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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4:50  浏览:9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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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电〔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滁州军分区。

滁州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0年度我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数据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核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对违法严重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依法依规严肃整改查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土地违法违规严重地区启动问责。

二、工作安排

(一)核实查处阶段(6月30日前)

在国土资源部提取并下发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数据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今年实地已建设”三种地块,国土资源部2010年下发的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中涉及我市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待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数据下发后,全面开展本地区图斑的核查、整改查处工作。

5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图斑(地块)核查情况及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5月2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预上报本辖区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

6月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对违法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

6月15日前,各地将本辖区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包括图斑的核查、整改查处及落实情况及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和工作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6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2010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

(二)验收评估阶段(8月31日前)

7月10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市级验收;7月15日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的卫片执法检查省级验收。8月1日前,全面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卫片执法检查验收评估的准备工作。

8月10日前,各地将本辖区内图斑核查与整改查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8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全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

(三)实施问责阶段

省、市两级监察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15号令,适时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同志启动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内部业务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各地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及时予以拆除复耕;对于已经查处到位的民生、交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要将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此类项目补办,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查处到位,并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加快报批进度,完善用地手续,努力实现 “零约谈、零问责”工作目标。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实地伪变化”地块,可能被国土资源部列入“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各地要进一步组织核查,确属违法用地的应及时组织整改和查处。

(三)严把工作质量关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中,要确保各类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在部、省、市督查、验收期间,将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凡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为当事人办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批地行为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通报、挂牌督办。

(四)严肃约谈问责

在督查、验收过程中,对图斑核查工作不落实、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和整改不力的地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违法严重的地区,提请市政府进行警示约谈。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问责条件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严格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2010年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相关表格及电子数据。上报材料须经本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各地国土部门要于每周五上午,将本地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修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光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章勤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韦幼平(市发改委副主任)

朱边疆(市公安局副局长)

薛典祝(市监察局副局长)

凌文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季(市人社局纪检组长)

张 亚(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明华(市建委纪检组长)

吴 强(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成松(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成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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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2期公报)

1979年9月13日
决定免去:
王幼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焦若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79年11月29日
决定任命:
李玉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申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秦力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
张勃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种汉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林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庄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贾怀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柳雨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柳雨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何功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何功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何功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杨守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
俞沛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常设代表处代表(大使衔);
刘英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英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庄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贾怀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贾怀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赵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陈肇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胡景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杨守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俞沛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英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英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韩克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安致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常设代表处代表(大使衔)的职务;
张占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80年2月12日
任命:
云北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关山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子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秘书长;
黄火青、喻屏、张苏、王甫、李士英、陈养山、郗占元、关山复、杨子谦、王桂五、江文、侯政、程超明、贺志仁、徐意(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朱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王自臣、方磊、李仁真、徐沛然、张向前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批准任命:
孙光瑞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干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传厚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纯一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步林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景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建业、李甫山、赵向荣、刘九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国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洛林、焦胜桐、赵胜兴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国、洛林、焦胜桐、赵胜兴、张学儒、魏群、陈春元、鱼建民、高佐臣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石昌、索元德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寇庆延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是今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买买提吐尔逊、米吉提库尔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买买提吐尔逊、米吉提库尔班、刘扬、张九令、买买提黑比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秦昆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魏彬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中、李岩、齐景惠、刘奇光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克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荣致芳、张长卿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村罗布、吴庭芳、荣致芳、张长卿、崔保民、薛秉玉、兰日丰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述田、马钊(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生桂、何述田、马钊(女)、温秀钧、崔生祥、李先润、林希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盛北光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立中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房昭义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韦永义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世祥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伟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蔡恩光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兴昌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复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学和集中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专题法制讲座每年1次。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的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予以配合;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等事项。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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