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赔偿中陪护人员的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覃达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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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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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交通费的赔偿一般以送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转院治疗的,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安全护送为标准。
(2)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
(4)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1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前述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艺法网-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进行审核计算。受害人提供的票据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次等不相符合的,不予支持。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8、关于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吻合。
艺法网-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交通费的认定:连号票据的情形下,可否依照就医次数、人数酌情予以支持?
交通费的认定应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连号票据只是提供证据方提供证据的形式,故应当结合就医次数、人数等酌情确定。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7、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住宿费按照《办法》和省公安厅公布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住宿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
艺法网-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三、交通费的确定
在实践中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硬卧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卧,由受害人就此说明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乘坐飞机,该交通费不予支持,参照火车硬卧费用处理。
(二)在经济不发达、离市区较远的偏僻乡镇,没有公共交通,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尽管没有正式票据只有司机收款收据,可结合案情参照当地乘坐出租车价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车费。
(三)如果受害人无法前往医疗,而是由医生出诊,该部分支付只要合理,赔偿义务人亦应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 字) (签 字)
附表“甲”:一九九五年古巴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原糖 公吨 400,000
2 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美元 5,000,000
3 夏橙 公吨 3,000
4 树种 公斤 1,000
附表“乙”: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大米 公吨 70,000
2 芸豆 公吨 65,000
3 葱粉 公吨 400
4 蒜粉 公吨 150
5 药品 美元 6,071,018
6 医药原料 美元 8,970,069
7 PVC胶片 美元 131,040
8 铝箔 美元 41,328
9 玻璃瓶 美元 3,068,620
10 实验室材料和用具 美元 48,826
11 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663,329
12 实验室配件和设备 美元 24,799
13 电子测试器零配件 美元 3,721
14 牙科设备 美元 43,146
15 牙科材料 美元 533,305
16 医疗设备 美元 3,290,466
17 医药原料和设备 美元 3,040,910
18 X光胶片 美元 947,662
19 外科缝线 美元 586,836
20 矫形和假器材料 美元 140,929
21 药棉 美元 2,197,062
22 医用橡胶塑料用品 美元 147,000
23 橡皮膏和纱布 美元 764,941
24 药棉 美元 2,310,140
25 体温计 美元 66,585
26 医疗卫生用品 美元 84,756
27 医用设备 美元 177,118
28 听力和视力设备 美元 1,187,031
29 其它实验室材料和用品 美元 1,337
30 医用临床用具 美元 50,745
31 其它医用原料和用具 美元 37,500
32 医用零配件 美元 14,010
33 古巴医药公司其它产品 美元 803,878
34 电梯零配件 美元 85,200
35 制冷设备零配件 美元 300,190
36 电线 美元 100,000
37 印染设备零配件 美元 94,800
38 钢板 美元 82,466
39 钢管 美元 113,215
40 镀锌钢板 美元 11,016
41 冷轧钢板 美元 25,222
42 铝板 美元 23,744
43 铜管 美元 138,000
44 烧碱 公吨 115
45 双氧水 公吨 25
46 氢氧化钾 公吨 3
47 丙酮 公吨 112
48 甲醇 公吨 28
49 异丙醇 公吨 11
50 二氯甲烷 公吨 5
51 甲醛 公吨 160
52 二乙胺 公吨 1
53 乙二醇 公吨 8
54 石油醚 公吨 1
55 酒石酸 公吨 60
56 二甲苯 公吨 50
57 十二烷基硫酸钠 公吨 8
58 天然香精油 美元 33,520
59 合成香精油 美元 33,660
60 甲苯 公吨 5
61 苯 公吨 5
62 油漆 美元 290,508
63 白板纸 美元 847,432
64 纸张 美元 414,580
65 塑料工业其它产品 美元 343,200
66 离心纸 美元 122,392
67 无纺布 美元 540,000
68 绒毛浆 美元 1,156,250
69 塑料贴面 美元 299,069
70 松香 美元 1,600
71 虫胶 美元 10,000
72 胶水 美元 48,400
73 石蜡 美元 35,500
74 耐火材料 美元 16,000
75 其它纸张 美元 38,080
76 塑料泡沫 美元 29,996
77 棉布 美元 161,655
78 涤棉布 美元 354,960
79 毛巾布 美元 238,773
80 帆布、麻布和棉布 美元 94,794
81 人造革 美元 50,000
82 胶布 美元 210,000
83 宝塔线 美元 53,900
84 肥皂粉 美元 244,450
85 肥皂 美元 61,950
86 香皂 美元 103,000
87 电器配件 美元 313,500
88 厨具配件 美元 40,000
89 办公用品 美元 237,100
90 冰箱配件 美元 100,000
91 医用家俱 美元 231,965
92 金属接头 美元 21,930
93 铁钉 美元 11,847
94 铆钉 美元 15,593
95 螺钉、螺母和垫圈 美元 69,406
96 工业阀门 美元 62,276
97 V型传送带 美元 2,230
98 砂纸、砂布 美元 31,698
99 手工具 美元 57,023
100 填塞料 美元 7,557
101 家俱包铁 美元 84,667
102 挂锁 美元 12,580
103 电焊条 美元 72,779
104 刷子 美元 13,552
105 劳保产品 美元 110,715
106 锯片 美元 7,027
107 电钻 美元 5,460
108 塑料管 美元 10,700
109 水泵及配件 美元 70,000
110 卫生部其它产品 美元 638,544
111 其它实验室设备 美元 97,257
112 化验机器和设备 美元 47,070
113 其它实验室用具 美元 72,235
114 其它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46,751
115 其它实验室器械 美元 35,142
116 汽车零配件 美元 300,000
117 磁力启动器 美元 62,600
118 电容器 美元 1,600
119 氢氧化钠 公吨 3,380
120 磷酸钠 公吨 350
121 其它合成香料油 美元 8,565
122 耐火水泥 公吨 1,000
123 麻袋 美元 2,110,000
124 塑编袋 美元 1,520,000
125 钢接头 美元 70,422
126 铁角网 卷 3,324
127 其它砂布 美元 88,340
128 锉刀 把 200,000
129 甘蔗刀 把 185,000
130 锄头 把 140,000
131 铲 把 30,000
132 镐和斧 把 24,000
133 电焊机配件 美元 99,447
134 刀具 美元 101,727
135 糖业部其它产品 美元 450,667
136 自行车配件 美元 1,550,500
137 自行车配件 美元 3,500,000
138 灌溉机械和配件 美元 150,000
139 内外车胎 美元 2,999,800
140 配件和其它产品 美元 2,800,000
141 租船 美元 7,400,0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1995年贸易议定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和古巴共和国外贸部部长卡布里萨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议定书正本(中、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称 船舶
备注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海关税号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称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456-8460、8462
商品名称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称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称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称 医疗仪器及器械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601-8606
商品名称 铁道机车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713000
商品名称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8
商品名称 航空航天器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54-8455
商品名称 金属冶炼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534
商品名称 印刷电路
备注 无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1
商品名称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2000
商品名称 玉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10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90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100
商品名称 小麦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300
商品名称 玉米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1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9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2010
商品名称 小麦团粒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100
商品名称 小麦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200
商品名称 玉米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1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鸭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2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鹅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10
商品名称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20
商品名称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90
商品名称 鲜、冷野兔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270900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海关税号 2710191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航空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1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灯用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轻柴油
海关税号 271019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5-7号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9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
海关税号 2710199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脂
海关税号 27101993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基础油
海关税号 2710199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海关税号 27109100
271099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废油
海关税号 4403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原木
海关税号 4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关税号 4407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8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海关税号 3004909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紫杉醇制品
海关税号 44190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制一次性筷子
海关税号 4501、4502、4503
现行退税率(%) 5、13
商品名称
软木及软木制品
海关税号 第47章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浆、纸板
海关税号 4801-4816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纸、纸浆、纸板
海关税号 2601-2612、2614-26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海关税号 740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沉淀铜
海关税号 74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海关税号 7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铜废碎料
海关税号 71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铂粉、铂板、片、钯等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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