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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0:12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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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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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3〕1号
2003年1月28日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规定,除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聘请境外著名专家学者为名誉教授,不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关于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的要求,为有利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高等学校或者学院、系、所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2.同行专家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集体决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聘请名单。
  4.授予称号高等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5.上报有关信息高等学校应将所聘请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便在互联网上公布。
  三、其他要求
  1.高等学校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高等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工作,要防止和避免多所高等学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
  4.高等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5.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聘请名誉教授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高等学校聘请境外人士为客座教授的程序和条件另文规定。
  《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的补充通知》(教人厅[1992]6号)、《关于高等学校授予台湾人士为名誉教授、聘请台湾学者为客座教授的通知》(教外港[1996]99号)、《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港[1999]5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我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教发〔2008〕20号)工作部署,为帮助和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把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各地对口支援计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

  根据地震灾区复学和灾后重建中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为帮助灾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并调整身心状态,我部决定于今年暑期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举办“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将有针对性地安排心理康复、课程改革及人文、自然、社会、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主要为四川省极重灾区(县)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共计培训1500人。此次培训由我部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我部师范教育司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委托西南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同时另行发文部署。

  二、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

  为使灾区教师了解地震灾后心理康复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心理辅导方法,提高其开展灾后学生心理康复教育工作的能力,并帮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自身心理状态的调适,引导和促进灾区中小学心理康复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今年暑期举办五期“四川省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班”。遴选四川地震灾区50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灾后心理康复教育专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震后常见身心反应及其应对;沟通与助人技巧;团体辅导的技巧;哀伤辅导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灾后情绪管理;学校危机管理;生命意义与生活的重建;教师自我保健的常识和方法;灾后学校卫生防疫等专题。此次培训由我部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我部师范教育司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四川师范大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同时另行发文部署。

  三、把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各地对口支援计划

  根据中央要求,有关省(市)已经开展了对地震灾区的对口支援工作,积极帮助地震灾区开展震后重建工作。各有关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对口支援关系,将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工作作为对口支援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安排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活动,帮助灾区中小学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调整身心状态,为新学期开学后的教育教学工作奠定基础。开展灾区教师暑期培训活动应紧密联系灾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送培到县、分批集中培训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康复、课程改革及人文、自然、社会、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具体培训活动的时间安排和实施计划要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由各地援受双方共同商定。有关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请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教办厅函〔2008〕53号)要求报送,并抄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开展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计划是全国教育系统帮助和支持灾区震后重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实施这项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希望有关地方、部门和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为地震灾区教育灾后重建作出贡献。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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