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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王启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33:41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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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

王启莺律师

提要
计算机软件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技术基础之一,而且它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对它的保护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分析目前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著作权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法律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并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专利法是继著作权法之后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软件保护方式。专利法赋予具备“三性”条件的同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而商标法从商业标记和商业信誉等角度出发,为软件提供一定的保护。商业秘密法则是人们最早用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至今仍作为上述法律的重要补充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上述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力图为软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但是其本身对于软件保护来讲都存在着缺陷,即使相互协调也不能弥补现有保护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空白地带,因此无法向计算机软件提供全方位的更有效的保护。
笔者认为,由于上述法律并非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制定,人们在利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时,就无法根据软件自身的特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因此应当为软件“量身定做”其专门的立法。

Synopsis
As the building block of Information Age, software technology has received considerable public attention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in this area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With its focu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omputer software per s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related concepts and laws, namely, Copyright Law, Patent Law, Trademark Law, and Trade Secret Law and what protections these laws can possibly render in the protection of software.
Copyright Law is the most popular instrument employed in protecting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Law addresses the originality of software but not its functionality or ideas inherent in the creation of the software. Another important instrument in software protection, Patent Law, is now widely adopted and protects certain software as well as hardware. Trademark Law offers protection to software technology in terms of trade mark and business credit. And Trade Secret Law, as the earliest instrument for software protection, is still considered an indispensable supplementary protective measure.
However there are loopholes in any of these laws above, though each of them can provide protections to software technology by certain degree. Besides, some gray zones exist among these laws, which make the effectiv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software technology impossible.
Given the fact that these laws are not designed for software protection and do not deal with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software, the author holds that a law for software protection therefore should be drafted .

引言
自从1969年IBM公司首次将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分开出售以来,软件交易就从硬件交易中分离出来,软件产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
在未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以前,世界各国均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但是只有美国等个别国家进行了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多数国家有关商业秘密法的内容都分别规定在其他法律当中。此后,由于美国的坚持,现在多数国家已经将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是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软件的表达,软件权利人期待能够更有效的保护软件思想的法律出现。
大多数国家一开始都认为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思想方法,因此根据各国的专利法,无法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识到当计算机软件同硬件设备结合为一个整体,能够实现一定的功能时,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最终承认计算机软件作为软件与硬件设备结合的整体中的一部分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随着计算机软件商品色彩的日益浓重,从商标法角度保护软件,逐渐成为保护软件的又一重要途径。
目前,世界范围内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已经形成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商业秘密法等多部知识产权法综合保护的局面。从表面上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可谓不完善,但实践中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做到对软件切实的保护。
本文将针对上述法律的各自的特点分别从各知识产权法保护软件的内容、条件、权利、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表明笔者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选择的看法和意见,呼吁采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并对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实现专门立法的意义,达到较好的保护效果。

一、概述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法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世界各国目前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计算机软件定义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①、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②、美国在1980年修改的版权法中的第101条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是一组旨在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语句或指令。”此后,又通过联邦法院的判例,把源程序、目标程序、固化在只读存储器中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都归为计算机程序,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③、日本在其198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计算机程序作出了如下的定义:“能使计算机完成某种功能的一组指令”,并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包括为完成程序作品而使用的程序语言、规则和方法。”其中,程序语言是指表达程序用的文字、符号或文字和符号的组合。可见,日本没有把文档包括在计算机软件之内。
(2)、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计算机软件所做的解释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的文件。程序是对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件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资料说明。《计算机发展简史》中提到,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使用计算机和发展计算机效率的一套程序系统和文件。它包括计算机各种语言、汇编程序与编译程序、诊断程序、管理程序与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程序、各种维护和使用手册、程序说明和框图等。软件是用户和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接口与桥梁。
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该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如下:
①、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②、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③、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显而易见,我国将文档视为计算机软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与其他国家的定义不同的。但是,文档与计算机程序不同,计算机程序是用机器语言编写而成,而文档是由自然语言或由形式语言编写而成的。因此,在世界上除了我国以外,其他国家并不将文档视为计算机软件。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研究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时候,讨论的重点是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
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在理解和掌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点:
(1)、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也将会日新月异。
(2)、计算机程序具有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是经有组织的群体按照精细的分工协作,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自动化程度高。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它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等特点。
(3)、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难以分割。它不仅是人类思维所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兼备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与实用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的统一体。
(4)、计算机程序功能性。计算机程序是使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具有高度的价值含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计算机程序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可以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有通过对程序的运行及使用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有的学者将计算机程序的特性归纳为以下三点:①程序具有序列性,即程序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化语句序列;②程序具有可执行性,即程序一定是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③程序具有目的性,即一个程序在计算机中运行后要达到一定预期的结果。
(5)、计算机软件具有极易复制、极易改编的特点,而且复制改编的成本低、费用小,很容易被他人肆意的复制盗用和篡改。
(6)、计算机软件的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一般而言,软件的寿命大致为3~5年,较短的为1~2年,甚至更快。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
(二)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知识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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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07/30
  【实施日期】1999/07/30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备  注】1999年5月27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改 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
【正  文】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办理案件情况;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的情况;
(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遵纪守法情况;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交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在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案件;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负责内务司法工作机构转办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五)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案件;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还应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项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报告。
第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质询案必须负责答复。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计划、总结等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视察或执法检查时,应如实汇报工作;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
评议时,可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面工作进行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就评议的内容如实汇报,认真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作出答复,并将改正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述职。职人员就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实汇报。
常务委员会对述职人员的述职应当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书面通报。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
调阅案卷材料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持案卷材料完整无损。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案件,可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要求办理机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办理结果和答复本人。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控告、检举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情况交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对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错案和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和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涉案人员进行逼供信的;
(二)对限期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
(三)拒不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报复的;
(五)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的,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
(三)责成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五)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建议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六)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放任、包庇其执法违法的工作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成有关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程序,遵守纪律,集体行使职权。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教基〔2004〕10号


  为推动全国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上来

  组织全国性的教育思想大讨论,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全体干部教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这次大讨论要紧紧围绕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如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针,始终保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正确方向;如何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如何坚持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根本任务,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如何坚持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途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如何坚持把全党重视、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重要举措,不断增强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合力的要求来全面展开。通过学习和讨论,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起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首的观念。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这场大讨论,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及教育科研机构都要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等形式,有效组织和引导讨论,广泛宣传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政绩观,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泛的教育思想大讨论,要让中央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普遍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将《意见》的学习作为各级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门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和地(市)、县级教育局长培训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培训机构或师范大学,对地(市)、县教育局长和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普遍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调整培训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尽快将所有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轮训一遍。

  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国教育系统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准确把握当前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出现的新情况,科学判断青少年学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思想观念的新变化,深入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要针对学校德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如何提高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积极改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上,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快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同时,要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网吧对青少年学生的不良影响问题,校园侵害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把德育融汇在学校教学环节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

  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培育青少年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中小学校要把升旗仪式作为开展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中小学校要组织好瞻仰革命圣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有条件的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1-2次参观工厂、农村、社区的活动,组织好学生军训、参与社区服务以及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初中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每年不少于30天。让青少年学生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锻炼意志,培育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认真组织“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各地要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活动月期间,各地中小学校要至少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会、队会,参观一次爱国主义展览,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聆听革命老人讲一次革命传统故事,并通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比赛或文艺演出等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

  加强少先队、共青团工作,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工作,将团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督导评估体系,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利用学生入队、入团及成人仪式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的情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学习、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办好中学生业余团校和高中业余党校,积极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在高中学生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鼓励学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定期轮流担任班、团、队干部,给更多学生以锻炼的机会,引导学生共同进步。进一步完善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先进集体等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制度,通过学生身边的榜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措施,指导学校把坚持执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作为经常性工作。小学重点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爱劳动、爱集体的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学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诚信教育,培养中小学生诚实待人、守时守信的优良品质。职业学校重点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精益求精、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中小学校要结合新生入学、学生返校,集中对学生进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

  主动开展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中小学校要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为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接受教育、收集信息、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条件。也要鼓励开发和认真遴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满足中小学校学生文化娱乐的要求。学校的网络环境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教育学生远离营业性“网吧”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手段,通过卫星电视和网络向边远农村中小学播放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反映祖国建设伟大成就的电影、电视片,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的改进和建设,增强思想道德课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组织编写高质量的中小学德育课教材。根据《意见》的精神,及时修订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和教材;认真组织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实验;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有机地统一到教材之中,使教材内容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

  改进中小学德育课教学的方式和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多采用参与式、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寓教于乐,深入浅出,务求实效。积极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实践教学活动,注重知行统一,活动前有要求、有准备,活动中能感受、能体验,活动后要总结、要提高。职业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时事政策和法制教育。要结合国内外的重大事件,适时举办时事政策和形势报告会,使学生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开设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专兼职骨干教师队伍,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积极化解学生各种心理问题。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领。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促进各地办好工读教育。

  四、加快课程、教材、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这一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巩固基础、加强创新、整合课程门类,降低教材难度,鼓励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切实把《意见》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

  进一步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全面推进新课程的实施。根据《意见》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修订,要进一步突出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精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切实改变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生活与社会实际。

  成立国家和省两级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新课程实施的指导。全面开展对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建立学生学业质量监测体系。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

  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教材审查。中小学教材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教材审查制度。各教材出版单位要立即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教材出现错误,确保教材的思想性和科学性。特别是正在使用的中小学语文等学科的教材要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有关内容,以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要在语文、历史、地理等教材建设中,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有意识地渗透德育内容,使学生广泛了解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教材的正常选用。对选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小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更不得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中小学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存在思想性、科学性问题的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滥编乱印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行为。对强迫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化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形成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学校评价机制,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工作、课程实施与管理、师德建设、学生团队活动、学生全面成长的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学校的评价结果应作为对学校评优和表彰奖励的基本依据。启动学校教育质量评估试点工作。认真总结17个国家课程改革实验区中考改革的经验;继续对全国中考试卷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命题工作水平,努力纠正学业考试中出偏题、怪题的现象;组织各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研修和培训,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中考改革作好准备。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各地要按照上述五项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要加大“五项要求”的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减负”工作。一旦发现有继续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加查处。

  重点对大中城市学生过重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在近期重点对辖区内大中城市中小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家庭作业过多、休息时间不足、书包越背越重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学期要对所属各个学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情况检查1-2次,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地区和学校,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从源头着手,做好“减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把握“减负”工作的精神实质,在发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刻苦读书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训练。要倡导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进一步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教师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采取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加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等措施,努力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淡化择校和竞争。

  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到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新时期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举办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师德论坛,组织师德报告团,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深入进行师德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严格教师队伍的管理,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完善班主任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使班主任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召开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总结新形势下班主任工作规律,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

  大力表彰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工作者。在隆重庆祝第20个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之际,表彰一批教书育人取得优异成绩的德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今后每三年教育部将表彰200名全国优秀班主任、100名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100名全国德育先进工作者和100个全国德育先进集体,在教师队伍中营造浓厚的教书育人、德育为首的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德育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学校、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依据《意见》精神,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大纲,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国学校德育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检查,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负总责,坚决纠正“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校长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校长要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实施方案,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途径,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真正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要求。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建设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党员教师要在德育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有关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建立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校外辅导员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认真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定期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把重视和做好德育工作并抓出成效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教育系统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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