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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5:42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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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6日,国家旅游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旅游局、物价局(委)、外汇管理局、各一类旅行社:
为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办1232签批件)外汇保值措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处理好对外销售和对内承付问题,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实施外汇保值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是保证国家外汇不受损失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人民币与外币的汇价不断调整,使旅游收入受到了损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87年开始,旅游对外售价实施外汇保值措施。
(二)外汇保值,采用年度固定汇率,每年确定一次,1987年旅游年度固定汇率为3.7元人民币比1美元,2.298元人民币比100日元,47元人民币比100港币。
(1)对美国、西欧、北美和其他西方国家(除日本外)一律以美元保值。其他非美元国家以美元保值,原则上算收美元,如对方坚持要求以等值本国货币支付时,也可接受,可按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额折成本国货币汇款。但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自由兑换外币。
(2)对日本以日元保值,算收日元。
(3)对港澳地区的华侨等四种人及当地居民以港币保值,算收港币。这类旅行团中,外籍游客不得超过10%。港澳地区的旅行社组织日本人旅行团以日元保值,其他外国人旅行团以美元保值。多国籍外国人旅行团中的日本旅客人数超过50%,该团以日元保值。不超过50%的以美元保值。
(4)对澳大利亚可暂不以美元保值。
(5)一年内国家外汇牌价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得改变已确定的固定汇率。
(6)非旅游部门接待自费旅行团(者)也要执行此规定,采取保值措施。
(三)每年固定汇率确定后,与我对外销售的旅游路线价格一起公布。
(四)全国凡有外联权的各旅行社对外招徕客人签发协议时,一律按1987年旅游价格按固定汇率保值。已用人民币对外报价的一律无效,改用外币保值。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对实施外汇保值进行监督检查。各旅行社要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呈报外联报价的保值方案。
(五)对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而对外销售旅游路线的旅行社,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美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至10万美元者,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通知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旅行社或主管部门外汇留成总额中扣留10%,或根据国家物价局(1985)价检字206号文件给予经济制裁。
(3)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0万美元以上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取消其外联权。
(六)按固定汇率实施外汇保值后,由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变化,外联社所收取的人民币可能出现有盈有亏。为了平衡盈亏,决定实行由外联社与接团社共同承担盈亏。
(七)外联社与接团社如何分配因汇价差额出现的盈亏,可按下列原则,由外联社制定具体的拨款方案,由接团社实施,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1)对拨接团社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保值(包括饭店、车队),盈拨亏扣。拨款时仍以人民币计拨,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按拨款额计算留成额度。
(2)机票、火车票、交通游船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付费。
(3)各旅行社要设汇价差价专户,发生盈亏记入汇差专户内,以盈补亏。如此后仍有盈余款额如何使用将重新规定。
(八)实行外汇保值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分派专门人员研究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遇到原则性问题,可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

文件注解:
(1)如对方坚持要求以本国货币付款,各外联社与外国旅行社签订协议时,可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十四个国家的货币,即:奥地利先令、金融比利时法朗、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德意志联邦马克、法国法朗、意大利里拉、荷兰盾、瑞士法朗、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2)关于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即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国货币汇率的收盘中间价。协议中应订明按照汇款前一个营业日伦敦《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或者纽约《华尔街日报》(Wall Jo-urnal)公布的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项折成该国货币汇款。
(3)“旅游年度”指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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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唐青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5、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6、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2〕4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 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2]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纳税单项奖、专利实施奖、名牌产品奖、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三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选对象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工业发展奖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

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㈢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同比增长8%;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户,分宜县、渝水区各5户,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2户;

㈥全年完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分宜县、渝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3000万元,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1000万元。

各项指标为评选对象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数据总和,上交税金为工业企业实交国税和地税的总和(下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未达标不得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㈢上交税金(基本分30分)达到目标得3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户企业加3分,每减少1户企业扣5分;

㈥工业企业全年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0.5分。

各项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六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集体企业)。

第七条 企业贡献奖的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3、新增就业人数6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

3、新增就业人数3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9%。

企业上交税金占应交税金的100%;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为加分指标。

第八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㈢新增就业人数(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5人加1分,每减少5人扣1分;

㈣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达到目标且占应交税金100%得4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㈤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分15分)完成投资目标得15分,未完成目标,按投资完成额占总投资比例计算,当年技术改造无投入不得分;

㈥企业每开发省级新产品一个加5分,每开发国家级新产品一个加10分。

上述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九条 企业纳税单项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所有工业企业。

获奖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1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5万元以上。

第十条 凡生产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专利实施奖。

第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名牌产品奖。

第十二条 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

㈠工业发展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分宜县和渝水区两个考核单位中评选一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中评选一名,未达标不获奖。

㈡企业贡献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达标企业中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前十名授奖。

㈢县、区、管委会在次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参评单位和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

㈣对奖励单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评审。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个人)参评企业纳税单项奖,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㈠获得工业发展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㈡获得企业贡献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㈢获得企业纳税单项奖的给予上交税金新增部分10%的奖励。

㈣获得专利实施奖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㈤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50000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获得市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

㈥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000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和名牌产品奖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纳税单项奖等其他奖励由同级财政统筹列支。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其他类型企业(含个人)参照本办法标准奖励。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市政府每年将表彰奖励非公有制先进业主以及为非公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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