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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05:54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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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本站讯 8月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国调办环移[2005] 58号),办法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有序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



专项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等监理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监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展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与项目法人、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

(三)具有完成相应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资源。



第五条 中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监理人员的变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进度、资金兑付、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提出意见。

(三)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监理专题报告;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提交监理工作结束时的总结报告,并将以上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七条 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和配备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监理人员派驻到现场。

(二)依据移民安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

(三)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和工作范围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

(四)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前向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说明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五)采取实地检查、现场调查、座谈等方法开展工作。

(六)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退还全部设计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作报告和情况,同时抄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项目法人亦应将资金支付使用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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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5月中旬,广州市发生部分村民和民工因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酒中毒事件,已造成10余人死亡,50多人住院治疗。据不完全统计,近半年来全国已发生6起假酒中毒事件,27人死亡。假冒伪劣酒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加强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现对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散装酒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有巨大的市场。做好散装酒类商品市场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从广州市毒酒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看,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酒类经营者的行为,是防止毒酒事件发生的关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净化酒类商品市场,保证人民群众饮酒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深刻吸取广州毒酒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把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抓实抓好,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二、采取有效措施,净化散装酒类商品市场

  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广大酒类经营企业,集中开展一次清仓查库活动,重点查家底、查进货渠道、查货源、查保质期。对企业的清仓查库工作要进行有效监控,对制售散装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包括集贸市场、酒店)、重点企业(个体工商户)要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酒毒酒的不法行为。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散装酒,要一律封存,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查出的列入“黑名单”或卫生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散装酒,一经发现,立即查扣,集中销毁;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散装酒的企业,使其在行业内无生存空间。

  三、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散装酒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散装酒流通监督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阻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质量低劣散装酒和毒酒假酒流入市场。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散装酒经营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要严格规范散装酒类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得经营未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散装酒,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要监督经营者在固定场所销售,对散装酒实行贴标包装销售,在盛酒容器上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建立严格的酒类购销登记制度,经营单位要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做到票随货走,货票相符,以备溯源。

  四、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上市销售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卫生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酒类经销者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把打假保真与防假保真结合起来;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商品消费知识和健康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农民识别真假酒的鉴别力,引导消费者到合法销售渠道购买酒类商品;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告举报电话,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要充分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酒类行业自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本地区发生的假酒毒酒事件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逐级快速上报商务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降低假酒毒酒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商务部举报电话:010-85187084

商务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农业局是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的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种子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对本市育成或从外地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三条 经过两年以上的品种试验,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报评品种:

  (一)产量高于对照品种的百分之十,品质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品质显著超过对照品种,产量相当于对照品种;

  (三)产量、品质相当于对照品种,但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显著优点;

  (四)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

  报评的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能代表该品种特性、数量足够的试验用种,并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 报评品种者应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资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有关品质分析资料;

  (三)品种植株、果穗、籽粒的照片、标本及一定数量的种子;

  (四)裁培技术要点;

  (五)选育(引进)单位或人个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农作物品种申请,经其同意交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种评审小组。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县(市)、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市品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市直农业科研、推广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可以直接签署意见,向市品种评审小组申报。

  (二)市品种评审小组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报评品种进行考察,提出预评意见。

  (三)市品种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材料或预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本市报省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被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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