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7:08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2005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用于机动车辆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
开征燃气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第三条 本省鼓励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对燃气附加费征收实行优惠政策。
第四条 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应与加油站合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并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燃气储存设施的进出口管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流量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汽车加气站承担。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计量监督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计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八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在购气前应当到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开具预购通知单。
燃气汽车加气站凭前一次的预购通知单、购气发票和燃气附加费缴费凭证,开具本次购气的预购通知单。
第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报送进气、销售、库存、非正常损耗等情况的报表。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进气、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计量监督部门接到燃气流量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报告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汽车加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偷漏燃气附加费的;
(二)拖欠燃气附加费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流量计量装置或者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
(四)不按时报送或者虚报有关报表或者资料的。
第十二条 征稽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32号转发的《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请各关对现已登记备案的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于国办发(1988)32号文件中提及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应通知其按该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办理补报手续,在补报手续未办妥以前,对其进口货物不得再继续予以减免税。
二、对各类资金建设的旅游饭店,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外合资、合作建造的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提供国家计委的审批文件;
(二)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自建的旅游饭店,应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证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旅游饭店,须验凭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申请建设单位如不能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对其进口货物海关不再予以减免税。
三、利用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的贷款建造的旅游饭店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内企业单纯利用上述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未组成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不论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或内地,都按(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享受优惠。
(二)国内企业借用上述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与其合资建造、共同经营(金融机构派有专人参加管理)的旅游饭店,可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关税司已以(85)税征字第83号文转发〕享受优惠;如是合作建
造、经营的旅游饭店,在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仍可按(85)税征字第83号转发的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其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可按(84)署货字第490号及(85)署货字第283号文享受免税,在非开放城市和地区的,应按(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享受优惠。
过去的规定与本项规定有抵触的,应予停止执行。
以上希予研究执行。



1988年11月16日

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管理,实现对公益性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工期”的有效控制,保证公益性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主建设的办公、培训、

技术业务用房等公益性项目逐步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作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公建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的具体项目,由市计划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后(属项目单位自筹部分必须先打入‘公建中心’专户)组织开工建设。

第三条 公建中心应当严格按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规模、概算和进度,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条 公建中心应当依照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五条 公益性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公建中心做好征地拆迁、供水、供电等工作,参与项目的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审查、主体工程的招标工作,并就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合理建议。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建成后,由公建中心报市计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公建中心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办理产权手续,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第八条 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资金,按年度投资计划、财政

预算、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经公建中心审核,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拨付。

第九条 公建中心应定期将公益性项目的完成情况、计划落实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报市计划、财政部门,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因公建中心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公益性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超概算、质量未达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