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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权在基层检察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斯琴巴依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51:00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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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权在基层检察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

斯琴巴依尔 任全辉


  县区及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承担着非常繁重的办案任务和上级院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落实的种种事务。当前,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修改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乃是其中应有之义。那么,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亦应重新划分和设置,本文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对检察权在基层院内部的划分和设置提出构想,以期为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院机构改革规划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事实上,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单位,除法律规定只能由上级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基层检察院都有权行使。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基层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复查权等等。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
  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检察权配置呈现出一种平行配置的模式:在各个环节都配置了相应的检察权,各项权能互不隶属,行使各项检察权的检察官之间地位平等,各部门均可以平等地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在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划分和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有的甚至已成为检察事业发展的碍障,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主要表现为:
  其一,权能配置缺乏平衡性和连续性。由于检察权采用平行配置的模式,各项权能互不隶属,其最大缺陷就是导致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负责有余”,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足”。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集中统一的指挥和协调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整体监督效能的发挥,甚至出现各自为阵、监督脱节的现象。
  其二、检察权能划分不科学、不周密,缺乏整体规划性。在各业务部门检察权配置问题上,专项权能的划分表现出两种极端性。一方面出现了各项检察权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甚至多个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项检察权能,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权威性,如就侦查权而言,渎职侵权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集中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反贪部门,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分散于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领域检察权行使不到位的现象,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诉讼法中原则地规定:“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还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
  其三,检察权划分结构不合理。目前,检察业务部门的权能划分仍是按照诉讼环节和受案范围设置的,科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真正理顺,往往存在分工过细、环节过多和交叉重叠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权整体效能的发挥。在历次的检察机构改革中,行政部门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的比例过高的现象不容忽视。在人员配置不变的情况下,提升了党政和服务的功能之后,相对而言就削弱、降低了业务属性和司法职能。如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有的检察院将之作为反贪局的内设科室,有的则将其并列于其他业务部门。机构设置上的这种混乱,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
  其四内设机构过多过滥,给基层院队伍和业务建设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力量分散,形不成战斗力。一般情况下,一个基层院的编制少的只有十几人,多的也不过百十人,因内设机构多,有的科室只有一、两个人,多的三、五个人。科室太小的最直接后果是: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任务时力量不足,闲时又无事可干,有的科室任务重,需要加班加点,而有的科室则无所事事。(2)职能交叉,重复劳动,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政研室的调研工作,政治处的宣传工作,办公室的信息工作,在基层院完全没有分开的必要,把信息材料分属三个部门,不仅造成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又容易引发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3)兵少将多,头重脚轻,助长官本位思想。机构多,科长、副科长,分管领导也随之增多,带“长”人员往往占编制数的一半还多,有的多达三分之二。一线干活的人少,二线发号施令的多。因设置有较多的带“长”位置,使一些能力、政绩平庸的干警比较容易登上“长”的职位,诱发人心对官位的热衷,更有甚者则走起了歪门斜道,败坏了检察队伍“官”风。
  以上问题,虽反映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层面上,但却从检察制度的整体上对检察权的发挥和检察官队伍建设构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当前推进检察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重新设置和划分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为此,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构想:
  (一)应统一规定基层院内设机构的规格。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说明了检法两院与同级人民政府是平行的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不能将两院等同为政府下属部门,应明确基层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单位,正职领导为副县级,副职领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统一为副科级规格。
  (二)应大规模的削减撤并基层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不应要求基层院内设机构与省、市院设置对应。本人认为,根据目前基层院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设置“四局三处一队”八个单位比较适宜。
  1、刑事检察局。该局承担目前侦查监督、公诉、监所三个业务科的工作任务。其理由是:侦查监督与公诉分设完全没有必要,对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分侦查、审查、审判三个环节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捕、诉分开进行内部制约。制约过多,重复劳动多,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对案件跟踪监督和侦查指导。另外两个科室的名称叫法也缺乏科学推敲,将两个同属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分别取名为侦查监督和公诉,不能涵盖其工作本质,在逻辑方面也存在错误,难道公诉科对侦查工作就不监督吗?公诉科对审判监督在名称上如何体现?基层院设置监所科完全没有必要,县区院一般只有一个看守所,有些区级院还没有看守所,对看守所的监督工作量很小,将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并入刑事检察中,设专人负责,有利于对个案从批捕环节到执行环节的跟踪监督,便于互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对有监狱驻地的县区,其监督职能可收归市级院派驻检察室监督。
  2、反贪污贿赂局。该局承担辖区内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人数多的基层院在反贪局内部可下设几个办案组,不应再设办案科。
  3、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该局承担辖区内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内部也没有设科的必要。
  4、控告申诉检察科。该局承担目前基层院的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任务。民行检察业务其实质也是办理申诉案件,基层院人员少,案件少,没有单独设科的必要。
  5、政工科。该处将目前基层院分设的纪检监察纳入其中,将宣传工作剥离出去。主要负责基层院政治、人事、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等工作。基层院人员少,一年甚至几年才会出一起违法违纪案事件,没有必要设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
  6、秘书科。该处承担目前基层院办公室、政研室和政治处的一部分工作。主要负责文秘、宣传、统计、档案、协调等工作。
  7、检察技术室。该处主要负责基层院计财、装备、基建、车辆、通信网络等后勤保障工作。基层院技术科应予取消,这是因为高难度的技术鉴定基层院做不了,因工作量小,也没有必要培养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门人才。如需要鉴定,基层院可到市院去做,对于原技术科承担的一般性拍照、录像等工作,业务科的人员完全有能力承担。对于通信网络工作,交给检察技术部门。
  8、法警队。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办案押解警戒工作。
  预防犯罪科应予取消。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工作,作为基层院打击惩治犯罪就是最好的预防,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共性或个性问题,需要堵漏建制或宣讲、宣传法律的,任务由各业务局承担。
  按照上述设想,基层院内部机构精简可达50%以上,内设机构带长职数可减少70%,分管副职也会相应减少。对富余的带“长”人员可通过提高职级的办法一次性解决。如此,基层院一线办案力量将会有较大加强,其干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会得到充分的提高,对全面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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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上海市、陕西省、山西省、天津市、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28家企业28个品种的30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河南平顶山市宝丰药酒厂的乌杞蝎精酒“沪药广审(文)第200110075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沙日嘎-4汤“沪药广审(文)第200109070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兰州太宝制药厂的暖宫孕子丸“沪药广审(文)第200201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丹阳市保健药品厂的颈椎康药袋“沪药广审(文)第200102007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阜新蒙药厂的解毒玉珍丸“沪药广审(文)第200108054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伤科接骨片“沪药广审(文)第200112095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山东威海希波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宁神灵冲剂“沪药广审(文)第200103011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八)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日撤销河南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抗栓胶囊“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11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0日撤销抚顺汇融药业有限公司的银屑灵“晋药广审(文)第20020501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7日撤销沈阳故宫制药厂的皮敏消胶囊“津药广审(文)第200205032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熊胆丸“闽药广审(声)第20020200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福建闽东捷迅药业有限公司的健长灵“赣药广审(文)第200203003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6日撤销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的五味治肝片“川药广审(文)第20011006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4日撤销山西晶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肝喜乐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301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五)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西安天元药业有限公司的蒂达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7022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六)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撤销西安绿谷药业有限公司的中华灵芝宝“川药广审(文)第200106028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8日撤销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的毒淋泰牌大败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八)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24日撤销内蒙古临河中药厂的连翘败毒片(蒙毒清)“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0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九)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青海金诃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的金诃解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4016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6日撤销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普乐安片“湘药广审(视)第200204009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4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的立三清大败毒胶囊“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6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三)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锁阳固精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4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四)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吉林省天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参桂鹿茸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2003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五)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20301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六)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苏方强制药厂的盐酸特拉唑嗪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204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112052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八)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112074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九)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冀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沈阳市康乐制药厂的熊胆丸“冀药广审(文)第2001121237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已于2002年4月10日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黔药广审(文)200201002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4月10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是我行一项存贷结合的新业务,各行要在充分做好凭证印制、帐务设置、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办理好此项业务。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开展这项业务,应坚持“以存定贷,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由储蓄部门办理。所需贷款规模按现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抵押贷款规模的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并在我行存有规定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次核定,一次发放,实行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凡参与审查、审批的人员,应认真审查贷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以明责任。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由居民向开户所申请贷款,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居民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申请贷款。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贷款额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提前归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俟贷款本息偿清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准部分提前支取)。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真实的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存单,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第十四条 客户若将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丢失,挂失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帐务设置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
1.会计科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用于核算该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余额。发放贷款金额反映在借方,收回贷款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2)501 利息收入科目“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户。用于核算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3)621 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银行过期收贷后对剩余款项代客户开出并保管的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和余额。银行代保管存单(折)增加时记收方,退还解保时记付方。
(4)623 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待处理抵押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及余额。待处理抵押存单(折)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
2.帐务设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分户帐,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二联代替,专夹保管。
(2)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每笔业务逐笔登记,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此登记簿记载完毕,永久保管。
(3)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按抵押存单逐张登记,控制处理抵押存单的收入、付出、结存。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4)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用于保管逾期贷款作强制收贷处理后剩余款项开出的存单、存折。按新存单(折)逐张登记,控制其收入、付出、结余。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第十六条 管辖单位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应仿照储蓄机构设置有关帐户和登记簿,进行综合核算和综合、明细监督。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小额抵押贷款,先由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储蓄所填制“小额抵押借款申请书”(一式二联),向储蓄机构提出申请。储蓄机构受理后,将申请书回单联交储户,申请书第二联留存,经储蓄所主任审查同意后随当日传票送管辖行储蓄科审批。经储蓄科批准,五天后申请借款人持申请书回单、抵押存单、身份证到原所或指定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储蓄所应审验申请书、身份证与原申请书留存联是否相符,审查验证抵押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为本所、本行签发,有无挂失、冻结。审查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开具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第一联作抵押品附件,连同抵押品实物入库保管。第二联交抵押人收执,作领回抵押品凭证;第三联作表外科目传票,凭以记载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623 待处理抵押品
2.手工所抽出分户帐,在存单与分户帐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专夹保管。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在帐户备注栏内健入(存单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作特殊业务处理。非本所签发的存单,要填制一式四联“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寄往存单开户所,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联网储蓄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发核实通知单,由贷款所通过高级别操作冻结该笔存款)。核实后,由开户所在“通知书”相关栏加盖公章、经办人名章及所主任名章,原开户所留存两联,一联附在帐卡后(帐卡的批注、电脑所标志的设置与上同),一联交事后监督,另二联寄回贷款机构,第三联由贷款所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起保管,第四联交事后监督。
3.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
4.由经办人填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借据”一式三联(电脑所一式一联)。第一联交借款人收执;第二联作抵押贷款帐卡(电脑所无此联),凭以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储蓄机构留存,与合同、抵押存单,收据第一联、核实单第三联共同专夹保管;第三联作事后监督卡(电脑所无此联);借款申请书留存联代149科目的借方凭证。经借款人签字后,经办员签章。
第十八条 经出纳员复核无误后,盖章、配款,将第一联借据连同抵押品收据一并交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101现金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息的计收,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同时收回全部利息。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总天数=足月数×30+零头实际天数
贷款利息=借款额×总天数×日利率
第二十条 以现金归还贷款,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必须将抵押贷款借据、合同、展期协议、抵押品收据交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员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计算应收利息,填制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收入凭证149科目贷方传票;第二联代利息收入传票附件;同时收点现金,抽出抵押存单及借据帐卡,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待处理抵押存单登记簿,审查无误后,凭证连同现金交出纳员。会计分录: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本金)
贷:501利息收入(利息)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审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后收妥款项,加盖印章,抵押品存单及分户帐、借据应加盖“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戳记(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键入“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字样),第三联还款凭证与抵押存单,经复核后,交还款人。借据第一联回单作149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抵押借款人以抵押存单(仅限本所开出)归还贷款时,先按照储蓄存款支取手续办理取款,再还清贷款,剩余款可支取现金或按部分提支处理。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521利息支出
贷:101现金(本息)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501利息收入
表外科目: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对于非本所存单,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贷款所填制一式三联“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三联留底贷款所留存备查;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一同寄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抽出原留存的“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互相核对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寄贷款所,贷款所如长期未收到通知书回单,应及时发出查询,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贷款所可通过高级别业务操作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应按规定加收逾期息。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贷款加息的计算公式为:
逾期贷款加息=逾期贷款金额×实际逾期天数×贷款同档利率×20%
第二十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偿还贷款,储蓄机构有权将抵押存单作抵还贷款处理。经储蓄科长批准,由储蓄所主任会同经办人员共同办理。根据借款合同,将抵押品取出,先办理还款手续,再在有关帐、簿、卡、凭证和抵押品凭证上注明“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处理抵押品存单,归还贷款本息,对未到期的剩余款项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按原存期、原利率、原开户日开出新存单。已到期或已过期的剩余款项以还款日为开户日,开出活期存折。在62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对于非本所的抵押存单,借款所按规定要强行扣收抵押存款时,先填制“解除冻结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三联留底备查,第一联通知书、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同寄往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按通知书要求,扣付存款。在帐卡、存单、核实单上批注“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将本息款与第三联答复书通过分行辖内往来划借款行。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借:521利息支出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款行收到原存款行通知书回单后,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501利息收入
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开出新存单(折),在621表外科目核算,记载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待借款人来所时,将新存单(折)交与借款人。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借款所可能通过高级别操作解除冻结,扣还贷款。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展期
第二十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且原定贷款期不足一年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能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 办理展期小额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制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展期申请书”,一联交展期借款申请人,另二联送管辖行审批,按规定审批后(五日以后)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作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另二联展期申请书,一联作借据附件,在借据背面上批注“展期至×年×月×日还款”,一联送事后监督,同时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所帐务综合核算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将149科目借、贷方凭证,501科目贷方凭证,623、621表外科目收、付方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轧平表内外帐务,并在营业日报表上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定期通打小额抵押贷款户总分余额、户数,确保帐帐相符。
第二十九条 小额抵押储蓄存单应视同储蓄有价单证专人管理,每天核对待处理抵押存单的数量、金融、确保帐实相符,并随现金库包封包寄库保管,确保抵押存单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事后监督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三联事后监督卡建立贷款帐户副本帐,逐笔明细监督。归还贷款时,凭“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销记贷款监督卡。
第三十一条 对抵押品数量、金额、抵押贷款户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凭证要素、利息计算及储蓄机构强制将抵押存单抵还贷款业务等进行明细监督。

第七章 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选择管理力量强、人员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外勤力量、营业条件许可的储蓄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妥善保管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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