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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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业经2010年9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市敬老日。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老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年人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七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对残疾、患病老年人就医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鼓励城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九条 学校、青少年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开设老年人专题节目或专栏。
第十条 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生活贫困的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
(二) 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门票减半对老年人优惠开放;
(四)各火车站、汽车站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老年人乘车时优先检票;
(五)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本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一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
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
本条规定适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二条 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按下列标准享受高龄补贴:
(一)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百岁老人每年不少于1次的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设在社区内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向老年人开放。
单位闲置的厂房、校舍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优先改造成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技术,参与经济技术活动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专家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或者到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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