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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对外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欧阳永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8:18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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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各县市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统一规范对外委托工作中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工作的流程。实践中,对外委托工作充分发挥了监督和协调的作用,依法规范法院和中介组织的关系,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毋庸置疑,对外委托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制度的缺陷,操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笔者撰写此文,粗谈一下目前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改进建议。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商榷。

  一、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人员编制问题。目前,由于人员编制不明确,基层法院大多数是一人专职,兼职人员不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对外委托工作,事多人少,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限时间的起算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业务部门委托鉴定后,审限从何时开始扣除,有两种做法:一是从法院决定鉴定、审计、评估之日起至专业机构的书面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二是从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至专业机构的书面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起算时间不同,得出的审限肯定不同,影响司法的严肃性。

  (三)关于传唤当事人问题。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公告送达后,被传唤的当事人仍不到庭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鉴定费用的预收和返还。鉴定费用的预收,是为了确保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后,能够及时足额收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司法鉴定,双方不同意以物抵债,最后的鉴定费用又如何来收取,还有诸如标的额小的案件,双方又不同意对价格自行协商、自行抵偿,评估鉴定下来,公告、勘查、鉴定等费用,远远超过评估的标的额,预收的费用如何返还权利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一直是困扰法院,亟待解决。

  (五)归档问题。对外委托工作的全部材料,反映对外委托工作的全过程,归档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一种做法是将材料移送业务庭归档,一种做法是到年底将材料直接移交档案室单独归档。所以,归档问题,也有待下一步统一明确,予以规范。

  (六)鉴定人、鉴定机构法律没有统一的明确。目前,法院系统尚无明确统一的鉴定人、鉴定机构。上级法院只是对房地产评估、审计、拍卖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收集后,制订了名册下发给各县市法院。但是,对于审判实践中应用较多的伤残、文检、行为能力、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目前仍然沿袭使用贵州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现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此外,国资委在资产评估方面设立有专门名册。目前,对外委托工作中形成了法院、司法局、国资委三个部门,没有明确统一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现各操作不一,出具的鉴定结论,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七)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1、个别鉴定机构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一些具备资质,选定的鉴定机构,基层法院有的评估的标的小,他们往往以不同的理由推诿,拒绝执行委托,从而延误鉴定时间,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和执行。

  2、鉴定机构工作粗造。有的鉴定机构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范围却包罗万象,鉴定方式、鉴定标准简单随意,有的简化到只到市场上问问价格或简单的套用公式,而不考虑标的物是否有特殊性、是否存在瑕疵等可能影响,导致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可利用性。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在参加庭审质证时漏洞百出,不能对鉴定结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猜测,影响案件的公信力。

  3、鉴定费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同一案件,同一标的,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一,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时,低收费的占有优势,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4、鉴定结论不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评估标的,作出鉴定结论差距较大。甚至同一鉴定机构,首次得出的鉴定结论与二次得出的鉴定结论都相差较大。如我院在2010年8月委托云南省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三棵杉木树干的三个横截面(1、2、3号)的年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均是19年。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多处提出异议,我院又向这家鉴定机构去函,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1、2号是22年,3号是21年。鉴定结论与前者相悖,给审判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对外委托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对外委托工作的具体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此工作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对外委托工作的司法环境。对外委托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是落实《二五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现审鉴分离、执鉴分离,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尝试和实践的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所以加强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让人民群众熟知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新机制、新程序,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支持,为对外委托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推动工作的新进步。

  2、加强调研,建立和完善对外委托机制。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为常设机构,定编、定员、定职级,同时进一步细化对对外委托工作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范围,从根本上完善对对外委托工作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3、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目前已有的名册基础上增加民事、刑事涉及法医学鉴定,房屋安全质量、造价、采光、漏水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及电器产品、通用产品等资产评估类联系的鉴定机构名册。把资质好,信誉好,服务好的鉴定机构载入名册。有选择必有竞争,有竞争必然会出好的质量和效益。

  4、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对自身定位要准确。既要完善委托和鉴定过程中的工作,服务和辅助好审判、执行工作,在实践工作中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不断摸索出一条方简捷、高效的对外委托工作之路。

  5、加强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素质。从事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求熟知法律、熟悉审判、执行业务,更需要有一定的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对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从事对外委托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才能将相关的诉讼制度和技术含量高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切实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

  6、加强对中介机构活动的监督。目前,中介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的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进行,应当对中介机构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议,对不接受的(特别是基层法院小标的案件)、对信誉不好的中介机构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

  7、补充完善鉴定费用的收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也无人购买,申请人不接受抵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前期必须承担评估、拍卖发生的实际费用。该鉴定费用如何承担,建议及时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从而解除因鉴定费用的收取,而困扰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正常开展。

  8、统一审限扣除的起算时间。明确由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至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为扣除审限的时间,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科学合理。

  9、明确下落不明的法律后果。建议制定,经过公告后被传唤的当事人仍然不能到法院选择中介机构的,视为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放弃行使选定中介机构的权利。

  10、统一的归档办法。对外委托的鉴定、评估、审计、变卖一切材料统一移送审判或执行部门归档,更加便于保存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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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2-09-24

教职成〔2002〕9号


  2002年7月28日至30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8月28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职业教育工作的经验,分析了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深刻阐述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对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定》是指导我国新世纪初叶职业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决定》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对我国职业教育而且对整个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当前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统一认识是当务之急,深化改革是重点,狠抓落实是关键。为做好《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统一认识。认真学习、宣传《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是当前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深刻认识在新的形势下,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伟大任务的需要;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要;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既是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关系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及时传达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并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开展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各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组织专题学习,各类职业学校新学期开学后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集中学习。各地还可以举办专题学习班、研讨班,进行骨干培训。各地和学校开展的学习活动要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深入领会《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与分析本地区、本单位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改革发展的任务结合起来。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精神,在教育战线和全社会营造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

  二、以深化改革为重点,真抓实干,把《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在实处。《决定》对“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多种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等事关职业教育全局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建议,做好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负起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各地要及时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出全面的动员和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深化改革为重点,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经贸、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基层解决落实《决定》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也要结合学校实际,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学校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既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次极好机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教育战线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要以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探索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开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作出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要及时向我部作出报告。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5.01.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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