆登记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须按地税机关要求时限及时传递涉税信息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各类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递工作。
(三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成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政府领导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3、每月召开1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听取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汇报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定期对本地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对立案侦察、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及时传递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时间、要求等,由地税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在涉税案件查处时,需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向部门、单位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内容,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因开展业务需要税费征收信息的,应向地税机关发出公函,明确用途和所需信息的内容。应依法提供的,地税机关及时予以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地税机关须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地税机关可以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一)拥有并使用船舶的纳税人须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海事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
(三)房屋买卖及租赁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代征。
(四)水利施工单位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五)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临时发票的,可与地税部门协商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和商业性比赛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七)城乡个体定额税收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代征。经营用房出租或自用过程中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街道、村、居委会代征。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须缴纳的地方税费,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九)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费,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须按规定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委托方须以地税机关的名义,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受委托方须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年须安排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税费征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维护费用,确保信息交换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为地税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地税机关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地税机关查实后,按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须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税费征管协作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依据和方式
(一)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对象为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及本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采取对照检查、实地抽查、量化记分等方式,做到分月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明确专人负责;
2、相关部门向当地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准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是否规范。
3、各县(市、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是否归类整理并及时分解下达落实,资料传递、存档是否规范,落实反馈机制是否健全。
具体考核内容为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考核标准
1、时间标准。即考核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是否按时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按规定的时间传递。
2、数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
3、质量标准。即考核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的内容是否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单位应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并具有较强的参考和使用价值或可操作性。
4、评分标准。实行一月一评,年终总评;每月10分,全年总分120分制。由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根据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本《暂行规定》第三章“工作职责”规定内容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评出当月应得分数,年终汇总每月得分即得全年总分。
各项具体考核标准授权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与本《暂行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经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对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按规定代征、代扣(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部门扣减当年10%的行政经费。
(四)市政府把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对在委托代征、护税协税、联合审查(年检)、联合管理、涉税信息传递与利用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证(照)或作出行政许可造成税源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惩戒。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